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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产品质量法 第四节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厂建筑颈制板质量不合格案 【案情】1998年7月,李某从胡某开办的预制板场购买水泥空心预制板建 房,交定金100元。第二天,胡某派人送了六块3.9米长的水泥预制板到 李建房工地。当日中午由民工抬预制板到二层。安装好两块后,当安装 第三块时,己安装好的第二块突然发生断裂,致使站在该预制板上的赵 某、钱某、孙某、樊某滑落到地面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向 县技术监督局投诉,要来对预制板进行技术检验,县产品质量监督所即 邀请胡某一同到李某建房现场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该事故造 成赵某等人花去医疗费用近2000元,李某的房屋修建进程也因此而中断 一直停工。于是,李某等人将胡某诉上法庭,依照《产品质量法》要 求其赔偿相应损失。胡某认为因为本案是属于建筑工程中的事件,不应 当适用《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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