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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的清算 合伙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了结合伙事务,收取合伙债权,清偿合伙债务,返还 出资,分剩余财产,使合伙归于消灭。清算不仅关系到合伙人的利益,对合伙债权人的利益 也有重要的影响 《合伙企业法》第59条的规定,合伙解散后,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由全体 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 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可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方式应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如无约定,也可以在解散时另行 约定 如果合伙人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52条的规定,如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到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 出资额不等的,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财产多的那一方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合 伙人的利益 清算人一经合伙人选任,便在清算目的的范围内,有权实施了结合伙尚未终结的事 务,请求合伙债权的履行,变卖合伙财产偿还合伙债务,并将剩余财产移交给合伙人等行为。 没有特殊情况,不能使清算人丧失权限,也不允许清算人辞仼。若有正当理由欲解仼清算人 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全体的同意;如果清算人为全体或数个合伙人,应以共同处理清算事务 为原则 合伙清算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了结合伙事务。合伙既已解散,就不能进行新的业务经营,对已经存在或 正进行的业务应着手了结。为了结合伙事务,清算人可为新的法律行为。 2.清理合伙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收取合伙债权。对合伙所享有的债权,无论债务人是第三人还是合伙人 清算人均应及时收取,并应尽为自己事务的注意。 清缴所欠税款和清偿合伙债务 合伙组织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组织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组织所欠税款 (3)合伙组织所负的债务。如果某项债务还没有到清偿期或正在诉讼中,应在 合伙财产中将清偿债务所必需的部分划分保留。当然,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权,除债权人 反对外,债务人得于期前清偿债务,此时,则无划出保留的问题 5.返还出资。清算人在清偿合伙债务或划出必要的数额后,应以剩余的财产 返还各合伙人的出资。返还的财产应是可转让性质的财产。劳务、信用等出资不包括在内 非以金钱为标的的出资,是以现物返还还是变价返还,返还时应以何时价格为准,可由合伙 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原物返还为原则。原物不存在或返还原 物确有困难时,折价返还。作价以出资时的价格为准。投入使用权的标的物返还时,标的物 如因非归责于合伙的原因毁损,合伙人不负赔偿责任。当合伙剩余财产不足以返还合伙人出 资时,合伙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合伙人没有约定时,合伙人平均分配。应按合伙人出 资比例或实际损益分配的比例返还。(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的清算 合伙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了结合伙事务,收取合伙债权,清偿合伙债务,返还 出资,分剩余财产,使合伙归于消灭。清算不仅关系到合伙人的利益,对合伙债权人的利益 也有重要的影响。 《合伙企业法》第 59 条的规定,合伙解散后,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由全体 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一名 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方式应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如无约定,也可以在解散时另行 约定。 如果合伙人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 52 条的规定,如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到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 出资额不等的,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财产多的那一方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合 伙人的利益。 清算人一经合伙人选任,便在清算目的的范围内,有权实施了结合伙尚未终结的事 务,请求合伙债权的履行,变卖合伙财产偿还合伙债务,并将剩余财产移交给合伙人等行为。 没有特殊情况,不能使清算人丧失权限,也不允许清算人辞任。若有正当理由欲解任清算人 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全体的同意;如果清算人为全体或数个合伙人,应以共同处理清算事务 为原则。 合伙清算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了结合伙事务。合伙既已解散,就不能进行新的业务经营,对已经存在或 正进行的业务应着手了结。为了结合伙事务,清算人可为新的法律行为。 2.清理合伙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收取合伙债权。对合伙所享有的债权,无论债务人是第三人还是合伙人, 清算人均应及时收取,并应尽为自己事务的注意。 4.清缴所欠税款和清偿合伙债务。 合伙组织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组织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组织所欠税款; (3)合伙组织所负的债务。如果某项债务还没有到清偿期或正在诉讼中,应在 合伙财产中将清偿债务所必需的部分划分保留。当然,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权,除债权人 反对外,债务人得于期前清偿债务,此时,则无划出保留的问题。 5.返还出资。清算人在清偿合伙债务或划出必要的数额后,应以剩余的财产 返还各合伙人的出资。返还的财产应是可转让性质的财产。劳务、信用等出资不包括在内。 非以金钱为标的的出资,是以现物返还还是变价返还,返还时应以何时价格为准,可由合伙 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原物返还为原则。原物不存在或返还原 物确有困难时,折价返还。作价以出资时的价格为准。投入使用权的标的物返还时,标的物 如因非归责于合伙的原因毁损,合伙人不负赔偿责任。当合伙剩余财产不足以返还合伙人出 资时,合伙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合伙人没有约定时,合伙人平均分配。应按合伙人出 资比例或实际损益分配的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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