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3):南京鼓楼房产经营公司等诉盛名公司侵犯建筑物区分共所有权案 原告南京鼓楼房产经营公司及19户居民所住商住楼的底层所有人系被告盛名公司,盛 名公司报市建委和规划部门批准,将地面部分下挖准备增建夹层,安鉴处亦作出鉴定认可。 原告以侵犯相邻权为由诉请盛名公司恢复原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二审法院认为,盛 名公司所增建夹层系原共有区域,原告等按其专有部分比例享有共有权,盛名公司未经共有 人同意,擅自开发共有部分地下空间,构成侵权,改判支持原告诉请。 案例材料(3)是一个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作出判决的经典案例。当时并未有物 权法的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在介入利益衡量时,充分考虑所有业主作为区分共有人这一特殊 群体的共同利益。其所衍生的隐性规则就是,建筑物有关权利的行使必将受到全体区分所有 权人“共有关系”的限制,而不像单一所有权关系那样可以任意行使。应当说,该案为建筑 物权利人设立了权利义务,具有独立的新的法律效果,创设了一种立法性规则。直至物权法 颁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被正式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客观地说,仅就财产法而言,既使在长期奉行“物权法定”的大陆法系国家,权利法定 亦未被绝对化。'由于社会飞速发展,法律很难立即作出回应,法官造法在不同国家都不同程 度和不同形式的存在。'在我国,无论司法解释还是公报案例'也都存在一定的法官造法现象, 甚至还有对“立法性”司法解释的效力来源加以论证。'因此,通过裁决中的利益衡量创设一 种隐性的立法性规则,似乎有一定的理论及现实依据。然而,法官通过利益衡量的造法肯定 与立法的利益衡量有所差别:毕竞法院无法像立法机构那样在立法过程中,调查、收集和研 究各个利益群体、阶层的意见,难以对所牵涉的权利人、社会公众、政府政策乃至国际利益 等问题全盘考虑,以确立平衡的法律制度。这就可能在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打破现有利益平衡 关系的同时,缺乏相应机制消除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很难想象,即使法官在利益衡量中以 当事人所在群体、阶层利益为基准,就能完全像立法那样经过审慎的政策性权衡,建立起一 种精细的利益平衡机制。当然,如此分析并不是要否定案例材料(3)的建设性意义,而是 认为利益衡量的隐性制度构建,应当尽量限制乃至避免法官造法的情形。 >7 案例材料(3):南京鼓楼房产经营公司等诉盛名公司侵犯建筑物区分共所有权案 原告南京鼓楼房产经营公司及 19 户居民所住商住楼的底层所有人系被告盛名公司,盛 名公司报市建委和规划部门批准,将地面部分下挖准备增建夹层,安鉴处亦作出鉴定认可。 原告以侵犯相邻权为由诉请盛名公司恢复原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二审法院认为,盛 名公司所增建夹层系原共有区域,原告等按其专有部分比例享有共有权,盛名公司未经共有 人同意,擅自开发共有部分地下空间,构成侵权,改判支持原告诉请。 案例材料(3)是一个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作出判决的经典案例。当时并未有物 权法的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在介入利益衡量时,充分考虑所有业主作为区分共有人这一特殊 群体的共同利益。其所衍生的隐性规则就是,建筑物有关权利的行使必将受到全体区分所有 权人“共有关系”的限制,而不像单一所有权关系那样可以任意行使。应当说,该案为建筑 物权利人设立了权利义务,具有独立的新的法律效果,创设了一种立法性规则。直至物权法 颁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被正式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客观地说,仅就财产法而言,既使在长期奉行“物权法定”的大陆法系国家,权利法定 亦未被绝对化。 〕由于社会飞速发展,法律很难立即作出回应,法官造法在不同国家都不同程 度和不同形式的存在。 〕在我国,无论司法解释 〕还是公报案例 〕也都存在一定的法官造法现象, 甚至还有对“立法性”司法解释的效力来源加以论证。 〕因此,通过裁决中的利益衡量创设一 种隐性的立法性规则,似乎有一定的理论及现实依据。然而,法官通过利益衡量的造法肯定 与立法的利益衡量有所差别:毕竟法院无法像立法机构那样在立法过程中,调查、收集和研 究各个利益群体、阶层的意见,难以对所牵涉的权利人、社会公众、政府政策乃至国际利益 等问题全盘考虑,以确立平衡的法律制度。这就可能在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打破现有利益平衡 关系的同时,缺乏相应机制消除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很难想象,即使法官在利益衡量中以 当事人所在群体、阶层利益为基准,就能完全像立法那样经过审慎的政策性权衡,建立起一 种精细的利益平衡机制。当然,如此分析并不是要否定案例材料(3)的建设性意义,而是 认为利益衡量的隐性制度构建,应当尽量限制乃至避免法官造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