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陶莉萍诉被告吴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广汉民初字第832号 原告:陶莉萍,女,39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广汉市国家税务局干部,住广汉 市湖南路花园住宅2单元7一2号。 委托代理人:陈丽娅,成都友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曦,男,34岁,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民航飞行学院交通分院干部,住 广汉市雒城镇佛山路民航飞行学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林锦川,四川德阳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陶莉萍诉被告吴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7月16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3日、11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陶莉萍的委托代理入陈丽娅、被告吴曦的委托代理人林锦川到庭参加诉讼。华西医科大 学法医学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华西鉴定中心)、四川省法医学会鉴定人刘敏、四川省高级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院鉴定中心)鉴定人尧刚、王能义出庭质证。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莉萍诉称:2001年6月1日晚22时许,被告吴曦酒后驾驶胡冰所有的奥托车(川 L25366),在广汉市雒城镇滨西路证券公司处将我撞伤。事发后,吴曦既末对现场进行 保护,也末对我进行施救。经群众报案,我才被120急救车送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抢救。 医生诊断“车祸造成上唇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牙折、脑震荡。”2001年6月14 日,广汉市公安局交警队(以下简称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吴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陶莉萍不负责任。后经华西鉴定中心鉴定:我已够成十级伤残。被告吴曦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 下简称《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具有严重过错,使我的身心受到损害:脑被撞伤, 导致经常短暂失忆,思维判断出错:两颗门牙折断,破坏了身体的完整性,损害了撕咬 食物的功能:牙齿折断,松动及上唇裂伤,影响了我的容貌:上唇裂伤和门牙折断,使 我不能感受与爱人亲吻的醉人甜蜜,不能感受与女儿亲吻的天伦亲情。被告吴曦的行为 侵害了我的身体权、健康权、亲吻权、财产权。根据《民法通则》、《处理办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 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曦赔礼道歉,并赔偿我的医疗费225 元、误工费107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护理费175.50元、交通费199元、 评残费500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9712元、残疾用具费4400元、住宿费100元、复印 费80元、照像、彩扩费31元、事发丢失的三星A188手机的重置费3400元、精神损害 赔偿20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共计42982.70元。陶莉萍诉被告吴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广汉民初字第 832 号 原 告:陶莉萍,女,39 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广汉市国家税务局干部,住广汉 市湖南路花园住宅 2 单元 7-2 号。 委托代理人:陈丽娅,成都友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 告:吴曦,男,34 岁,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民航飞行学院交通分院干部,住 广汉市雒城镇佛山路民航飞行学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林锦川,四川德阳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陶莉萍诉被告吴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1 年 7 月 16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8 月 3 日、11 月 23 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陶莉萍的委托代理入陈丽娅、被告吴曦的委托代理人林锦川到庭参加诉讼。华西医科大 学法医学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华西鉴定中心)、四川省法医学会鉴定人刘敏、四川省高级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院鉴定中心)鉴定人尧刚、王能义出庭质证。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莉萍诉称:2001 年 6 月 1 日晚 22 时许,被告吴曦酒后驾驶胡冰所有的奥托车(川 L25366),在广汉市雒城镇滨西路证券公司处将我撞伤。事发后,吴曦既末对现场进行 保护,也末对我进行施救。经群众报案,我才被 120 急救车送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抢救。 医生诊断“车祸造成上唇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牙折、脑震荡。”2001 年 6 月 14 日,广汉市公安局交警队(以下简称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吴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陶莉萍不负责任。后经华西鉴定中心鉴定:我已够成十级伤残。被告吴曦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 下简称《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具有严重过错,使我的身心受到损害:脑被撞伤, 导致经常短暂失忆,思维判断出错;两颗门牙折断,破坏了身体的完整性,损害了撕咬 食物的功能;牙齿折断,松动及上唇裂伤,影响了我的容貌;上唇裂伤和门牙折断,使 我不能感受与爱人亲吻的醉人甜蜜,不能感受与女儿亲吻的天伦亲情。被告吴曦的行为 侵害了我的身体权、健康权、亲吻权、财产权。根据《民法通则》、《处理办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 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曦赔礼道歉,并赔偿我的医疗费 225 元、误工费 1070.2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90 元、护理费 175.50 元、交通费 199 元、 评残费 500 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9712 元、残疾用具费 4400 元、住宿费 100 元、复印 费 80 元、照像、彩扩费 31 元、事发丢失的三星 A188 手机的重置费 3400 元、精神损害 赔偿 20000 元、律师代理费 3000 元,共计 42982.70 元
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