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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 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 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 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立法法》第91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 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 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 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 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 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 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 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节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 命令 一、国务院部门规章9 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 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 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 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立法法》第 91 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 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 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 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 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 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 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 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节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 命令 一、国务院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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