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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理由 (四句话之四) 法院基于被告(反诉原告)京吉顺公司与被告 吕素芹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在 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为由,判定该合同无 效。 判定被告“恶意串通”的理由:一审判决理由(四句话之四) 法院基于被告(反诉原告)京吉顺公司与被告 吕素芹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在 “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为由,判定该合同无 效。 判定被告“恶意串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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