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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罪形态不同。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只有生产、销售劣 药的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3)处罚的程度不同。由于“假药”对 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要大于“劣药”,因此,本罪的处罚程度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本罪的法 定最高刑为死刑,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又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 生命健康的安全。本罪的对象是有毒、有害的食品。所谓有毒、有害的食品,是指在食品中掺入了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来,在食品中掺入一定的添加剂,目的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 味或者是为了防腐或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在食品中加入一定的添加剂,本身应对人体无害,而在食品 中加入一定、有害的物质,食用后能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例如,用工业酒精 兑制成白酒出售、做馒头时掺入洗衣粉或硫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违反了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食品卫生法》第6条规定,食 品应当是无毒无害,生产和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添加剂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在食品 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食品,无疑是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其次,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的行为。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如工业酒精、工业染料、色素、受污染的水源、化学合成剂、毒品和精神药品等:再则,本罪是行 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就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即使没有造成严 重后果,同样构成本罪的既遂。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食品中。至于行 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可能损害消费者健康的后果,则大都持放任的态度。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分为三个档次:在 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 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 上2倍以下罚金。根据《解释》第5条规定:“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 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4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 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 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 别严重危害’”。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 自然人犯本罪的法定刑处罚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5 罪形态不同。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只有生产、销售劣 药的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3)处罚的程度不同。由于“假药”对 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要大于“劣药”,因此,本罪的处罚程度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本罪的法 定最高刑为死刑,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三 、 生 产、销售有 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 144 条) (一 )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 特征 根据《刑法》第 144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又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 生命健康的安全。本罪的对象是有毒、有害的食品。所谓有毒、有害的食品,是指在食品中掺入了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来,在食品中掺入一定的添加剂,目的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 味或者是为了防腐或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在食品中加入一定的添加剂,本身应对人体无害,而在食品 中加入一定、有害的物质,食用后能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例如,用工业酒精 兑制成白酒出售、做馒头时掺入洗衣粉或硫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违反了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食品卫生法》第 6 条规定,食 品应当是无毒无害,生产和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添加剂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在食品 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食品,无疑是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其次,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的行为。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如工业酒精、工业染料、色素、受污染的水源、化学合成剂、毒品和精神药品等;再则,本罪是行 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就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即使没有造成严 重后果,同样构成本罪的既遂。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食品中。至于行 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可能损害消费者健康的后果,则大都持放任的态度。 (三 )生产、销 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 144 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分为三个档次:在 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 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的罚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 上 2 倍以下罚金。根据《解释》第 5 条规定:“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 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 144 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 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 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 别严重危害’”。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 自然人犯本罪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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