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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称:国籍是一个法律上的纽带,其基础是关于联结的社 会事实,关于生存、利益和情感的实际连带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相 互性;取得国籍的人与投予其国籍的国家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在事实上 应比与其他国家的人民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这样的国籍才是有效国籍。 外交保护权的基础是有效国籍。 法院审查了诺特波姆在列支敦士登入籍前后的行动,认为他同 列支敦士登并无实际的关系,同危地马拉却有很久和很密切的关系,而且他 同危地马拉的关系不因他加入列国籍而有所减弱。诺特波姆在列既无住所, 又无长期居所,也无在列定居的意思,更无经济利益,或已进行或拟进行的 活动。在其入籍后,生活上也无变化。他申请加入列国籍不是由于他在事实 上属于列的人口,而是希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发生时取得一个中立国的保 护。列支敦士登准许他入籍也不是以他同列有实际关系为依据的。因此,诺 特波姆的列支敦士登国籍不是实际国籍,不符合国际法上实际国籍的标准。 危地马拉没有义务承认列支敦士登赋予他的国籍,列不能根据这个国籍来向 危地马拉行使对诺特波姆的外交保护权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评析】 在本案中,国际法院根据国家实践、仲裁和司法判例以及法学 家们的意见,给国籍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即:“国籍是一种法律上的纽 带,其基础是一种依附的社会事实,一种真正的生存、利益和情感的联 系,并伴随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它构成这种事实的法律表述 即,或直接被法律所授予,或作为政府当局行为之结果而被授予国籍的个 人,实际上与整个具有该国国籍的居民之间,较之与任何其他国家之居民 之间,有更密切的联系。如果它构成了一种个人与其成为它的国民的国家之 间的关系的法律术语的话,那么,被一国授予国籍,仅仅赋予该国行使针对 于另一国的保护的权利。”这一定义准确地表述了国籍的概念及其在国际法 上的意义。而且,国籍在外交保护意义上还必须是保护国的有效国籍。如果 不是实际国籍,它国有权拒绝保护国的请求。 此外,法院还重申了国际常设法院在1923年“突尼斯一摩洛哥 国籍命令案”中所表达的一个观点: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一个国家的国内 管辖事项,每个国家有权以自己的法律或行为决定谁是它的国民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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