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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6)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概念——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国家的保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 1、本罪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界限——一 ■A、犯罪对象不同 ■B、行为人行为表现形式不同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6) ◼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㈠概念——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 ㈡犯罪构成 ◼ 1、犯罪客体——国家的保密制度。 ◼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 ㈢认定 ◼ 1、本罪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界限—— ◼ A、犯罪对象不同 ◼ B、行为人行为表现形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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