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讲义 教材:《国际税收》杨斌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6 本课程的参考书 1、《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001 F81042/611.3 《国际税收导论》邓子基、唐腾翔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 F81042091 2、《国际税法学》廖益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D996.3/88 (陈安1987鹭江出版社) 《国际税法》(第二版)高尔森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D96.3/761 (88版) 《国际税法学》刘剑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D9963/86701 (99版) 3、《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税总国际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0F81042/086.2 《联合国范本注释》刘金枝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F81042/862 《国际税收协定通论》唐腾翔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F81042/768 《对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919页 F81042/6113
国际税收讲义 教材:《国际税收》杨斌著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6 本课程的参考书: 1、《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2001 F810.42/611.3 《国际税收导论》 邓子基、唐腾翔 经济科学出版社 1988 F810.42/091 2、《国际税法学》 廖益新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D996.3/788 (陈安 1987 鹭江出版社) 《国际税法》(第二版)高尔森主编 法律出版社 1993 D996.3/761 (88 版) 《国际税法学》刘剑文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D996.3/867.01 (99 版) 3、《OECD 税收协定范本注释》 税总国际司译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0 F810.42/086.2 《联合国范本注释》 刘金枝译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1 F810.42/862 《国际税收协定通论》 唐腾翔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2 F810.42/768 《对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汇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919 页 F810.42/611.3
4、《国际税收筹划》朱洪仁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F81042/6864 《全球经济中的转让定价策略》税总科硏所译中国财政经济出 版社1997 参考杂志:《涉外税务》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导论 第一: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第二: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 第三:税收协定范本比较研究第四: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 第五:国际避税方法及防范第六:转让定价及调整方法 第七:非启示原则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导论 前言 1为什么要研究国际税收? 税收问题是一国主权的重要内容,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 釆取了全面的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 在跨国范围内,全面的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伴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就 必然带来在税收领域引发如下问题: 是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国与国之间税收管 辖权的交叉重叠,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
4 、《国际税收筹划》 朱洪仁著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0 F810.42/686.4 《全球经济中的转让定价策略》 税总科研所译 中国财政经济出 版社 1997 参考杂志:《涉外税务》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导论 第一: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第二: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 第三:税收协定范本比较研究 第四: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 第五:国际避税方法及防范 第六:转让定价及调整方法 第七: 非启示原则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导 论 一、前言 1 为什么要研究国际税收? 税收问题是一国主权的重要内容,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 采取了全面的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 在跨国范围内,全面的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伴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就 必然带来在税收领域引发如下问题: 一是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国与国之间税收管 辖权的交叉重叠,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
标准相互冲突。目前世界各国中,以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交叉 重叠最为常见。如一甲国居民在乙国从事经济活动并在当地取得一笔 所得,甲国依据居民管辖权有权对这笔所得征税,乙国依据地域管辖 权有权对这笔所得征税,如果甲乙两国都行使自己的征税权,并且没 有必要的税收抵免政策,就会造成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一方面加重了 纳税人负担,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二是税收竞争。税收竞争的目的是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措施来 引进资本,扩大税基。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家间的恶性税收竞争愈演 愈烈,从根本上违背了税收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在,其一,一国制 定的税率低于世界平均税率,对大部分纳税人所得不实行累进税率 有些国家干脆不征税。例如,避税天堂——瓦努阿图成为避税地,对 法人只收取注册费和年检费用。其二,对个人和企业的生产性投资和 积累不征税;其三,与毗邻的离岸中心建立良好关系,为资本避税创 造条件。据联合国对103个国家调查,其中93个国家采用税收优 惠作为吸引外资的主要手段。事实上,过去15年以来,席卷全球的 税制改革就是以减税作为其主要特征。恶性税收竞争不但导致税率 “向底部竞争”,侵蚀各国税基,降低国家税收收入,而且导致税负不 公,一部分税收由资本转嫁到流动性较弱的劳动要素上。据调査,在 过去的15年间,欧盟对储蓄的税收下降了10%,而对劳动的税收 却增加了7%。 三是国际逃避税。跨国法人所得使得相关国家间税收收入的再 分配关系复杂化,它们经常采用内部贸易和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国际
标准相互冲突。目前世界各国中,以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交叉 重叠最为常见。如一甲国居民在乙国从事经济活动并在当地取得一笔 所得,甲国依据居民管辖权有权对这笔所得征税,乙国依据地域管辖 权有权对这笔所得征税,如果甲乙两国都行使自己的征税权,并且没 有必要的税收抵免政策,就会造成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一方面加重了 纳税人负担,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二是税收竞争。税收竞争的目的是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措施来 引进资本,扩大税基。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家间的恶性税收竞争愈演 愈烈,从根本上违背了税收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在,其一,一国制 定的税率低于世界平均税率,对大部分纳税人所得不实行累进税率; 有些国家干脆不征税。例如,避税天堂——瓦努阿图成为避税地,对 法人只收取注册费和年检费用。其二,对个人和企业的生产性投资和 积累不征税;其三,与毗邻的离岸中心建立良好关系,为资本避税创 造条件。据联合国对103个国家调查,其中93个国家采用税收优 惠作为吸引外资的主要手段。事实上,过去 15 年以来,席卷全球的 税制改革就是以减税作为其主要特征。恶性税收竞争不但导致税率 “向底部竞争”,侵蚀各国税基,降低国家税收收入,而且导致税负不 公,一部分税收由资本转嫁到流动性较弱的劳动要素上。据调查,在 过去的15年间,欧盟对储蓄的税收下降了10%,而对劳动的税收 却增加了7%。 三是国际逃避税。跨国法人所得使得相关国家间税收收入的再 分配关系复杂化,它们经常采用内部贸易和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国际
避税。利用避税港避税是跨国法人避税的另一重要手段,通过在避税 港注册成立法人,跨国法人既可以把其他国家分法人利润转移到避税 港法人,又可躲避其居住国对所得的征税;通过在避税地建立控股法 人和信托法人,可以躲避对投资所得的征税。据估计,目前国际贸易 中的50%实际是发生在跨国法人或多国法人的子法人之间,这种由 母法人统筹管理的“法人内部贸易”和转让定价行为是国际逃避税的 主要部分,这不但侵蚀了相关国家的税收收入,还扰乱了公平竞争的 秩序。在欧盟委员会(2000)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在调查的 l000件增值税案件中,税收流失达1.3亿欧元,而且这只是“冰 山一角”。 此外,国际税收领域本身也具有复杂性: A各国税制有很大的差异:税制不同;税种不同。例如,老鼠税 风景税、电视税; B新的经济现象的出现:电子商务、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电 子化和无国界导致以大量信息为依据的现行税制无法适应 通过服务器、网址获得的所得是否征税? 以上问题产生于国与国之间,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的合作和税 收协调。通过国际税收协调逐步实现各国税制的融合和税收政策的相 互配合,减少国与国之间的税收摩擦及税制异化引起的损失,以最小 的成本实现合理的税收收入。但税制融合并不意味着各国税制的完全 统一,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 和文化传统等不同,很难采取统一的税制
避税。利用避税港避税是跨国法人避税的另一重要手段,通过在避税 港注册成立法人,跨国法人既可以把其他国家分法人利润转移到避税 港法人,又可躲避其居住国对所得的征税;通过在避税地建立控股法 人和信托法人,可以躲避对投资所得的征税。据估计,目前国际贸易 中的50%实际是发生在跨国法人或多国法人的子法人之间,这种由 母法人统筹管理的“法人内部贸易”和转让定价行为是国际逃避税的 主要部分,这不但侵蚀了相关国家的税收收入,还扰乱了公平竞争的 秩序。在欧盟委员会(2000)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在调查的 1000 件增值税案件中,税收流失达1.3亿欧元,而且这只是 “冰 山一角”。 此外,国际税收领域本身也具有复杂性: A 各国税制有很大的差异:税制不同;税种不同。例如,老鼠税、 风景税、电视税; B 新的经济现象的出现:电子商务、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电 子化和无国界导致以大量信息为依据的现行税制无法适应 通过服务器、网址获得的所得是否征税? 以上问题产生于国与国之间,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的合作和税 收协调。通过国际税收协调逐步实现各国税制的融合和税收政策的相 互配合,减少国与国之间的税收摩擦及税制异化引起的损失,以最小 的成本实现合理的税收收入。但税制融合并不意味着各国税制的完全 统一,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 和文化传统等不同,很难采取统一的税制
以欧盟内部的直接税收协调为例。在直接税协调方面,欧盟1 997年通过了关于股息、企业改组和转让定价税收问题的两项指令 和一项协议,避免所得和财产的双重征税。欧盟开始时计划统一各成 员国公司所得税最低税率和税基,但是事实证明在近20年的时间 里,公司所得税的协调几乎未取得任何进展。到目前为止,各成员国 仍未就最低公司所得税税率达成一致意见。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集中在 避免双重征税,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各国自己支 配,各国的经济和社会文化不同,政策的侧重点不同,个人所得税的 统一是不可能也是没有必要的 因此,国际税收领域的目标只能是在照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 寻求各国都能接受的一套税收规则来解决上述问题,并实施国民待遇 原则,实现资源在跨国范围内的高效配置。 2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 广义:所得税、财产税和商品税收的国际税收协调 狭义: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国际税收协调 二、税收管辖权( jurisdiction to tax) 1定义:一个国家自主地管理税收的权力 税收管辖权来源于国家主权,即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对应 的,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上也就有所谓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 管辖权。 (1)属人主义:居民税收管辖权( resident jurisdiction to tax)和 公民税收管辖权( citizen jurisdiction to tax),按照属人主义原则,以
以欧盟内部的直接税收协调为例。在直接税协调方面,欧盟1 997年通过了关于股息、企业改组和转让定价税收问题的两项指令 和一项协议,避免所得和财产的双重征税。欧盟开始时计划统一各成 员国公司所得税最低税率和税基,但是事实证明在近20年的时间 里,公司所得税的协调几乎未取得任何进展。到目前为止,各成员国 仍未就最低公司所得税税率达成一致意见。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集中在 避免双重征税,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各国自己支 配,各国的经济和社会文化不同,政策的侧重点不同,个人所得税的 统一是不可能也是没有必要的。 因此,国际税收领域的目标只能是在照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 寻求各国都能接受的一套税收规则来解决上述问题,并实施国民待遇 原则,实现资源在跨国范围内的高效配置。 2 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 广义:所得税、财产税和商品税收的国际税收协调 狭义: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国际税收协调 二、税收管辖权(jurisdiction to tax) 1.定义:一个国家自主地管理税收的权力。 税收管辖权来源于国家主权,即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对应 的,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上也就有所谓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 管辖权。 (1)属人主义:居民税收管辖权(resident jurisdiction to tax)和 公民税收管辖权(citizen jurisdiction to tax),按照属人主义原则,以
国家主权所能达到的人员范围为依据,以居民或公民为标准,行使的 税收管辖权。 居民、公民和国民的概念辨析 早期的国际税收协定曾规定其适用主体为公民或纳税人。但公民 的概念限于国籍,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且公民的国籍国往往与公民取 得的所得没有直接联系。而采用纳税人概念,则范围又过于宽广,难 以确定,这是因为它实际上只按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来规定协定的适用 范围。既不考虑该纳税人是否属于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家,又不考虑 该纳税人是否居住在缔约国任何一方,故缺乏判定国际税收协定适用 范围的一般标准。自19%6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草案》后,国际税收协定普遍采用居民概念确定协 定适用主体的范围,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税法据此亦逐步采用居民这一 概念。实际上,居民的概念介于公民和纳税人之间,不论是否为缔约 国国民,都须符合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条件。 (2)属地主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source jurisdiction to tax), 按照属地主义原则,以国家主权所能达到的地域范围为依据,基于所 得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而行使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各国普遍采取全面的税收管辖权,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具体又分成两种模式: (1)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占多数) (2)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美国
国家主权所能达到的人员范围为依据,以居民或公民为标准,行使的 税收管辖权。 居民、公民和国民的概念辨析。 早期的国际税收协定曾规定其适用主体为公民或纳税人。但公民 的概念限于国籍,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且公民的国籍国往往与公民取 得的所得没有直接联系。而采用纳税人概念,则范围又过于宽广,难 以确定,这是因为它实际上只按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来规定协定的适用 范围。既不考虑该纳税人是否属于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家,又不考虑 该纳税人是否居住在缔约国任何一方,故缺乏判定国际税收协定适用 范围的一般标准。自 1963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草案》后,国际税收协定普遍采用居民概念确定协 定适用主体的范围,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税法据此亦逐步采用居民这一 概念。实际上,居民的概念介于公民和纳税人之间,不论是否为缔约 国国民,都须符合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条件。 (2)属地主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source jurisdiction to tax), 按照属地主义原则,以国家主权所能达到的地域范围为依据,基于所 得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而行使的税收管辖权。 2、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各国普遍采取全面的税收管辖权,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具体又分成两种模式: (1)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占多数) (2)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美国
墨西哥) 单纯采取地域税收管辖权:香港、乌拉圭、哥斯达黎加、肯尼亚、 巴拿马、赞比亚 法人单纯地域税收管辖权:法国、巴西: 个人单纯地域税收管辖权:台湾 3.税收管辖权的约束 (1)主权约束不得侵犯他国得税收管辖权(2)外交豁免权的 约束 4、经济全球化发展导致税收领域领域的管辖权冲突和税收竞争 问题,需要进行必要的国际税收协调 以自由贸易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发展带来关税和非关税壁 垒的协调与削减。关税协调第一步,这也说明全球化的发展从一开始 就伴随着税收协调。随着关税税率的降低,商品、劳动力、资本等开 始在区域内较自由地流动,在所得税和财产税领域进一步引发重复征 税和税收竞争问题。主权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国际 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 l定义与分类 所谓国际税收协定,也称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 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 等方面的问题,本着平等的原则,通过协商、谈判等一定程序签订的有 法律效力的条约。由于税收条约有时常常只通过政府就可以缔结而无
墨西哥) 单纯采取地域税收管辖权:香港、乌拉圭、哥斯达黎加、肯尼亚、 巴拿马、赞比亚 法人单纯地域税收管辖权:法国、巴西; 个人单纯地域税收管辖权:台湾 3.税收管辖权的约束 (1)主权约束 不得侵犯他国得税收管辖权 (2)外交豁免权的 约束 4、经济全球化发展导致税收领域领域的管辖权冲突和税收竞争 问题,需要进行必要的国际税收协调 以自由贸易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发展带来关税和非关税壁 垒的协调与削减。关税协调第一步,这也说明全球化的发展从一开始 就伴随着税收协调。随着关税税率的降低,商品、劳动力、资本等开 始在区域内较自由地流动,在所得税和财产税领域进一步引发重复征 税和税收竞争问题。主权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国际 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 1 定义与分类 所谓国际税收协定,也称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 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 等方面的问题,本着平等的原则,通过协商、谈判等一定程序签订的有 法律效力的条约。由于税收条约有时常常只通过政府就可以缔结而无
需经过议会,所以常常采取“协定”的称呼,而不用“公约”或“条 约”等称呼。 按协定缔约主体划分,可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按协定适用范围划分,可分为综合税收协定和单项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意义: 对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缔约国各方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对解决 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逃 避税等问题;例如,OECD国家对避税地的制裁 对企业:可以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甚至减轻税负。例如,跨 国企业的营业利润只在其为居民的缔约国一方征税,收入来源国免于 征税。但是,如果该企业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就要在该国征 税。然而,常设机构的构成需要符合许多条件。例如,中国和美国的 税收协定规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饰或安装工程,或与其有关的 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的为限。企业通过其雇员或 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工程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 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为限。”如果企业在对方国家从 事这些工程、劳务时,就可以通过提高效率、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 期、减少入境机会等方法,在持续时间上避免成为常设机构,从而避 免在改过进行征税。 3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1)没有范本:谈判费时费力,定义用语容易冲突。 ABC税案:某电视台与ABC卫星法人签订服务协议,由后者向电
需经过议会,所以常常采取“协定”的称呼,而不用“公约”或“条 约”等称呼。 按协定缔约主体划分,可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按协定适用范围划分,可分为综合税收协定和单项税收协定。 2 国际税收协定意义: 对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缔约国各方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对解决 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逃 避税等问题;例如,OECD 国家对避税地的制裁。 对企业:可以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甚至减轻税负。例如,跨 国企业的营业利润只在其为居民的缔约国一方征税,收入来源国免于 征税。但是,如果该企业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就要在该国征 税。然而,常设机构的构成需要符合许多条件。例如,中国和美国的 税收协定规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饰或安装工程,或与其有关的 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超过 6 个月以上的为限。企业通过其雇员或 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工程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 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 6 个月的为限。”如果企业在对方国家从 事这些工程、劳务时,就可以通过提高效率、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 期、减少入境机会等方法,在持续时间上避免成为常设机构,从而避 免在改过进行征税。 3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1)没有范本:谈判费时费力,定义用语容易冲突。 ABC 税案:某电视台与 ABC 卫星法人签订服务协议,由后者向电
视台提供压缩数字视频服务,电视台支付服务费用共计2200万美元。 税务机关认定上述费用为特许权适用费用,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 ABC卫星法人电视台认为上述所得属于营业利润,由于其在中国没有 设立常设机构,无需纳税。 (2)主要范本 196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 税的协定范本》( OECD 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Capital),即《OECD协定范本》; 1980年联合国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 的协定范本》( UN Model Double taxation between, Deve 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即《UN协定范本》 1976年美国范本 3-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依据这两个范文,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协定的适用范围、基本用语的解释、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规定、 特别规定等四个大方面的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 从两个方面分别加以规定的,包括人的适用范围和税种的适用范 围。国际税收协定对于本协定适用的纳税人的适用范围一般规定为缔 约国一方居民同时为缔约国各方居民。 人的范围: 协定所说的“人”,包括自然人以及依据缔约国税法规定的所有直
视台提供压缩数字视频服务,电视台支付服务费用共计 2200 万美元。 税务机关认定上述费用为特许权适用费用,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 ABC 卫星法人电视台认为上述所得属于营业利润,由于其在中国没有 设立常设机构,无需纳税。 (2)主要范本 1963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 税的协定范本》(OECD 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Capital),即《OECD 协定范本》; 1980 年 联合国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 的协定范本》(UN Model Double Taxation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即《UN 协定范本》, 1976 年 美国范本 3-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依据这两个范文,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协定的适用范围、基本用语的解释、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规定、 特别规定等四个大方面的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 从两个方面分别加以规定的,包括人的适用范围和税种的适用范 围。国际税收协定对于本协定适用的纳税人的适用范围一般规定为缔 约国一方居民同时为缔约国各方居民。 人的范围: 协定所说的“人”,包括自然人以及依据缔约国税法规定的所有直
接纳税实体。此外,世界上还有少数国家坚持行使税收公民管辖权, 如美国、菲律宾、罗马尼亚、德国,这些国家在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时, 则需对协定适用的“人”的范围进行调整,将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公 民也纳入协定范围。 税种的范围: 综合性税收协定适用的税种一般是所得税和财产税类的税种,可 以适用于所得税,也可同时适用于所得税和财产税。 由于国际上税种分类还不规范,同一税种有的国家划分为所得税 类,另一些国家可能划分为财产税类。为了避免在实施税收协定时对 适用税种解释的分歧,缔约国在税收协定中通常分别列出缔约国各方 有关税种的名称。有的协定,在列举的税种前面做出概括性的规定, 也有的直接列出税种名称 如果协定包括财产税课征问题,同样应分别列出缔约国各方的财 产税种。 延续性考虑: 由于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现行税种不会是一成不变的,考虑到 协定签订后有关缔约国可能会出现税种变动,为了保证协定适用范围 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大多数国家税收协定列有专门条款,明确该协定 也适用于缔约国在协定签订后增加或替代所列税种或类似税种,并规 定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告知缔约国对方。 基本用语的解释 国际税收协定中有一些适用于协定条款的具有特定含义或者起着
接纳税实体。此外,世界上还有少数国家坚持行使税收公民管辖权, 如美国、菲律宾、罗马尼亚、德国,这些国家在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时, 则需对协定适用的“人”的范围进行调整,将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公 民也纳入协定范围。 税种的范围: 综合性税收协定适用的税种一般是所得税和财产税类的税种,可 以适用于所得税,也可同时适用于所得税和财产税。 由于国际上税种分类还不规范,同一税种有的国家划分为所得税 类,另一些国家可能划分为财产税类。为了避免在实施税收协定时对 适用税种解释的分歧,缔约国在税收协定中通常分别列出缔约国各方 有关税种的名称。有的协定,在列举的税种前面做出概括性的规定, 也有的直接列出税种名称。 如果协定包括财产税课征问题,同样应分别列出缔约国各方的财 产税种。 延续性考虑: 由于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现行税种不会是一成不变的,考虑到 协定签订后有关缔约国可能会出现税种变动,为了保证协定适用范围 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大多数国家税收协定列有专门条款,明确该协定 也适用于缔约国在协定签订后增加或替代所列税种或类似税种,并规 定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告知缔约国对方。 基本用语的解释 国际税收协定中有一些适用于协定条款的具有特定含义或者起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