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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他姓名的开头字母(缩写),或者他虽然独立而正确地签了全名,但却没有 签在最后一页的末尾而是签在了第一页的顶端,那么,结果又如何呢?这些情况 仍是法律规则所说的“签署”吗?具体到宪法而言,条文之间的事实上的冲突就 更加司空见惯了。宪法的相当多的条文属于原则,而且许多属于高度抽象的原则。 而宪法条文中的规则,大都也是以高度抽象的语言规定的,宪法解释者在确定这 些规则的具体适用范围时,必须面对大量的矛盾和困难。不光如此,由于宪法的 解释者不能宣布宪法条文之间存在着真正的法律上的冲突,某些相类于普通的法 律条文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必须被当作事实性冲突对待,这就更加大了宪法条文之 间的事实性冲突的范围。 四、物权法草案所涉及的宪法条文的冲突 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并不要求在一切场合都必须规定公有财产压倒私人财 产,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在所有场合的保护的均等性,因此,《宪 法之门》中断言的、相互冲突着我国宪法关于的经济制度的基础、国有经济的主 导地位和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以及内含着对不同主体之间的财产应当 实行平等保护的市场经济机制的规定,无疑都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而非必须严格 地排他性适用的规则。原则之间的冲突,不一定会引发出童之伟教授所言的违宪 问题。 但这并不是说物权法草案对所有主体的财产的平等保护的规定就不违宪。事 实上,物权法的这种规定,违宪的可能性还相当的大。理由很简单,形式上的平 等保护不足以保证实质上的公有财产的主导地位。下面的异议应该是成立的: 因为公共财产事实上占有垄断了社会全部财产中的基础性部分,所以“真正 实现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只会加强而不会削弱公有经济的主体、主导地位”,童之 伟教授的这一观点似乎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如果允许财富自由流动,富豪的名单 就是流动的;如欲保住任何一个特定对象(包括公共财产)的垄断性地位,就必 须伴随以特殊的保护方式。圈地运动全是在平等保护的原则下发生的,长子继承 制、土地不得买卖则是封建制度下维护地主贵族地位的当然选择。签了他姓名的开头字母(缩写),或者他虽然独立而正确地签了全名,但却没有 签在最后一页的末尾而是签在了第一页的顶端,那么,结果又如何呢?这些情况 仍是法律规则所说的“签署”吗?具体到宪法而言,条文之间的事实上的冲突就 更加司空见惯了。宪法的相当多的条文属于原则,而且许多属于高度抽象的原则。 而宪法条文中的规则,大都也是以高度抽象的语言规定的,宪法解释者在确定这 些规则的具体适用范围时,必须面对大量的矛盾和困难。不光如此,由于宪法的 解释者不能宣布宪法条文之间存在着真正的法律上的冲突,某些相类于普通的法 律条文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必须被当作事实性冲突对待,这就更加大了宪法条文之 间的事实性冲突的范围。 四、物权法草案所涉及的宪法条文的冲突 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并不要求在一切场合都必须规定公有财产压倒私人财 产,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在所有场合的保护的均等性,因此,《宪 法之门》中断言的、相互冲突着我国宪法关于的经济制度的基础、国有经济的主 导地位和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以及内含着对不同主体之间的财产应当 实行平等保护的市场经济机制的规定,无疑都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而非必须严格 地排他性适用的规则。原则之间的冲突,不一定会引发出童之伟教授所言的违宪 问题。 但这并不是说物权法草案对所有主体的财产的平等保护的规定就不违宪。事 实上,物权法的这种规定,违宪的可能性还相当的大。理由很简单,形式上的平 等保护不足以保证实质上的公有财产的主导地位。下面的异议应该是成立的: [⑥] 因为公共财产事实上占有垄断了社会全部财产中的基础性部分,所以“真正 实现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只会加强而不会削弱公有经济的主体、主导地位”,童之 伟教授的这一观点似乎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如果允许财富自由流动,富豪的名单 就是流动的;如欲保住任何一个特定对象(包括公共财产)的垄断性地位,就必 须伴随以特殊的保护方式。圈地运动全是在平等保护的原则下发生的,长子继承 制、土地不得买卖则是封建制度下维护地主贵族地位的当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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