雉普资讯htp☑www,cqVp.com 法现档案 aw and Regulaton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企业风险,指未来 过程和方法。 第一条为指导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基本流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 企业风险一般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 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一)收集风险管理初 职贵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开展全面 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可以能 始信息;(二)进行风险评估:(三)制定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投资 否为企业带来盈利等机会为标志,将风险分 管理策路:(四)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 回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为纯粹风险(只有带来损失一种可能性)和 案;(五)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 机会风险(带来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系统,指 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指 围烧风险管理策略目标,针对企业战略、规 引。 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 划、产品研发、投融资、市场运营、财务、内部 第二条中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 审计、法律事务、人力资源、采购、加工制造、 贯彻执行本指引。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 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 销售、物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 司童事会负责督导本指引的实施;国有控股 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 项业务管理及其重要业务流程,通过执行风 企业由国资委和国资委提名的董事通过股 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 险管理基本流程,制定并执行的规章制度、 东(大)会和前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负贵督导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 程序和措施。 本指引的实施。 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 第七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要努 往往会坚持把互惠性作为法律秩序 分析提供一套概念和分析的工具性框 系统信任、组织间信任、普遍信任以及法 的基础,因而很容易在具体的社会交换 架。 律内在的信任化装置等角度进行重新认 中寻求系统信任的根据。 通过以上的初步考察,笔者认为,中 识,探讨制度创新与信任创新的不同原 但是,人们只有在认为对方提出的 国的秩序原理是强调信任的,但法家的 理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迄今为止 条件或者可接受的结果对自己而言更加 “信赏必罚”、“积小信成大信”,侧重于主 人们注意的往往是基于交换的信任,但 有利时,社会交换才能成立,并不愿意进 权者树立威信,却忽视了社会平面关系 从法治秩序产生的却大都是非交换性信 行客观的等值交换。因此,通常人们所说 里的人际互信;而儒家的“无信不立”、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类型的信任不 的等价交换,其实并不是真正的等值交 “言必信,行必果”却只适用于庶民教化、 能以弹性方式应对不断变化的法律需求 换,而只是主观上认为某种交换比例是并不适用于应该通权达变的管理精英阶 和社会需求。信任本身的可操作性取决 合算的,主观上认为两者价值相当,或者 层。两者各持一端,导致信任共同体无从 于制度设计,主要是信任的要素和变化 认为虽然具有不同价值,但这些价值之 构建,只存在局部性特殊信任,缺乏整体 与法律组件之间的因果系列以及适当的 间可以互相兑换。认识到这一点,具有非性普遍信任,在交易社会通行的是以质 搭配方式;法治能够达成的信任度则取 常关键的意义。正因为个人的效用或者 取信、连带保证。当这种方式用于国家统 决于有关的实践过程。尤其对法律人的 价值判断既无法量化,也难以统一,所以治、演化成结保连坐、相互检举揭发的局 意图和能力的信任,显然在相当程度上 法律制度的重点只好放在保证价值兑换 面时,出现了以信去信的讽刺性后果。虽 取决于民主参与、职业自治、审判独立、 活动的自由和程序公正方面,而不过分 然“礼法双行”的宗旨是把法律与关系主 解释技术、案例编纂、判决执行等一整套 向实体规则强求某种事先标明的测量尺 义的信任结合起来,但始终停留在为政 组织性、程序性规范的构成,人们可以据 度。也就是说,具体的交换比例只能在交 者借用民间信任资源来巩固权力基础的 此排列出许多不同的组合方式以供选择 涉和沟通的过程中、通过不同因素的组 层面上,既没有采取有效的制度化手段 和调节。这里还要顺便指出,在考虑信任 合而确定;为了避免社会交换或者无从 对信任进行充分的保护,也没有把信任 与法治的关系之际,实体性规范当然非 达成均衡、或者流于形式、或者出现舞弊 机制导人法律体系内部,成为实在规范、 常重要、不可或缺,但试图从中寻找或者 虚假,还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内在安 程序以及技术的构成因素。 树立关于信任度的客观的、确定的判断 定化装置一例如诚实信用的一般条 根据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信任的 标准,那就无异于“缘木求鱼”。 款、对信任利益的损害赔偿、各种诉权和 制度条件包括共同行为标准的客观化、 在我看来,对这些规范、事实以及信 程序要件,等等。这里有法社会学的许多 必要信息的反馈和学习以及控制、自我 任感之间的对应关系及其处理过程、方 用武之地。 呈现的行为、分工与合作、信用关系。因 式进行经验性的实证研究和法社会学的 五、并非结论的结束语 此,在现代中国讨论法治与信任,应该也 理论探讨,比只是不断地空谈德治和诚 本文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都在中国经 有可能跳出“以礼入法”、国家规范与关 信的价值指向更具有学术上的生产性图 验,目的则是为对有关素材的法社会学 系规范、制裁与连带责任之类的窠臼,从 42 经济管理文摘2006年第15期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指 导 国务院 国有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称 国资委 )履行 出资人 职责 的企业 (以下简称 中央 企业 )开展 全面 风险管理 工作 ,增强企业 竞争 力 ,提高 投资 回报 ,促 进企业 持续 、健 康 、稳定 发展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 法》、《企业 国有 资产 监督管理 暂行条例 》等 法律 法规 ,制定 本指 引 。 第二条 中央 企业根 据 自身实际 情况 贯彻执行本指 引。中央企业中的 国有独资公 司董事会负责督导本指 引的实施 ;国有控股 企业 由国资委和 国资委提 名的董 事通过 股 东 (大 )会和董 事会按照法 定程序 负责督 导 本指引的实施 。 第三条 本指 引所称企业风险 ,指 未来 的不确定性对 企业实现 其经营 目标 的影响。 企业风险一般可 分为战略风险 、财 务风险 、 市场风险 、运营风 险 、法律风险等 ;也可 以能 否为企业带来盈 利等机 会为标志 ,将风 险分 为纯粹风险 (只有带 来损 失一种可能性 )和 机会风险(带 来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 并存 )。 第四条 本指 引所 称全 面风险管理 。指 企业围绕总体经营 目标 ,通 过在企业管理 的 各个环 节和经 营过程 中执行 风险管 理的 基 本流程 ,培育 良好的风 险管理 文化 ,建立 健 全全面风险管理体 系,包括 风险管理 策略 、 风险理财措施 、风险管理 的组织职能体 系、 风险管理信息 系统和 内部控 制系统 ,从而 为 实现风险 管理 的总体 目标提 供合理 保证 的 过程和方法。 第五 条 本指 引所 称风险管 理基本 流 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一)收集风险管理初 始信 息;(二 )进行风 险评估 ;(三 )制 定风险 管 理策略 ;(四)提 出和 实施 风险管理解决方 案 ;(五)风险管理 的监督与改进 。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 内部控 制系统 ,指 围绕风险管理策略 目标 ,针对企业 战略 、规 划、产品研发 、投融 资、市场运 营、财务 、内部 审 计、法律事务 、人 力资源 、采购、加工制造 、 销 售 、物 流 、质量 、安全生 产 、环境 保护 等各 项业 务管 理及其重要业 务流程 ,通过 执行风 险管 理基本流程 ,制定并执行 的规 章制度 、 程序和措施 。 第七条 企业 开展 全面风险 管理要 努 往 往会坚持把互 惠性 作为法律秩 序 的基础 ,因而很容 易在具体的社会交 换 中寻求 系统信任的根据。 但 是 ,人们 只有在 认为对方提 出的 条件或者可接受 的结 果对 自己而言更 加 有利时 ,社会 交换才能成立 ,并不愿意 进 行客观 的等值交换 。因此 ,通常人们所 说 的等价交换 ,其 实并 不是真正的等值 交 换 ,而只是主观 上认为某种交换比例 是 合 算的 ,主观 上认为两者价值相 当 ,或 者 认为虽然具有不 同价值 ,但这些价值 之 间可以互相兑换 。认识到这一点 ,具有非 常关键 的意义 。正 因为个 人的效用或 者 价值 判断既无法量化 ,也难 以统 一 ,所 以 法律制度的重点 只好放在 保证价值兑换 活动 的 自由和程 序公 正方 面 ,而不过 分 向实体规则强求某种 事先标明的测量尺 度。也就是说 ,具体的交换比例 只能在 交 涉和沟通的过程 中、通 过不同因素的 组 合而确定 ;为了避 免社会交换或者无从 达成 均衡 、或者流于形式 、或者出现舞 弊 虚假 ,还需要提供一 系列的法律 内在 安 定 化 装 置——例 如 诚 实 信 用 的 一 般条 款 、对信任利 益的损害赔偿 、各种诉权和 程序要件 ,等等。这里有法社会学 的许 多 用 武 之 地 。 五 、并 非 结论 的结 束 语 本文的出发点和立足 点都在中 国经 验 ,目的则是为对有关素材的法社会 学 分析 提 供一 套 概 念和 分 析 的 工具 性 框 架 。 通过以上的初步 考察 ,笔者认为 ,中 国的秩序原理是强 调信任的 ,但 法家的 “信赏必 罚”、“积 小信 成大信 ”,侧 重于主 权 者树立威信 ,却 忽视了社会平面 关系 里的人际互信 ;而儒 家的 “无信不 立”、 “言必信 ,行必果 ”却 只适 用于庶民教化 、 并不适用于应该通权 达变的管理精 英阶 层。两者各持一端 ,导致信任共同体无从 构建 ,只存在 局部性特殊信任 ,缺乏整 体 性 普遍信任 ,在 交易社会通行的是 以质 取信 、连带保证。当这种方式用于国家统 治、演化成 结保连坐 、相互检举揭发 的局 面时 ,出现 了以信去信的讽刺性后果 。虽 然“礼法双行 ”的宗 旨是把法律与关 系主 义的信任结合起来 ,但始终停留在 为政 者借 用民间信任 资源 来巩固权力基础 的 层面上 ,既没有采取 有效 的制度化手段 对信 任进行充分 的保 护 ,也没有把信任 机制 导入法律体 系内部 ,成 为实在规范 、 程序 以及技术的构成因素。 根 据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 ,信任 的 制 度条件 包括 共 同行为标 准 的客 观化 、 必 要信 息的反馈和学 习以及控制 、自我 呈现 的行 为 、分工与合作 、信用关 系。因 此 ,在现代 中国讨论法治与信任 ,应 该也 有 可能跳 出 “以礼入 法”、国家规 范与关 系规范、制裁与连带责任之类的窠臼 ,从 系统信任 、组织 间信 任 、普 遍信 任以及法 律内在的信任 化装置等角度进行 重新认 识 ,探讨制度 创新与信任创新 的不同原 理以及两 者之 间的相互作用 。迄今 为止 人们 注意 的往往 是基 于交换 的信 任 ,但 从法治秩 序产 生的却大都是非交换性 信 任。然而这并 不意味着该类 型的信 任不 能以弹性方式 应对不断变化 的法律 需求 和社会需求 。信 任本身的可操作性 取决 于制度设计 ,主要是信任的 要素和 变化 与法律组件之 间的因果系列 以及适 当的 搭配方式 ;法 治能 够达成的信任度 则取 决于有关的实践过 程。尤其对法律人 的 意图和能力的信任 ,显然在相 当程 度上 取决于 民主参 与 、职 业 自治 、审判独 立 、 解释技术 、案例编纂 、判决执行 等一整 套 组织性 、程序性规范 的构成 ,人们 可以据 此排 列出许 多不 同的组合方式以供选择 和调节 。这里还要顺便指 出,在考虑信任 与 法治的关系之际 ,实体性 规范 当然非 常 重要、不可 或缺 ,但试图从 中寻找或 者 树 立关于信任度的客观 的 、确定的判 断 标准 ,那就无异于 “缘木求鱼”。 在我 看来 ,对这些规范 、事实 以及信 任 感之 间的 对应关 系及 其处理 过程 、方 式进行 经验性的实证研 究和法社会学 的 理 论探 讨 ,比只是 不断 地空谈德治和 诚 信的价值指向更具有学术 上的生产性。图 经济管理文摘 2006年第 15期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