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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不同,宋格文的出发点是中区古时也有契约法。要了解这 种差异并不难,贝要考虑·下我们身处的不同背景就可以了,在 我这里,人们多相信普遍的历史发展规律,总是把“事实”与“规 范含义”或者“功能”与“意义”混为·谈,以为表面的相似就是 切,更不用说,还有许多人热中于“古为今用”,总想证明不拘什 么都是古已有之,在宋格文则不同,他所面对的情况毋宁说是过 于强调差异(并不一定是在适当的意义上),以至取消了对比如 “契约法”的研究。了解了这一点,人们就会发现,研究策略上的 不同,可能恰好突出了研究者立场上的·敛。这些,就是我决定 把这篇文章增补进不书的原因。 增补的三篇文章中.前两篇先已发表在《比较法研究》1994 年第34期上,收人本书时,我又对译文作了少量的修正。后 篇文章原来收在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一书, 现征得出版社及编者问意,收人本书。因为手边没有英文原文, 无法对全文进行校订,只重译了其中·段吉尔兹的引文,并对文 中明显属于错排的儿个地方作了改正。自然,我也借此机会将本 书重新通读了一遍,就我所发现的误植、误译和漏译之处一一予 以补止。我希望,这次修订在弥补以前的缺憾之余,将不会留下 新的遗憾。 梁治平 1997年12月15B 写于北京万寿寺寓所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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