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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使用“宪政危机”一词来描述物权法之争显得很勉强一一宪政危机必须以现 实的宪政为前提,而宪政是否在现实中则存在肯定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 但陈永苗所提出的问题确实是现实性的:[⑦] 值得对待的是巩献田们的公开信所携带的真问题,那就是:物权法出台的形 势,与改革开放初期的民法通则还能够相同么?改革开放是不是产生了权贵资本 主义想掩盖的恶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是不是坏的市场?在当局拒绝政治体制 改革,或者即使愿意改也来不及的时候,自由主义是不是应该否认市场经济,重 新反思市场经济与政治自由的关系,放弃对市场经济的宪政期待?在法治层面上, 如何对待宪法,如何让宪法进入各种部门法中,消除部门法中大量违宪的事实局 面,拆掉各部门法的独立科学,而与经济学成为独立科学一样,造成正义精神 人权底线的遗忘。 抛开陈永苗对所谓的自由主义的攻击,我们可以看出,物权法草案关于物权 的平等保护的规定是一个高度的政治性的问题。这牵涉到一个高度敏感的问题 宪法的解释者应该如何应对政治性问题?答案不过两种:回避或者面对。何时应 该回避何时应该面对,并没有固定的答案。在被称为引发了美国内战的斯科特诉 桑弗特案(1857)一案中,私下里持同情黑人立场的坦尼旁征博引,力证受到建国 时的美国宪法保护的蓄奴制合法,因而承受着后世无穷的抨击。而结束种族隔离 制度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65)的判决,推翻了此前大量的“隔离但平等” 的判例,被认为具有划时代的正面意义。这都是勇敢面对的例子。但宪法解释者 在绝大多数场合下的选择是回避。如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歇尔就以管辖 权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而拒绝回答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 也有很多时候,宪法解释者的回避不是出于政治话题的敏感性,而是因为牵 涉到复杂的、全局性的规划,这种规划的工作超出了法律解释者的能力,因而只 能由立法机构去完成。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摩根案件时就遇到过这样的 问题:联邦政府各部处理的事务均由部长署名,但部长根本不可能亲自处理每 件纠纷,这种工作的方式合理吗?在第一摩根案的判决中,法院以“作裁决的人 必须审讯”乃是法律的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为由,判定并非由联邦农业部长本人、 而是由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他名义做出的裁决违法。在针对农业部长重新作出的决虽然使用“宪政危机”一词来描述物权法之争显得很勉强——宪政危机必须以现 实的宪政为前提,而宪政是否在现实中则存在肯定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 但陈永苗所提出的问题确实是现实性的:[⑦] 值得对待的是巩献田们的公开信所携带的真问题,那就是:物权法出台的形 势,与改革开放初期的民法通则还能够相同么?改革开放是不是产生了权贵资本 主义想掩盖的恶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是不是坏的市场?在当局拒绝政治体制 改革,或者即使愿意改也来不及的时候,自由主义是不是应该否认市场经济,重 新反思市场经济与政治自由的关系,放弃对市场经济的宪政期待?在法治层面上, 如何对待宪法,如何让宪法进入各种部门法中,消除部门法中大量违宪的事实局 面,拆掉各部门法的独立科学,而与经济学成为独立科学一样,造成正义精神、 人权底线的遗忘。 抛开陈永苗对所谓的自由主义的攻击,我们可以看出,物权法草案关于物权 的平等保护的规定是一个高度的政治性的问题。这牵涉到一个高度敏感的问题: 宪法的解释者应该如何应对政治性问题?答案不过两种:回避或者面对。何时应 该回避何时应该面对,并没有固定的答案。在被称为引发了美国内战的斯科特诉 桑弗特案(1857)一案中,私下里持同情黑人立场的坦尼旁征博引,力证受到建国 时的美国宪法保护的蓄奴制合法,因而承受着后世无穷的抨击。而结束种族隔离 制度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65)的判决,推翻了此前大量的“隔离但平等” 的判例,被认为具有划时代的正面意义。这都是勇敢面对的例子。但宪法解释者 在绝大多数场合下的选择是回避。如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歇尔就以管辖 权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而拒绝回答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 也有很多时候,宪法解释者的回避不是出于政治话题的敏感性,而是因为牵 涉到复杂的、全局性的规划,这种规划的工作超出了法律解释者的能力,因而只 能由立法机构去完成。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摩根案件时就遇到过这样的 问题:联邦政府各部处理的事务均由部长署名,但部长根本不可能亲自处理每一 件纠纷,这种工作的方式合理吗?在第一摩根案的判决中,法院以“作裁决的人 必须审讯”乃是法律的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为由,判定并非由联邦农业部长本人、 而是由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他名义做出的裁决违法。在针对农业部长重新作出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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