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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要特征是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也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 合格的产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具体而言,本罪主要表现为四种方式:(1)掺杂、掺假。指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物或一些 假的东西。《高院髙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指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以假充 真,是指以假的产品冒充真的产品。《解释》第Ⅰ条具体规定“‘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 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是指以质量差的产品冒充 好的产品或优良产品。《解释》第1条规定“‘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 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4)以不 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解释》第1条规定“‘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解释》同时规定,对上述行为难以确 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生产与销售是两个密切联系的环节,生产的目的是为了牟利,而只有通过销售才能牟利,同 行为人如既生产,又销售伪劣产品,由于两个行为的密切联系,故只能以一罪论处。生产者、销售 者如事先通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则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此 外,根据《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 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 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其次,本罪是数额犯。(所谓数额犯,是指刑法规定以一定的涉案数额作为定罪量刑 依据的犯罪。)行为人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必须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解释》 第2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 收入。”“所得”是指行为人出售伪劣商品后已经得到的违法收入:“应得”指行为人已经出售伪 劣商品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因此,销售金额不同于“非法获利数额”,“非法 获利数额”通常是指违法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税收数额的简称;销售金额是指“全部违法收 入”,即没有扣除成本及各种费用所得的和应得的违法收入。销售金额反映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的数量、范围,即使犯罪分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没有获利,只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就可追 究刑事责任。 3.本罪的主体是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也 不排除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如不正当竞争目的)而实施本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也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 合格的产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具体而言,本罪主要表现为四种方式:(1)掺杂、掺假。指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物或一些 假的东西。《高院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 指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以假充 真,是指以假的产品冒充真的产品。《解释》第 1 条具体规定“‘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 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是指以质量差的产品冒充 好的产品或优良产品。《解释》第 1 条规定“‘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 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4)以不 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解释》第 1 条规定“‘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第 26 条第 2 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解释》同时规定,对上述行为难以确 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生产与销售是两个密切联系的环节,生产的目的是为了牟利,而只有通过销售才能牟利,同一 行为人如既生产,又销售伪劣产品,由于两个行为的密切联系,故只能以一罪论处。生产者、销售 者如事先通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则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此 外,根据《解释》第 9 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 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 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其次,本罪是数额犯。(所谓 数额 犯 ,是 指 刑法 规 定以 一 定的 涉 案数 额 作为 定 罪 量 刑 依据 的 犯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必须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解释》 第 2 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 收入。”“所得”是指行为人出售伪劣商品后已经得到的违法收入;“应得”指行为人已经出售伪 劣商品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因此,销售金额不同于“非法获利数额”,“非法 获利数额”通常是指违法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税收数额的简称;销售金额是指“全部违法收 入”,即没有扣除成本及各种费用所得的和应得的违法收入。销售金额反映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的数量、范围,即使犯罪分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没有获利,只要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就可追 究刑事责任。 3.本罪的主体是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也 不排除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如不正当竞争目的)而实施本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据《刑法》第 140 条的规定,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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