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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我自己与他人相比较,我才能经验到我自己的个体性,我才意识到我自己此在中不同于他 人的东西。”16 由此可见,在有关自我意识这个重要问题上,狄尔泰与后期的胡塞尔存在分歧。这时胡 塞尔在意识的意向性结构中,充分肯定了自我这一环节,从而意向性结构可以说是一个稳定 的三元组合: 自我一一意识行为一一意识内容 在狄尔泰那里,心理的结构有时是二元的,有时是三元的。因为自我意识在场或不在场, 要随意识行为指向意识内容的性质和方式而定。从这里也可以看到,狄尔泰否定了笛卡儿的 我思故我在的论断,因为在狄尔泰看来,我思时我在并非总是自明的。 是否狄尔泰提供的论证驳倒了胡塞尔有关自我意识的学说呢?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 题。因为胡塞尔区分了“纯粹的自我”和“人格的自我”。只有通过我自己与他人相比较 我才能经验到我自己的个体性的我,在胡塞尔看来这是“人格的我”,而不是“纯粹自我”。 人格的我是在与他人交往中形成的,我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与他人不同的个性。但是当我思时 我所附带地意识到的我,只是作为思的行为的执行者的我。此时并没有对作为前一意识行为 的执行者的我与作为后一意识行为执行者的我是否同一的问题作出断言:举例来说,没有对 在移情作用下以为自己是哈姆雷特的我,与在清晰地意识到自己是在看戏的我是否是同一个 我的问题作出断言。对于胡塞尔来讲,在此刻自明的只是那个作为思的行为的执行者的我, 至于在一系列思的行为中的我是否是同一个我,或者说那个作为一系列思的行为的统调者的 我,在胡塞尔看来,并非是自明的。因为,当胡塞尔说“我思故我在”的时候,他所断定存 在的我是在现象学意义上严格加以限定的。要之,当胡塞尔谈自我意识自明性时,他严格要 求现象学的还原,而狄尔泰并不认为需要这样的现象学还原。胡塞尔关注的是先验的自我, 狄尔泰关注的是经验的自我。在狄尔泰看来,每一个人都是历史的和社会的人,因此自我的 存在是不能脱离历史、社会和自然的存在的 尽管胡塞尔与狄尔泰有关自我意识的学说在哲学立场上存在如此严重的分歧,但并不影 响他们分享某些共同观点。我以上已经谈到,狄尔泰主张,当意识行为意识到一个对象的时 候,意识行为往往也附带地意识到自己。狄尔泰谈到,这好比当意识之光照亮对象的时候, 同时也照亮自身。不过,此时对象是意识行为针对的,意识行为的“目光”注视对象,而不 注视自身。意识内容出现在(摆在)意识目光面前( orgestellt),意识行为不是出现在(摆 在)意识的目光面前。此时意识行为是被体认到( gewahrt)、体验到( erlebt)、内觉察到 ( innewerden),但不是作为一个对象被感知到的。狄尔泰不否认意识行为也能作为一种表 象出现在我们面前,成为我们所把握的意识内容,例如当我们在反省中关注它的时候,当我 们记忆它的时候,但是此时我们是在第二个行为中把握它,而不是在当下体验它,我们在第 二个行为中把第一个行为当作内容来对待。为此,狄尔泰区分体验( Erleben)或内觉察 ( Innewerden)与内感知( innere Wahrnehmung)。前者是在意识行为活动的当下自己体验到 或内觉察到自己。后者虽然也发生在意识之内,但不是在当下,而是在随后一个把前一个意 识行为当作对象来感知的行为中。狄尔泰写道: “体验不是作为一种被感知到的东西或一种被表象的东西( ein Vorgestelltes)出现在 我面前的,它不是被给予我们的,而是.…通过我们对它的内觉察( innewerden)而为我 16狄尔泰:“诠释学的起源”,引自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1年, 第75页。过我自己与他人相比较,我才能经验到我自己的个体性,我才意识到我自己此在中不同于他 人的东西。”16 由此可见,在有关自我意识这个重要问题上,狄尔泰与后期的胡塞尔存在分歧。这时胡 塞尔在意识的意向性结构中,充分肯定了自我这一环节,从而意向性结构可以说是一个稳定 的三元组合: 自我——意识行为——意识内容 在狄尔泰那里,心理的结构有时是二元的,有时是三元的。因为自我意识在场或不在场, 要随意识行为指向意识内容的性质和方式而定。从这里也可以看到,狄尔泰否定了笛卡儿的 我思故我在的论断,因为在狄尔泰看来,我思时我在并非总是自明的。 是否狄尔泰提供的论证驳倒了胡塞尔有关自我意识的学说呢?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 题。因为胡塞尔区分了“纯粹的自我”和“人格的自我”。只有通过我自己与他人相比较, 我才能经验到我自己的个体性的我,在胡塞尔看来这是“人格的我”,而不是“纯粹自我”。 人格的我是在与他人交往中形成的,我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与他人不同的个性。但是当我思时, 我所附带地意识到的我,只是作为思的行为的执行者的我。此时并没有对作为前一意识行为 的执行者的我与作为后一意识行为执行者的我是否同一的问题作出断言;举例来说,没有对 在移情作用下以为自己是哈姆雷特的我,与在清晰地意识到自己是在看戏的我是否是同一个 我的问题作出断言。对于胡塞尔来讲,在此刻自明的只是那个作为思的行为的执行者的我, 至于在一系列思的行为中的我是否是同一个我,或者说那个作为一系列思的行为的统调者的 我,在胡塞尔看来,并非是自明的。因为,当胡塞尔说“我思故我在”的时候,他所断定存 在的我是在现象学意义上严格加以限定的。要之,当胡塞尔谈自我意识自明性时,他严格要 求现象学的还原,而狄尔泰并不认为需要这样的现象学还原。胡塞尔关注的是先验的自我, 狄尔泰关注的是经验的自我。在狄尔泰看来,每一个人都是历史的和社会的人,因此自我的 存在是不能脱离历史、社会和自然的存在的。 尽管胡塞尔与狄尔泰有关自我意识的学说在哲学立场上存在如此严重的分歧,但并不影 响他们分享某些共同观点。我以上已经谈到,狄尔泰主张,当意识行为意识到一个对象的时 候,意识行为往往也附带地意识到自己。狄尔泰谈到,这好比当意识之光照亮对象的时候, 同时也照亮自身。不过,此时对象是意识行为针对的,意识行为的“目光”注视对象,而不 注视自身。意识内容出现在(摆在)意识目光面前(Vorgestellt),意识行为不是出现在(摆 在)意识的目光面前。此时意识行为是被体认到(gewahrt)、体验到(erlebt)、内觉察到 (innewerden),但不是作为一个对象被感知到的。狄尔泰不否认意识行为也能作为一种表 象出现在我们面前,成为我们所把握的意识内容,例如当我们在反省中关注它的时候,当我 们记忆它的时候,但是此时我们是在第二个行为中把握它,而不是在当下体验它,我们在第 二个行为中把第一个行为当作内容来对待。为此,狄尔泰区分体验(Erleben)或内觉察 (Innewerden)与内感知(innere Wahrnehmung)。前者是在意识行为活动的当下自己体验到 或内觉察到自己。后者虽然也发生在意识之内,但不是在当下,而是在随后一个把前一个意 识行为当作对象来感知的行为中。狄尔泰写道: “体验不是作为一种被感知到的东西或一种被表象的东西(ein Vorgestelltes)出现在 我面前的,它不是被给予我们的,而是……通过我们对它的内觉察(innewerden)而为我 16 狄尔泰:“诠释学的起源”,引自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1 年, 第 7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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