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重要作用的用语,为了有利于对协定的正确理解和执行,需要缔约国 各方商定并明确定义,作为协定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用语有两类:一类是与协定适用范围有关的基 本用语和与协定大部分条款有关的基本用语,如国民、居民、常设机 构等;一类是只涉及特定条款的专门用语,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 费等。对第一类用语,协定中通常以特别条款做出定义;对第二类用语, 则在特定条款中附带做出定义。在双边税收协定中,以特别条款做出 定义的基本用语有:缔约国各方的地理概念、人、法人、居民、国民、 常设机构、国际运输、主管当局以及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 企业等。 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规定 为了确定缔约国双方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 双重征税协定确定了协调缔约国双方在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上 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对营业利润、劳务所得、投资 所得、财产所得等所得如何征税和对财产、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等问 题作详细的规定 在协定中还应具体规定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做法,如规定免税法 抵免法、税收饶让抵免等方法。 特别规定 国际税收协定中除以上一般规定的内容外,还以特别条款的形式 规定了“无差别待遇”、“相互协商程序”、“情报交换与行政协作” “外交人员与领事官员”和“区域的扩大”等方面的内容重要作用的用语,为了有利于对协定的正确理解和执行,需要缔约国 各方商定并明确定义,作为协定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用语有两类:一类是与协定适用范围有关的基 本用语和与协定大部分条款有关的基本用语,如国民、居民、常设机 构等;一类是只涉及特定条款的专门用语,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 费等。对第一类用语,协定中通常以特别条款做出定义;对第二类用语, 则在特定条款中附带做出定义。在双边税收协定中,以特别条款做出 定义的基本用语有:缔约国各方的地理概念、人、法人、居民、国民、 常设机构、国际运输、主管当局以及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 企业等。 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规定 为了确定缔约国双方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 双重征税协定确定了协调缔约国双方在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上 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对营业利润、劳务所得、投资 所得、财产所得等所得如何征税和对财产、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等问 题作详细的规定。 在协定中还应具体规定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做法,如规定免税法、 抵免法、税收饶让抵免等方法。 特别规定 国际税收协定中除以上一般规定的内容外,还以特别条款的形式 规定了“无差别待遇”、“相互协商程序”、“情报交换与行政协作”、 “外交人员与领事官员”和“区域的扩大”等方面的内容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