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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33是指本诉的判决除了对本诉的当事人有直接作用外,还波及到本诉以外的案外人,事 实上对案外人的法律地位和行为产生影响。波及效力的原理在于:将存在的确定判决视同为 当事人之间缔结了像判决一样的和解契约,从实体法层面若存在受这个和解契约拘束的第三 人,则判决的效力也及于该第三人。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理论中没有波及效理论,只是笼统 地认为民事判决的效力仅包括对法院、当事人和社会三个方面的约束力。 图17-2: 民事判决的效力 对作出判决法院的拘束力 羁束力 对其他法院的拘束力 民事判决的效 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 确定力 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 既判力 执行力 二、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一)既判力是生效(确定)判决在实质上的确定力 1.概念 如上所述,既判力是判决在实质上的确定力,是与形式上的确定力相对的概念。既 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关于诉讼标的判断所具有的通用力或者确定力。具体而言,一 个判决一旦生效,法院在判决中对请求做出的判断便成为规范当事人今后法律关系的基准, 即便对同一事实再度争执当事人也不能提出与判决结论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也不能做出与 判决结论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 对既判力可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既判力的消极作用,对于当事人而言判决具有既判力 即指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对该诉讼标的主张与判决相反的内 容:二是既判力的积极作用,是指对于法院而言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受理、判决,也不 得在其他判决中作出与己有判决相反的内容。如果当事人在另一诉讼中提出与确定判决不同 的主张的,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将不予斟酌:当事人对已经判决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的,法院 将以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既判力的范围包括对人(主观范围)、对 313判决的反射效力,为德国法学家hering(耶林)在1866年所提出,他认为法律上或经济上的事实,超 越法律、行为人或权利人最初所欲达到之效力范围,而使第三人之权利领域亦受波及之效果,即为反射效 力。此种受反射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可主张债权人之撤销诉权或于判决后主张恶意抗辩以保护其权利。力,313是指本诉的判决除了对本诉的当事人有直接作用外,还波及到本诉以外的案外人,事 实上对案外人的法律地位和行为产生影响。波及效力的原理在于:将存在的确定判决视同为 当事人之间缔结了像判决一样的和解契约,从实体法层面若存在受这个和解契约拘束的第三 人,则判决的效力也及于该第三人。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理论中没有波及效理论,只是笼统 地认为民事判决的效力仅包括对法院、当事人和社会三个方面的约束力。 图 17-2: 民事判决的效力 二、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一)既判力是生效(确定)判决在实质上的确定力 1.概念 如上所述,既判力是判决在实质上的确定力,是与形式上的确定力相对的概念。既 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关于诉讼标的判断所具有的通用力或者确定力。具体而言,一 个判决一旦生效,法院在判决中对请求做出的判断便成为规范当事人今后法律关系的基准, 即便对同一事实再度争执当事人也不能提出与判决结论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也不能做出与 判决结论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 对既判力可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既判力的消极作用,对于当事人而言判决具有既判力 即指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对该诉讼标的主张与判决相反的内 容;二是既判力的积极作用,是指对于法院而言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受理、判决,也不 得在其他判决中作出与已有判决相反的内容。如果当事人在另一诉讼中提出与确定判决不同 的主张的,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将不予斟酌;当事人对已经判决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的,法院 将以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既判力的范围包括对人(主观范围)、对                                                               313 判决的反射效力,为德国法学家 Jhering(耶林)在 1866 年所提出,他认为法律上或经济上的事实,超 越法律、行为人或权利人最初所欲达到之效力范围,而使第三人之权利领域亦受波及之效果,即为反射效 力。此种受反射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可主张债权人之撤销诉权或于判决后主张恶意抗辩以保护其权利。 民事判决的效力 羁束力 对作出判决法院的拘束力 对其他法院的拘束力 确定力 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 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 既判力 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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