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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 性,而且无法避免多数人的暴政。代议制民主、协商制民主等间接民主制成为各国 普遍采用的民主制度选择。为解决代议制民主和协商式民主可能与公共利益相悖的 问题,信息公开成为弥补其缺陷的重要途径,进而成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正如 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信息专员所言“代议制民主制度就意味着公民通过知情权参与并 影响政府的决策过程和某一特定事项的政策形成过程。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之所以重 要就是因为其提供公民实现知情权的途径,并对其行使权利提供更有意义和效果的 支持。”①第五,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是公民参政权不可缺少的内 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透明和开放视为反腐败的重要武器。②一些国家明确有 利于揭露政府或者公务人员违法、不当或者失职行为的信息符合公共利益。③ 如何将促进公开的公共利益外化在信息公开法中,则是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 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与信息公开法的立法目的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条例》第1 条从三个方面阐释了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一是明确公民享有信息获取权;二是促 进政府依法行政;三是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 行政”的目标进一步体现在《条例》第9条政府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尤其反映 在“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 程序等情况的”的规定中。“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则是为了满足“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④将第9条具体化的第10条、11条和12条列举不同层 级政府需要重点公开的信息,主要归纳为下列三类:第一类,也是提及最多的,涉 及公共财政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⑤第二类是行政行为信息,包括行政收费、 政府采购、行政许可、重大建设项目、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权力运行和公共资源配 置信息。⑥第三类,突发事件应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 o "Re eccleston and Department of Family Services and Aboriginal and Islander Affaires (1993), "Decision of the QLD Information Com missioner No. 93002, June 30, 1993,p 25 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年10月31日通过,2005年12月14日生效。 ③例如波黑《信息公开法》第9条规定:尽管属于本法第6、7、8条规定的例外事项,当 开符合公共利益时,主管部门仍然应当公开申请的信息。在确定公开该类信息是否 符合公共利益时,主管部门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任何法定义务的违反, 犯罪行为的存在,不公正,滥用职权或者疏于履职,擅自使用公共资金,或者对于个 人、公众、环境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危险。 Bosnia and Herzegovina, The freedom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 Article 9 ④《条例》第9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⑤《条例》第10条的(四),第11条的(三)、(四),第12条的(二)、(四)、(五)、(六) ⑥《条例》第10条的(五)、(六)、(七)、(八) 111· 2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性,而且无法避免多数人的暴政。代议制民主、协商制民主等间接民主制成为各国 普遍采用的民主制度选择。为解决代议制民主和协商式民主可能与公共利益相悖的 问题,信息公开成为弥补其缺陷的重要途径,进而成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正如 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信息专员所言 “代议制民主制度就意味着公民通过知情权参与并 影响政府的决策过程和某一特定事项的政策形成过程。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之所以重 要就是因为其提供公民实现知情权的途径,并对其行使权利提供更有意义和效果的 支持。”① 第五,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是公民参政权不可缺少的内 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透明和开放视为反腐败的重要武器。② 一些国家明确有 利于揭露政府或者公务人员违法、不当或者失职行为的信息符合公共利益。③ 如何将促进公开的公共利益外化在信息公开法中,则是信息公开的立法问 题。 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与信息公开法的立法目的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条例》第1 条从三个方面阐释了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一是明确公民享有信息获取权;二是促 进政府依法行政;三是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 行政”的目标进一步体现在 《条例》第9条政府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尤其反映 在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 程序等情况的”的规定中。“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则是为了满足 “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④ 将第9条具体化的第10条、11条和12条列举不同层 级政府需要重点公开的信息,主要归纳为下列三类:第一类,也是提及最多的,涉 及公共财政资金的收取、管 理 和 使 用。⑤ 第二类是行政行为信息,包 括 行 政 收 费、 政府采购、行政许可、重大建设项目、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权力运行和公共资源配 置信息。⑥ 第 三 类,突 发 事 件 应 对、环 境 保 护、公 共 卫 生、安 全 生 产、食 品 药 品、 · 111 ·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ReEcclestonandDepartmentofFamilyServicesandAboriginalandIslanderAffaires (1993),"DecisionoftheQLDInformationCommissionerNo.93002,June30,1993,p.25.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年10月31日通过,2005年12月14日生效。 例如波黑 《信息公开法》第9条规定:尽管属于本法第6、7、8条规定的例外事项,当 公开符合公共利益时,主管部门仍然应当公开申请的信息。在确定公开该类信息是否 符合公共利益时,主管部门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任 何 法 定 义 务 的 违 反, 犯罪行为的存在,不公正,滥用职权或者疏于履职,擅自使用公共资金,或者 对 于 个 人、公众、环 境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造 成 危 险。Bosniaand Herzegovina,TheFreedom of AccesstoInformationAct,Article9. 《条例》第9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条例》第10条的 (四),第11条的 (三)、(四),第12条的 (二)、(四)、(五)、(六)。 《条例》第10条的 (五)、(六)、(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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