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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 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该文件突破了《条例》的规定,扩大了信息公开的例外 事项,且对于事实信息与意见信息、不同阶段的过程性信息均未加区分,对于公开 的利益与不公开的利益之间未加权衡,不仅无法指导实践,反而加剧实践混乱和法律 冲突,进一步模糊了公共利益的边界,增加了公共利益衡量的难度。为了更清晰地厘 清促进信息公开和支持不公开的公共利益的边界,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增加例 外事项的规定,将公开可能影响坦诚表达意见的讨论性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 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可能影响行政执法的调查信息等作为例外事项明确列举。 三、公共利益衡量的原则与标准 公共利益固有的不确定性、变动性使得公益间的冲突与权衡难以把握,而在政府 信息公开中的两面性加剧了衡量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眼前利益 与长远利益之间的衡量。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是具体的、确定的,当下需要保护的; 通过信息公开揭露违法行为,监督依法行政等可能带来的公共利益则是抽象的,长远 的。第二,特定个体利益与不特定社会利益之间的衡量。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有确 定的利益主体,而信息公开追求的公共利益则是社会共同利益。第三,物质或者精神 利益与法律价值之间的衡量。商业秘密具有保障企业竞争力的经济价值,个人隐私是 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具有抽象的精神利益,是自由发展人格之必须;通过信息公开监 督行政,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则是抽象的、较高层级的法律价值。第四,可量化利 益与不可量化利益之间的衡量,商业秘密作为经济利益,其价值是可以量化的,但是 维护公共健康或者监督行政等公共利益则是难以量化的。要解决这些难题,需要对处 于公开和不公开两端的公共利益进行全面的解析,排除不需要纳入衡量范围的因素, 在必须衡量的因素间确定不同利益的位阶,依其轻重确定应当保护的利益顺序。 (一)利益衡量的前提基础 公共利益衡量发生于利益冲突的场合,但并非所有的利益均需要衡量,如果要 公开的信息与支持公开的公共利益之间没有关系,即使公开信息也无助于实现公开 所希望实现的目的,则不需要将其纳入公益衡量的范围。在美国司法部诉新闻自由 记者委员会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对公开信息与公开目标之间的关联进行了分析, “法院必须在公开刑事案件记录的公共利益和联邦《信息自由法》例外7(C)保护 的私人利益之间进行平衡时,可以忽略个体情况,按照类别化的方式处理案件。当 第三方申请涉及他人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可以合理地认为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这种侵犯是否“无正当理由”( unwarranted),则需要根据申请文件的性质以及与信 息公开法基本目标之间的关系进行再衡量。信息公开法的核心目标是确保联邦政府 的行为接受公众的严密审查。本案中新闻记者委员会无意于发现任何与政府行为有 114· 2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该文件突破了 《条例》的规定,扩大了信息公开的例外 事项,且对于事实信息与意见信息、不同阶段的过程性信息均未加区分,对于公开 的利益与不公开的利益之间未加权衡,不仅无法指导实践,反而加剧实践混乱和法律 冲突,进一步模糊了公共利益的边界,增加了公共利益衡量的难度。为了更清晰地厘 清促进信息公开和支持不公开的公共利益的边界,需要对 《条例》进行修改,增加例 外事项的规定,将公开可能影响坦诚表达意见的讨论性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 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可能影响行政执法的调查信息等作为例外事项明确列举。 三、公共利益衡量的原则与标准 公共利益固有的不确定性、变动性使得公益间的冲突与权衡难以把握,而在政府 信息公开中的两面性加剧了衡量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眼前利益 与长远利益之间的衡量。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是具体的、确定的,当下需要保护的; 通过信息公开揭露违法行为,监督依法行政等可能带来的公共利益则是抽象的,长远 的。第二,特定个体利益与不特定社会利益之间的衡量。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有确 定的利益主体,而信息公开追求的公共利益则是社会共同利益。第三,物质或者精神 利益与法律价值之间的衡量。商业秘密具有保障企业竞争力的经济价值,个人隐私是 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具有抽象的精神利益,是自由发展人格之必须;通过信息公开监 督行政,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则是抽象的、较高层级的法律价值。第四,可量化利 益与不可量化利益之间的衡量,商业秘密作为经济利益,其价值是可以量化的,但是 维护公共健康或者监督行政等公共利益则是难以量化的。要解决这些难题,需要对处 于公开和不公开两端的公共利益进行全面的解析,排除不需要纳入衡量范围的因素, 在必须衡量的因素间确定不同利益的位阶,依其轻重确定应当保护的利益顺序。 (一)利益衡量的前提基础 公共利益衡量发生于利益冲突的场合,但并非所有的利益均需要衡量,如果要 公开的信息与支持公开的公共利益之间没有关系,即使公开信息也无助于实现公开 所希望实现的目的,则不需要将其纳入公益衡量的范围。在美国司法部诉新闻自由 记者委员会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对公开信息与公开目标之间的关联进行了分析, “法院必须在公开刑事案件记录的公共利益和联邦 《信息自由法》例外7 (C)保护 的私人利益之间进行平衡时,可以忽略个体情况,按照类别化的方式处理案件。当 第三方申请涉及他人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可以合理地认为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这种侵犯是否 “无正当理由”(unwarranted),则需要根据申请文件的性质以及与信 息公开法基本目标之间的关系进行再衡量。信息公开法的核心目标是确保联邦政府 的行为接受公众的严密审查。本案中新闻记者委员会无意于发现任何与政府行为有 · 411 · 中国社会科学 201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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