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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批分期退还;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合伙人退 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的,退伙人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4.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到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 过错等情况确定退伙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依我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56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应当于作出退伙 决议或者发生退伙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然如未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时,其效力如何? 我国台湾地区理论与实践认为,对于声明退伙,如未为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声明退伙人于退伙后,就退伙后的债务,仍须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对善意第三人负责。我国 现行立法对此未作规定,但应作相同的解释 、入伙 (一)入伙的概念和要件 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第三人人伙必须以接受原合伙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前提。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 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 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新合伙人入伙时,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并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 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 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此外,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全体同意可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即取得合 伙人的资格。此种情形,理论上虽称为合伙人交替(合伙人地位的移转),但亦可纳入入伙的 范畴。 (二)入伙的效力 主要有: (1)取得合伙人的资格,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按约定或出资 比例获取盈余和负担亏损 (2)新合伙人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在于保护合伙债 权人,避免新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串通延后入伙日期,以逃避合伙债务的责任 第八节合伙的终止 、合伙终止的概念 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事业终结,合伙关系在法律上归于 消灭 个现存合伙的完全消灭,必须经过三个独立的步骤:解散、清算和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作为一种组织体,在其解散后,为了结束其经营事务,在清算期间视合伙关系继续存在。 依我国法律,合伙组织在清算完毕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 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合伙解散的原因 《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合伙解散的原因主要有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可以分批分期退还;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合伙人退 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的,退伙人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4.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到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 过错等情况确定退伙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依我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56 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应当于作出退伙 决议或者发生退伙事由之日起 15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然如未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时,其效力如何? 我国台湾地区理论与实践认为,对于声明退伙,如未为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声明退伙人于退伙后,就退伙后的债务,仍须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对善意第三人负责。我国 现行立法对此未作规定,但应作相同的解释。 二、入伙 (一)入伙的概念和要件 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第三人人伙必须以接受原合伙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前提。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 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 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新合伙人入伙时,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并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51 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 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 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此外,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全体同意可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即取得合 伙人的资格。此种情形,理论上虽称为合伙人交替(合伙人地位的移转),但亦可纳入入伙的 范畴。 (二)入伙的效力 主要有: (1)取得合伙人的资格,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按约定或出资 比例获取盈余和负担亏损。 (2)新合伙人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在于保护合伙债 权人,避免新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串通延后入伙日期,以逃避合伙债务的责任。 第八节 合伙的终止 一、合伙终止的概念 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事业终结,合伙关系在法律上归于 消灭 一个现存合伙的完全消灭,必须经过三个独立的步骤:解散、清算和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作为一种组织体,在其解散后,为了结束其经营事务,在清算期间视合伙关系继续存在。 依我国法律,合伙组织在清算完毕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 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合伙解散的原因 《合伙企业法》第 57 条的规定,合伙解散的原因主要有: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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