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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诺特波姆获得释放,他向危地马拉驻美领事申请回危,遭 到拒绝,随后他赴列支敦士登定居。1946年2月,他又向危政府提出撤销1 944年作出的关于取消对他的国籍登记为列国籍的行政决定的请求,也遭到 危拒绝。 1951年12月7日,列支敦士登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列政府认为,危地马拉当局将其国民诺特波姆逮捕、拘留、驱 逐并且排除于危国境外,以及扣押和没收他的财产,这是违反国际法的;拒 绝为这些非法行为赔偿,也是违反国际法的。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判决及其依据】 1953年11月,国际法院对初步反对主张作出裁决,判定对本案 有管辖权,驳回危地马拉的初步反对意见。因为列支敦士登起诉时,危 地马拉接受管辖的声明尚属有效,既然法院已开始审理此案,就不能以 接受管辖的声明过期这种非实质性事实为由,剥夺已经确定的国际法院 管辖权。 1955年4月,国际法院就实质问题作出判决,驳回列支敦士登 的请求,支持危地马拉的抗辩。它认为,列支敦士登作为一个主权国 家,有权制定法律并根据其法律授予国籍。因此,诺特波姆的入籍,是 列支敦士登行使国内管辖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确实使诺特波姆取得了列 国籍,因为他已加入列国籍,并同时丧失德国国籍。但是,这并不能证 明列可以对他行使外交保护权。行使外交保护权,须以他国承认这个国 籍的国际效力为条件。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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