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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 产品质量等关系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的信息。从2012年到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 连续三年发布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要求,其中三年都作为重点公开领域的信息 包括:第一类,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三公经费、行政经费等公共财政信息;第 类,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关系公共安全和健康的信息;第三类,保障 性住房、征地拆迁等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信息。①《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中强调需要重点公开的信息与前文所述五种促进公开的公共利益大致符合。虽然通 过解释《条例》的立法目的,并与主动公开的范围和重点公开的信息之间建立联系,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于公共利益概念模糊造成的困扰,但作用有限。一些国家 为解决公共利益难以界定的问题,选择在信息公开法律中进一步释明公共利益的考 量因素,为公共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指引。例如,加拿大《信息获取法》第20条规 定政府机关负责人应当拒绝公开包含第三方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如果该 公开是为了与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有关的公共利益;并且促进公开的 公共利益明显高于第三方的损失,可以公开。② (二)例外事项中的公共利益 正如表达自由受到限制一样,信息获取权并不是绝对权利,也应当受到必要的限 制,以免损害那些合法的,必须以保密方式保护的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不支持公开 信息的公共利益隐含在信息公开法规定的例外事项中。虽然各国确定的信息公开例外 事项的范围大小不同,但是一般都在信息公开法律中列举例外事项。例如,公开可能 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在世界范围内普遍被作为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具有 非常明显的公共利益。再如,刑事案件的侦查、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涉及国家法律的实 施,如果不当公开,可能影响公共职权的履行,损害公共安全和法律执行的公共利益 公开信息对公共利益产生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损害公共利益。属 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本身就意味着公共利益,在确定国家秘密的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公 开与否的利益衡量,损害的判断是在国家秘密定密过程中完成的,在信息公开的过 程中无需进行,只要是国家秘密,就意味着如果公开必然损害公共利益。除此之外, 公开其他例外事项可能产生的损害需要在决定是否公开信息的过程中判断,为了便 于判断,有些国家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需要考虑的因素。例如澳大利亚《信息公开 法》第44条规定的信息公开例外事项是“影响国民经济的信息”,其中第1款规定 如果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公开可能产生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形,则不公开信息。包括: (a)会或者可以合理预期对于澳大利亚经济管理能力产生不利影响;(b)可以合理 ①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当 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Q2) Canada,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 Article 20(6)(a)(b). 2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产品质量等关系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的信息。从2012年到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 连续三年发布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要求,其中三年都作为重点公开领域的信息 包括:第一类,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三公经费、行政经费等公共财政信息;第二 类,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关系公共安全和健康的信息;第三类,保障 性住房、征地拆迁等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信息。① 《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中强调需要重点公开的信息与前文所述五种促进公开的公共利益大致符合。虽然通 过解释 《条例》的立法目的,并与主动公开的范围和重点公开的信息之间建立联系,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于公共利益概念模糊造成的困扰,但作用有限。一些国家 为解决公共利益难以界定的问题,选择在信息公开法律中进一步释明公共利益的考 量因素,为公共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指引。例如,加拿大 《信息获取法》第20条规 定政府机关负责人应当拒绝公开包含第三方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如果该 公开是为了与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有关的公共利益;并且促进公开的 公共利益明显高于第三方的损失,可以公开。② (二)例外事项中的公共利益 正如表达自由受到限制一样,信息获取权并不是绝对权利,也应当受到必要的限 制,以免损害那些合法的,必须以保密方式保护的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不支持公开 信息的公共利益隐含在信息公开法规定的例外事项中。虽然各国确定的信息公开例外 事项的范围大小不同,但是一般都在信息公开法律中列举例外事项。例如,公开可能 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在世界范围内普遍被作为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具有 非常明显的公共利益。再如,刑事案件的侦查、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涉及国家法律的实 施,如果不当公开,可能影响公共职权的履行,损害公共安全和法律执行的公共利益。 公开信息对公共利益产生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损害公共利益。属 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本身就意味着公共利益,在确定国家秘密的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公 开与否的利益衡量,损害的判断是在国家秘密定密过程中完成的,在信息公开的过 程中无需进行,只要是国家秘密,就意味着如果公开必然损害公共利益。除此之外, 公开其他例外事项可能产生的损害需要在决定是否公开信息的过程中判断,为了便 于判断,有些国家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需要考虑的因素。例如澳大利亚 《信息公开 法》第44条规定的信息公开例外事项是 “影响国民经济的信息”,其中第1款规定 “如果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公开可能产生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形,则不公开信息。包括: (a)会或者可以合理预期对于澳大利亚经济管理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可以合理 · 211 · 中国社会科学 2014年第9期 ① ②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 《当 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Canada,AccesstoInformationAct,Article20(6)(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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