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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必须是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2、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罪与数罪。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 者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可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者销售 伪劣商品罪。如果行为人既生产了伪劣产品,又销售了自己生产的伪劣产品,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 以上,则构成一罪,而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3区分本罪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意义上的不特定商 品,并且要求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等第 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的特定伪劣商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则依照本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等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的特定伪劣商 品,不仅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也构成本罪时,则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4.本罪想像竞合的处理。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形成想像竞合。 例如,行为人擅自生产、销售伪劣的香烟、食盐,由于烟、盐等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 营、专卖物品,行为人的行为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触犯了非法经营罪的罪名。但行 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故只能按一罪论处。根据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按照具体犯罪 行为可能判处的具体刑罚的轻重,选择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141)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特征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 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 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4)未取得批 准文号生产的;(5)变质不能药用的;(6)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生产、销售假药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这说明本罪是危险犯。何谓“足以危 害人体健康”,《解释》第3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 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 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 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不过,是否为上述情形,必须经省级以上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只有生产、销售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才构成犯 罪。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假药虽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时,则应 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论处。 2.区分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 假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是劣药。劣药包括: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 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2)犯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必须是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 5 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2、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罪与数罪。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 者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可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者销售 伪劣商品罪。如果行为人既生产了伪劣产品,又销售了自己生产的伪劣产品,且销售金额在 5 万元 以上,则构成一罪,而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3.区分本罪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意义上的不特定商 品,并且要求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根据《刑法》第 149 条的规定,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等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所列的特定伪劣商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则依照本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等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所列的特定伪劣商 品,不仅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也构成本罪时,则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4.本罪想像竞合的处理。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形成想像竞合。 例如,行为人擅自生产、销售伪劣的香烟、食盐,由于烟、盐等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 营、专卖物品,行为人的行为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触犯了非法经营罪的罪名。但行 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故只能按一罪论处。根据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按照具体犯罪 行为可能判处的具体刑罚的轻重,选择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141)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特征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48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 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 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4)未取得批 准文号生产的;(5)变质不能药用的;(6)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生产、销售假药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这说明本罪是危险犯。何谓“足以危 害人体健康”,《解释》第 3 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 第 141 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 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 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不过,是否为上述情形,必须经省级以上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只有生产、销售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才构成犯 罪。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假药虽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但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时,则应 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论处。 2.区分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 假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是劣药。劣药包括: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 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2)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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