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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特征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 象则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上述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 碍人民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的行为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第2、3款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 法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要求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 成本罪(属于行为犯)。第二,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要求当时必须是处于自然灾 害或者突发事件中,作为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方能构成本罪。第三,如果阻碍的对 象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阻碍的是这些工作人员正在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则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但要求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结果犯)。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 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予以阻碍。 (二)认定妨害公务罪应划清的界限 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如果行为人妨害公务的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例如以杀人、重伤 的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行为就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 意伤害罪,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论处。此外,如果行为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妨害公务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就构成牵连犯 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论处。但是,在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时,则应当按刑法分则的特 别规定论处。例如根据《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罪和 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招摇撞骗罪 (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 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国家机关包括我国各级 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此外,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也视为国家机关。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一是具有某种身份或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身份或 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视具有较低级别的身份或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具有较 高级别的身份或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其他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3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特征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 象则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上述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 碍人民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的行为。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 277 条第 2、3 款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 法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要求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 成本罪(属于行为犯)。第二,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要求当时必须是处于自然灾 害或者突发事件中,作为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方能构成本罪。第三,如果阻碍的对 象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阻碍的是这些工作人员正在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则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但要求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结果犯)。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 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予以阻碍。 (二)认定妨害公务罪应划清的界限 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如果行为人妨害公务的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例如以杀人、重伤 的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行为就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 意伤害罪,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论处。此外,如果行为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妨害公务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就构成牵连犯, 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论处。但是,在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时,则应当按刑法分则的特 别规定论处。例如根据《刑法》第 157 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罪和 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招摇撞骗罪 (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 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国家机关包括我国各级 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此外,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也视为国家机关。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一是具有某种身份或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身份或 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视具有较低级别的身份或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具有较 高级别的身份或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其他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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