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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 代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节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 之一。调节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活动,具有群众性 和非诉讼性的特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步骤如下: (1)申请: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的 请求,是自愿的申请 (2)受理: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申请的 过程。受理包括三个过程:第一,审査。即审查发生争议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只有属 于劳动争议的纠纷事项才能受理:第二,通知并询问另一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只有双 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第三,决定受理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做好准 备,并告之调解时间、地点等事宜 (3)调査:经过深入调査研究,了解情况,掌握证据材料,弄清争议的原委,以及调解争 议的法律政策依据等。 (4)调解:调解委员会召开准备会,统一认识,提出调解意见:找双方当事人谈话:;召开 调解会议 (5)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即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 2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它 以县、市市辖区为单位,负责处理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 世界各国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虽因各国国情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以仲裁方式来解决劳 动争议则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 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 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构,其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 劳动争议仲裁应遵循的三个原则 (1)调解原则。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及时仲裁。因为调解简便易行、灵活迅速、缓解矛 盾,但要贯彻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 (2)及时、迅速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即“仲裁 裁决一般应在受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3)次裁决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即行终结的 法律制度。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受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步骤为 (1)受理案件阶段。即当事人申请和委员会受理阶段。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 内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委员会应当自受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 决定 (2)调查取证阶段。此阶段工作分三个步骤:第一,拟定调查提纲:第二,有针对性地进 行调查取证工作;第三,审查证据,去伪求真。 (3)调解阶段。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4)裁决阶段。调解无效即行裁决 (5执行阶段 3通过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 代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节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 之一。调节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活动,具有群众性 和非诉讼性的特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步骤如下: ⑴申请: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的 请求,是自愿的申请。 ⑵受理: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申请的 过程。受理包括三个过程:第一,审查。即审查发生争议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只有属 于劳动争议的纠纷事项才能受理;第二,通知并询问另一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只有双 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第三,决定受理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做好准 备,并告之调解时间、地点等事宜。 ⑶调查: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证据材料,弄清争议的原委,以及调解争 议的法律政策依据等。 ⑷调解:调解委员会召开准备会,统一认识,提出调解意见;找双方当事人谈话;召开 调解会议。 ⑸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即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 2.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它 以县、市市辖区为单位,负责处理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 世界各国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虽因各国国情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以仲裁方式来解决劳 动争议则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 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 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构,其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 劳动争议仲裁应遵循的三个原则: ⑴调解原则。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及时仲裁。因为调解简便易行、灵活迅速、缓解矛 盾,但要贯彻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 ⑵及时、迅速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即“仲裁 裁决一般应在受到仲裁申请的 60 日内作出。” ⑶一次裁决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即行终结的 法律制度。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受到仲裁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步骤为: ⑴受理案件阶段。即当事人申请和委员会受理阶段。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 内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委员会应当自受到申请书之日起 7 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 决定。 ⑵调查取证阶段。此阶段工作分三个步骤:第一,拟定调查提纲;第二,有针对性地进 行调查取证工作;第三,审查证据,去伪求真。 ⑶调解阶段。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⑷裁决阶段。调解无效即行裁决。 ⑸执行阶段。 3.通过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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