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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 预计由于公开政府、议会的未成熟的、建议的或者可能的作为、不作为信息而过度 干扰其正常的运作,或者给予任何个人或者群体过度的利益。”① 另一种公开信息对于公共利益的损害是衍生的,由对个体利益的损害转化而来, 或者与个体利益相伴而生。作为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法律 制度中表现为个体利益,如果行政机关因为公共利益公开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引发的直接危害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中个体利益损失经由国家赔偿程序 可能转化为国家利益。此外,因政府公开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的潜在公共 利益损失表现在政府以后获得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难度和准确性上受到影响 (三)公共利益的两面性 信息公开领域的公共利益具有公开与不公开的两种可能性,并不存在一个整体 的、全局性的公共利益,抽象地理解公共利益是不现实的。无论是支持信息公开还 是反对信息公开,公共利益都不是空洞的概念,背后都有一定的利益考量 支持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源于表达自由权,知情权本身就是一种公共利益,其内 涵接近信息公开的价值,并外化于信息公开法的立法目的,其外延具有开放性,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具体目标:重要公共事务的讨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监督公共资金 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监督公共机构履行职能;确保或者提高公务人员的责任性;揭 露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共健康和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 作为信息不公开依据的公共利益则源于表达自由的限制,其内涵接近信息公开 的危害,并外化于信息公开法的例外事项,其外延具有限缩性,限于法律明确规定 的范围。从总体上看,促进公开的公共利益更接近一般的、普遍的公共利益。不公 开的公共利益则是特殊的、具体的公共利益。 反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关于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规定及其公共利益衡量条款 存在较大的缺陷,直接影响《条例》的实施。《条例》规定信息公开例外事项包括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例外事项的规定不清晰、不全面,不公开的公共利 益展现不全面。对于这种状况,有学者建议对《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的工作秘密 进行延伸解释,②但由于工作秘密的范围过于宽泛,如果行政机关可以自行确定, 可能会侵害公众的知情权。为了弥补《条例》对于例外事项规定的缺失,国务院办 公厅2010年发布的《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 号)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 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务院 办公厅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确定的两类例外,即过程性信息和机关内部管理信息虽 O Australia,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Article 44 ②贺诗礼:《关于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典型条款的几点思考》,《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 113· 2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预计由于公开政府、议会的未成熟的、建议的或者可能的作为、不作为信息而过度 干扰其正常的运作,或者给予任何个人或者群体过度的利益。”① 另一种公开信息对于公共利益的损害是衍生的,由对个体利益的损害转化而来, 或者与个体利益相伴而生。作为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法律 制度中表现为个体利益,如果行政机关因为公共利益公开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引发的直接危害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中个体利益损失经由国家赔偿程序 可能转化为国家利益。此外,因政府公开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的潜在公共 利益损失表现在政府以后获得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难度和准确性上受到影响。 (三)公共利益的两面性 信息公开领域的公共利益具有公开与不公开的两种可能性,并不存在一个整体 的、全局性的公共利益,抽象地理解公共利益是不现实的。无论是支持信息公开还 是反对信息公开,公共利益都不是空洞的概念,背后都有一定的利益考量。 支持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源于表达自由权,知情权本身就是一种公共利益,其内 涵接近信息公开的价值,并外化于信息公开法的立法目的,其外延具有开放性,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具体目标:重要公共事务的讨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监督公共资金 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监督公共机构履行职能;确保或者提高公务人员的责任性;揭 露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共健康和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 作为信息不公开依据的公共利益则源于表达自由的限制,其内涵接近信息公开 的危害,并外化于信息公开法的例外事项,其外延具有限缩性,限于法律明确规定 的范围。从总体上看,促进公开的公共利益更接近一般的、普遍的公共利益。不公 开的公共利益则是特殊的、具体的公共利益。 反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关于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规定及其公共利益衡量条款 存在较大的缺陷,直接影响 《条例》的实施。《条例》规定信息公开例外事项包括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例外事项的规定不清晰、不全面,不公开的公共利 益展现不全面。对于这种状况,有学者建议对 《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的工作秘密 进行延伸解释,② 但由于工作秘密的范围过于宽泛,如果行政机关可以自行确定, 可能会侵害公众的知情权。为了弥补 《条例》对于例外事项规定的缺失,国务院办 公厅2010年发布的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 号)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 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 《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务院 办公厅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确定的两类例外,即过程性信息和机关内部管理信息虽 · 311 ·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 ① ② Australia,FreedomofInformationAct,Article44. 贺诗礼:《关于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典型条款的几点思考》,《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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