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其效力,不予适用。 案例材料(2):张柏芝诉远东公司肖像权案 被告远东公司擅自在其护肤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原告张柏芝的肖像,侵害了张柏芝的肖 像权。当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参照张柏芝就同期类似产品曾有200余万元的许可使用费标 准,并考虑到作为营利企业的远东公司明知侵犯演艺明星张柏芝肖像权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的主观过错,再结合张柏芝的知名度及其肖像本身与侵权护肤产品的紧密性,也综合权衡了 该案证据仅证明侵权行为在无锡地域、使用方式只是平面广告等因素,最终判决张柏芝获赔 100万元。 而在案例材料(2)中,最高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过于原则,具体到如何 确定肖像权损害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定的赔偿标准和明确的确定因素。法院主要以受害人所 归属的知名群体、侵权人是生产企业为基准展开利益衡量,认为知名度越大,受害人过去为 此付出的代价亦越大:而侵权人作为营利性的生产企业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比非营利性的、 个别性的侵权行为更为严重。此外,结合受害人就同类产品的较高许可使用标准、原告肖像 本身的独特性等拉升赔偿数额的要素:同时,也考虑到侵权地域的有限性、侵权方式的单一 性等降低赔偿数额的因素,并综合相应权重,作出高额赔偿判决。显然,该案衡量焦点是确 立肖像权损害有关精神赔偿数额的细节标准和尺度。本案所产生的隐性规则不带有立法性 质,且又由于包含过多的个案特性,使其对类似案件影响力较低,更多体现为“参照”的意 义,因而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解释性规则,只能视为一种体现“司法自我拘束机制”的指导 性规则。 指导性规则的确立,是为防止过于宽泛的利益衡量,司法机关仍应基于待决案件的关键 特性或者外在情势的可能变化,参照指导性规则加以适宜地衡量。但不可否认,这还是一种 司法主体普遍抽象化的努力,在某种程度上,利益衡量也是在这种努力的共同作用下,既实 现了具体案件中的个案正义,又进行了具有一定普适化意义的隐性制度构建。 66 承认其效力,不予适用。 案例材料(2):张柏芝诉远东公司肖像权案 被告远东公司擅自在其护肤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原告张柏芝的肖像,侵害了张柏芝的肖 像权。当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参照张柏芝就同期类似产品曾有 200 余万元的许可使用费标 准,并考虑到作为营利企业的远东公司明知侵犯演艺明星张柏芝肖像权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的主观过错,再结合张柏芝的知名度及其肖像本身与侵权护肤产品的紧密性,也综合权衡了 该案证据仅证明侵权行为在无锡地域、使用方式只是平面广告等因素,最终判决张柏芝获赔 100 万元。 而在案例材料(2)中,最高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过于原则,具体到如何 确定肖像权损害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定的赔偿标准和明确的确定因素。法院主要以受害人所 归属的知名群体、侵权人是生产企业为基准展开利益衡量,认为知名度越大,受害人过去为 此付出的代价亦越大;而侵权人作为营利性的生产企业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比非营利性的、 个别性的侵权行为更为严重。此外,结合受害人就同类产品的较高许可使用标准、原告肖像 本身的独特性等拉升赔偿数额的要素;同时,也考虑到侵权地域的有限性、侵权方式的单一 性等降低赔偿数额的因素,并综合相应权重,作出高额赔偿判决。显然,该案衡量焦点是确 立肖像权损害有关精神赔偿数额的细节标准和尺度。本案所产生的隐性规则不带有立法性 质,且又由于包含过多的个案特性,使其对类似案件影响力较低,更多体现为“参照”的意 义,因而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解释性规则,只能视为一种体现“司法自我拘束机制”的指导 性规则。 指导性规则的确立,是为防止过于宽泛的利益衡量,司法机关仍应基于待决案件的关键 特性或者外在情势的可能变化,参照指导性规则加以适宜地衡量。但不可否认,这还是一种 司法主体普遍抽象化的努力,在某种程度上,利益衡量也是在这种努力的共同作用下,既实 现了具体案件中的个案正义,又进行了具有一定普适化意义的隐性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