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泛美卫星公司案 案情:泛美卫星公司目前通过它的PAS-1R大西洋地区卫星、PAS-8太平洋 地区卫星、PAS-9大西洋地区卫星和PAS-10印度洋地区卫星为中央电视台提供 全时节目广播服务。泛美卫星公司还用它的银河3C卫星为中央电视台在美国提 供直接入户服务的能力。中央电视台利用泛美卫星公司在加州纳帕和佐治亚州亚 特兰大的 teleports提供卫星下行、标准转换、多路复合和卫星上行广播。 思考:泛美卫星公司的收费是否应当在中国纳税。应当将该收费归入何种类 别? 评价:泛美卫星公司的收费有可能归入三个类别:营业利润、租金与特许权 使用费。对于特许权使用费,《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第11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 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 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 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 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依据《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来看,将泛美卫 星公司的收入归入“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 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并无不妥,但是从国内法的规 定来看,则难以将泛美卫星公司的收入归入“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而应当归 入“租金”的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 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1月12日发布国税发[1998]201 号)规定:“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将其所拥有的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 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提供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收入,应依照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 案例来源:中国财税网
四、泛美卫星公司案 案情:泛美卫星公司目前通过它的 PAS-1R 大西洋地区卫星、PAS-8 太平洋 地区卫星、PAS-9 大西洋地区卫星和 PAS-10 印度洋地区卫星为中央电视台提供 全时节目广播服务。泛美卫星公司还用它的银河 3C 卫星为中央电视台在美国提 供直接入户服务的能力。中央电视台利用泛美卫星公司在加州纳帕和佐治亚州亚 特兰大的 teleports 提供卫星下行、标准转换、多路复合和卫星上行广播。 思考:泛美卫星公司的收费是否应当在中国纳税。应当将该收费归入何种类 别? 评价:泛美卫星公司的收费有可能归入三个类别:营业利润、租金与特许权 使用费。对于特许权使用费,《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第 11 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 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 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 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 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依据《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来看,将泛美卫 星公司的收入归入“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 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并无不妥, 但是从国内法的规 定来看,则难以将泛美卫星公司的收入归入“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而应当归 入“租金”的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 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1998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国税发[1998]201 号)规定:“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将其所拥有的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 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提供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收入,应依照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 税。” 案例来源:中国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