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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解释 1、《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 国务院解释。 2、《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规定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 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硏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 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三、监督程序 撤消或者改变行政法规的情形。 依照《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行政法规有下列情形的,可以 由有权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撒消。 1、超越权限的; 2、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3、违背法定程序的; 2、撤消或者改变行政法规的程序 《立法法》第90条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同宪 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8 (五)、解释 1、《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 31 条规定: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 国务院解释。 2、《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 33 条规定: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 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 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三、监督程序 1、撤消或者改变行政法规的情形。 依照《立法法》第 87 条的规定,行政法规有下列情形的,可以 由有权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消。 1、超越权限的; 2、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3、违背法定程序的; 2、撤消或者改变行政法规的程序 《立法法》第 90 条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同宪 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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