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理由 (四句话之四) (1)两被告之间主体关系特殊: (2)两被告均知该房屋已卖给原告且己移转古有; (3)被告昌素芹从来没有到所购房屋中查看,违背日常 交易习惯; (4)第二手交易时房价已大涨,但却低于刘萍的价格售 予被告,此房屋交易价格异常; (⑤)房产证等各项手续办理不符合常情(京吉顺公司与 昌素芹在签订合同后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未办理任何手续, 却在刘萍将京吉顺公司诉至法院之后,一天之内办理完毕 网签合同、出具房款发票、交纳维修资金和契税以及办理 房产证等手续)一审判决理由(四句话之四) (1)两被告之间主体关系特殊; (2)两被告均知该房屋已卖给原告且已移转占有; (3)被告吕素芹从来没有到所购房屋中查看,违背日常 交易习惯; (4)第二手交易时房价已大涨,但却低于刘萍的价格售 予被告,此房屋交易价格异常; (5)房产证等各项手续办理不符合常情(京吉顺公司与 吕素芹在签订合同后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未办理任何手续, 却在刘萍将京吉顺公司诉至法院之后,一天之内办理完毕 网签合同、出具房款发票、交纳维修资金和契税以及办理 房产证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