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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7) ■2、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节罪的界限-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对象不同 ■C、犯罪主观内容不同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概念 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 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 加、干扰、造成 运行,以及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 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 增加的操作,或者故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7) ◼ 2、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节罪的界限—— ◼ A、犯罪客体不同 ◼ B 、犯罪对象不同 ◼ C、犯罪主观内容不同 ◼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十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㈠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 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 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㈠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 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 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 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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