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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本类犯罪中,少数犯罪由于客观上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将它们规定为危险犯或行为 犯。例如《刑法》第15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客观上只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 犯罪。《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第151条规定的走私武器、弹 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相应行为,就构成犯罪。 3.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多层次的。既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的 般主体,也有需要特定职责或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特殊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 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员、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等)。本类犯罪,单位犯罪的规定较集中,绝大部分的犯 罪,单位都可以构成 4.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而且大都出于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但非法谋利或占 有目的一般不是这一类犯罪中的构成要件,只有部分犯罪需要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才能构成(如《刑 法》第175条髙利转贷罪、第187条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217条规定的侵犯 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都明确须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有的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行 为人主观上须有牟利的目的,但从其犯罪的性质上,行为人非法牟利或者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显而 易见的。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个别犯罪主观上出于过失, 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本类犯罪侵害的客体虽然是市场经济秩序,但市场经济秩序的表现形式又是多方面的,有质量 管理、进出口管理、金融管理、公司、企业管理等等。具体的犯罪不可能对这些具体的制度都造成 侵害,往往只侵害到这些制度的某一方面,因此《刑法》将侵害某一方面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归 纳集合成类,分为八类犯罪。这八类犯罪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 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 罪 本章原罪名共94个。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刑法8个条文的具体罪状进行了修改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2002年3月15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也修改、取消和增设了 一些罪名,现罪名共为97个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类犯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140条至148条,共有9个罪名。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 院最髙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本节以下简称《解释》),(最髙人民法院法释[2001]10号)。又对这一类犯罪作了较为 详细的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 本类犯罪中,少数犯罪由于客观上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将它们规定为危险犯或行为 犯。例如《刑法》第 150 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客观上只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 犯罪。《刑法》第 144 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第 151 条规定的走私武器、弹 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相应行为, 就构成犯罪。 3.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多层次的。既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的一 般主体,也有需要特定职责或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特殊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 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员、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等)。本类犯罪,单位犯罪的规定较集中,绝大部分的犯 罪,单位都可以构成。 4.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而且大都出于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但非法谋利或占 有目的一般不是这一类犯罪中的构成要件,只有部分犯罪需要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才能构成(如《刑 法》第 175 条高利转贷罪、第 187 条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 217 条规定的侵犯 著作权罪、第 218 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都明确须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有的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行 为人主观上须有牟利的目的,但从其犯罪的性质上,行为人非法牟利或者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显而 易见的。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个别犯罪主观上出于过失, 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二 、 破 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本类犯罪侵害的客体虽然是市场经济秩序,但市场经济秩序的表现形式又是多方面的,有质量 管理、进出口管理、金融管理、公司、企业管理等等。具体的犯罪不可能对这些具体的制度都造成 侵害,往往只侵害到这些制度的某一方面,因此《刑法》将侵害某一方面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归 纳集合成类,分为八类犯罪。这八类犯罪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 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 罪。 本章原罪名共 94 个。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1999 年 12 月 25 日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刑法 8 个条文的具体罪状进行了修改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 2002 年 3 月 15 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也修改、取消和增设了 一些罪名,现罪名共为 97 个。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类犯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 140 条至 148 条,共有 9 个罪名。2001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本节以下简称《解释》),(最 高人 民 法 院法 释[ 200 1]10 号)。又对这一类犯罪作了较为 详细的司法解释。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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