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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税实体。此外,世界上还有少数国家坚持行使税收公民管辖权, 如美国、菲律宾、罗马尼亚、德国,这些国家在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时, 则需对协定适用的“人”的范围进行调整,将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公 民也纳入协定范围。 税种的范围: 综合性税收协定适用的税种一般是所得税和财产税类的税种,可 以适用于所得税,也可同时适用于所得税和财产税。 由于国际上税种分类还不规范,同一税种有的国家划分为所得税 类,另一些国家可能划分为财产税类。为了避免在实施税收协定时对 适用税种解释的分歧,缔约国在税收协定中通常分别列出缔约国各方 有关税种的名称。有的协定,在列举的税种前面做出概括性的规定, 也有的直接列出税种名称 如果协定包括财产税课征问题,同样应分别列出缔约国各方的财 产税种。 延续性考虑: 由于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现行税种不会是一成不变的,考虑到 协定签订后有关缔约国可能会出现税种变动,为了保证协定适用范围 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大多数国家税收协定列有专门条款,明确该协定 也适用于缔约国在协定签订后增加或替代所列税种或类似税种,并规 定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告知缔约国对方。 基本用语的解释 国际税收协定中有一些适用于协定条款的具有特定含义或者起着接纳税实体。此外,世界上还有少数国家坚持行使税收公民管辖权, 如美国、菲律宾、罗马尼亚、德国,这些国家在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时, 则需对协定适用的“人”的范围进行调整,将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公 民也纳入协定范围。 税种的范围: 综合性税收协定适用的税种一般是所得税和财产税类的税种,可 以适用于所得税,也可同时适用于所得税和财产税。 由于国际上税种分类还不规范,同一税种有的国家划分为所得税 类,另一些国家可能划分为财产税类。为了避免在实施税收协定时对 适用税种解释的分歧,缔约国在税收协定中通常分别列出缔约国各方 有关税种的名称。有的协定,在列举的税种前面做出概括性的规定, 也有的直接列出税种名称。 如果协定包括财产税课征问题,同样应分别列出缔约国各方的财 产税种。 延续性考虑: 由于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现行税种不会是一成不变的,考虑到 协定签订后有关缔约国可能会出现税种变动,为了保证协定适用范围 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大多数国家税收协定列有专门条款,明确该协定 也适用于缔约国在协定签订后增加或替代所列税种或类似税种,并规 定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告知缔约国对方。 基本用语的解释 国际税收协定中有一些适用于协定条款的具有特定含义或者起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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