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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曲线,那么它完全与一直线相一致。但是,如果这一记号正在被用来为(比如说)地图上的国家着 色,那么它就不能与直线相一致了,这是因为那将意味着该地图永远也不会具有颜色。为了实现这 目的,这同一记号必须与面相一致。但是,对于粉笔的生产者来说,它却不能与面相一致,因为如果 是这样的话,那么粉笔将永远也用不完。出于这种考虑,这同一记号必须与体相一致。在这一简单例 子中,上面所提到的那些判断将取得广泛的一致意见。然而,似乎很明确,虽然我们可以对指导这些 判断的一般性原则作一系统的阐述,但这些原则永远也不会真正作到包罗万象,囊括每一种可能出现 的情况。它们并不具有欧几里得几何学本身所具有的自圆其说、自成体系的特点 我认为,在谈到一理论的“至关重要的假设”时,我们是在试图对这一抽象模型的关键因素加 以阐述。通常,可以用许多不同的方法来对这一模型加以完整的描述。也就是说,存在着许多不同的 “基本原理”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它们既包含了模型的內容又为模型的内容所包含。从逻辑学的角 度上看它们是等价的:从某一角度来说可以视为一模型的公理或曰基本原理的东西。从另一角度来说 也可以视为一模型的定理。反之亦然.被称为是至关重要的那些特定的“假设”是以下述因素为依据 选择出来的:这些‘假设”在阐述模型方面的简洁性或经济性,直观的合理性,及提出假设的能力等.如 果仅仅从含义上来看,也就是与人们判断或应用模型有关的那些原则的一部分。 2.“假设”作为理论的间接检验标准所起的作用 在任一假说的表述中通常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用来阐述该假说的那些论段中,哪一些与假设 有关,哪一些与含义有关似乎是泾渭分明的。然而,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却难以准确定义。我认为,这 不是由这类假说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而是由该类假说将被用于的对象的特征所决定的。如果确实是 这样,那么要想使对这些论述的划分易于进行,就必须确保该假说旨在服务的目的的明确性。在 象模型中定理和公理之间互换的可能性,意味着在与这一抽象模型相对应的那个独立的假说中,也存 在着“含义”与“假设”之间互换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是说任一含义都可以与任一假设互换,而是说 那种可以包含其它论述的论述体系可能不止一个 例如,让我们来看一下寡头行为理论中的一特殊主张,如果我们假定:(1)企业通过各种方法 来使其成果最大化,甚至不惜获得或扩大垄断力量。这将意味着,(2)当对某一“产品”的需求存在 着地区性的不稳定,运输费用极高,公开的价格协议不合法,且该种产品的生产者为数极少时,他们 将会试图建立基点定价体系。由于我们已将市场行为预测接受为本分析的目的,所以我们将论述(1) 视作该理论的假设,而将论述(2)视作该理论的内容。如果我们发现(2)中所描述的情况通常与基 点定价法结合在一起,那么我们将认为假设(1)是可以接受的:反之亦然。现在让我们将该分析的目 的改为:按照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对控制贸易冋盟的禁止,确定哪些情况应予上诉。如果我们现在假定: (3)基点定价方法是在(2)中所限定的条件下蓄意产生的一种手段,以利于协同一致.那么这将意 味着,(4)参加墓点定价的企业参与了“控制贸易同盟”。先前作为假设的东西现在变成了内容:同样, 先前作为内容的东西现在变成了假设。现在,如果我们发现企业参与了基点定价,那么我们将现假设 (3)为合理的。当一企业参与基点定价时,通常还会存在其它的证据,如书信、便函等.这些材料将 被法庭视为“控制贸易同盟”的证据。 假定该像说服务于第一种目的,即预测市场行为。很清楚,这并不等于说该假说将服务于第」 种目的,即预测是否存在足够的证据来证实“控制贸易同盟”的存在,从而确定法院所应采取的行动 反之,如果该假设服务于第二个目的,这同样不等于说它将服务于第一个目的。然而,在缺乏其它证 据的情况下,该假设服务于一种目的所取得的成功(在解释一类现象方面所取得的成功),与该假说服 务于另一种目的所可能取得的成功相比(即在解释另一类现象方面所取得的成功),前者将给我们带来 更大的信心。要想具体说明前者所证实的把握性比后者到底大多少,将更为困难。这是因为这取决于求曲线,那么它完全与一直线相一致。但是,如果这一记号正在被用来为(比如说)地图上的国家着 色,那么它就不能与直线相一致了,这是因为那将意味着该地图永远也不会具有颜色。为了实现这一 目的,这同一记号必须与面相一致。但是,对于粉笔的生产者来说,它却不能与面相一致,因为如果 是这样的话,那么粉笔将永远也用不完。出于这种考虑,这同一记号必须与体相一致。在这一简单例 子中,上面所提到的那些判断将取得广泛的一致意见。然而,似乎很明确,虽然我们可以对指导这些 判断的一般性原则作一系统的阐述,但这些原则永远也不会真正作到包罗万象,囊括每一种可能出现 的情况。它们并不具有欧几里得几何学本身所具有的自圆其说、自成体系的特点. 我认为,在谈到一理论的“至关重要的假设”时,我们是在试图对这一抽象模型的关键因素加 以阐述。通常,可以用许多不同的方法来对这一模型加以完整的描述。也就是说,存在着许多不同的 “基本原理”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它们既包含了模型的內容又为模型的内容所包含。从逻辑学的角 度上看它们是等价的:从某一角度来说可以视为一模型的公理或曰基本原理的东西。从另一角度来说 也可以视为一模型的定理。反之亦然.被称为是至关重要的那些特定的“假设”是以下述因素为依据 选择出来的:这些‘假设”在阐述模型方面的简洁性或经济性,直观的合理性,及提出假设的能力等.如 果仅仅从含义上来看,也就是与人们判断或应用模型有关的那些原则的一部分。 2.“假设”作为理论的间接检验标准所起的作用 在任一假说的表述中通常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用来阐述该假说的那些论段中,哪一些与假设 有关,哪一些与含义有关似乎是泾渭分明的。然而,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却难以准确定义。我认为,这 不是由这类假说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而是由该类假说将被用于的对象的特征所决定的。如果确实是 这样,那么要想使对这些论述的划分易于进行,就必须确保该假说旨在服务的目的的明确性。在一抽 象模型中定理和公理之间互换的可能性,意味着在与这一抽象模型相对应的那个独立的假说中,也存 在着“含义”与“假设”之间互换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是说任一含义都可以与任一假设互换,而是说 那种可以包含其它论述的论述体系可能不止一个。 例如,让我们来看一下寡头行为理论中的一特殊主张,如果我们假定:(1)企业通过各种方法 来使其成果最大化,甚至不惜获得或扩大垄断力量。这将意味着,(2)当对某一“产品”的需求存在 着地区性的不稳定,运输费用极高,公开的价格协议不合法,且该种产品的生产者为数极少时,他们 将会试图建立基点定价体系。由于我们已将市场行为预测接受为本分析的目的,所以我们将论述(1) 视作该理论的假设,而将论述(2)视作该理论的内容。如果我们发现(2)中所描述的情况通常与基 点定价法结合在一起,那么我们将认为假设(1)是可以接受的;反之亦然。现在让我们将该分析的目 的改为:按照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对控制贸易同盟的禁止,确定哪些情况应予上诉。如果我们现在假定: (3)基点定价方法是在(2)中所限定的条件下蓄意产生的一种手段,以利于协同一致.那么这将意 味着,(4)参加墓点定价的企业参与了“控制贸易同盟”。先前作为假设的东西现在变成了内容;同样, 先前作为内容的东西现在变成了假设。现在,如果我们发现企业参与了基点定价,那么我们将现假设 (3)为合理的。当一企业参与基点定价时,通常还会存在其它的证据,如书信、便函等.这些材料将 被法庭视为“控制贸易同盟”的证据。 假定该像说服务于第一种目的,即预测市场行为。很清楚,这并不等于说该假说将服务于第二 种目的,即预测是否存在足够的证据来证实“控制贸易同盟”的存在,从而确定法院所应采取的行动。 反之,如果该假设服务于第二个目的,这同样不等于说它将服务于第一个目的。然而,在缺乏其它证 据的情况下,该假设服务于一种目的所取得的成功(在解释一类现象方面所取得的成功),与该假说服 务于另一种目的所可能取得的成功相比(即在解释另一类现象方面所取得的成功),前者将给我们带来 更大的信心。要想具体说明前者所证实的把握性比后者到底大多少,将更为困难。这是因为这取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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