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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四、本节中的其他犯罪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 根据《刑法》第142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 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9条的 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 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本罪是结果犯,必须实际发生了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结果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根据《解 释》第4条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 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3 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本罪的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由国家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本罪只有造成了严重食物中毒 事故或其他食源疾患才能构成。主观方面是故意。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 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 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根据《解释》,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 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解释》,所 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 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的法定刑处罚 (三)《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故意生产、销售不符 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或对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医疗器械,是指医疗用的各种工具、仪器设备。包括三类:一是诊 断性设备,如X光透视机;二是治疗性的设备,如某些理疗设备、高压氧舱;三是辅助性的设备, 如各种仪器、手术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是指医疗中使用的各种辅助性、消耗性物品,如纱布、药 棉等。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结果的,才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145条做了修订,从而使该罪成为危险犯,并对刑罚做了修订。将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 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 四 、 本 节中的其他 犯罪 (一 )生产、 销售劣药罪 根据《刑法》第 142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 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 49 条的 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四)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 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本罪是结果犯,必须实际发生了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结果。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二 )生产、销售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 143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根据《解 释》第 4 条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 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 143 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本罪的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由国家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本罪只有造成了严重食物中毒 事故或其他食源疾患才能构成。主观方面是故意。犯本罪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 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的罚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 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根据《解释》,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 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解释》,所 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 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的法定刑处罚。 (三) 《刑法》第 145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故意生产、销售不符 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或对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医疗器械,是指医疗用的各种工具、仪器设备。包括三类:一是诊 断性设备,如 X 光透视机;二是治疗性的设备,如某些理疗设备、高压氧舱;三是辅助性的设备, 如各种仪器、手术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是指医疗中使用的各种辅助性、消耗性物品,如纱布、药 棉等。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结果的,才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 145 条做了修订,从而使该罪成为危险犯,并对刑罚做了修订。将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 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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