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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七乳的卫生检验 [实验目的]掌握学会乳的相对密度、脂肪、新鲜度的检验,熟悉乳中三聚氰胺及掺假 掺杂乳的检验,了解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卫生标准。 自从“三聚氯胺奶粉事件“”后,国家对乳及乳制品的质量安全更加重视,特别是在2008 年、2010年颁布了众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测标准,以下实验方法大部分都是参照这些最 新的法规和标准编写的。 一、乳的采样规则和检验程序 (一)生乳的采样规则及检验程序 1取性却则每次取样量最少为250mL,取样时题将生到混合均句。取混合样品时】 可采取在同一个样品瓶中混匀即可。在贮乳缸取样应开动搅拌器。 一般取样量为0.2%一1% 牛乳样品应贮于2℃一6℃,以防变质。 2.检验试样的准备样品应置于15℃~20℃水中,保温10min~15min,然后充分摇 匀。冰冻乳应预先加温培化,升温到20℃时充分摇匀后再取样。 3检哈程序 (1)验收牛乳时,应先做感官鉴定,是否有异常气味,如酸味、牛粪味、腥味和煮熟 乳气味等。用搅拌棒搅匀牛乳时,观察下列异常点。 ①色泽是否带红色、绿色或明显的黄色: ②是否有大量杂质,如煤屑、豆渣、牛粪、尘埃和昆虫等: ③牛乳是否发黏或呈凝块。 (2)测定相对密度和脂肪,按公式求出牛乳的近似成分,或测定其干物质。 (3)测定酸度 (4)当有疑问时,按具体情况检查有无防腐剂、掺杂物和病牛乳等。 (5)各项简单的试验与检验,均于验收牛乳时进行,并作出牛乳等级的决定。如有疑 问或争执时,其正式鉴定应由乳制品加工企业化验室或检验科按所采样品进行检验。 (二)巴氏消毒、灭菌乳的采样规则及检验程序 1.采样规则 (1)产品应按生产班次分批,连续生产不能分别按班次者,则按生产日期分批。 (2)产品应分批编号,按批号取样检验。取样量为1万瓶(袋)以下者抽2瓶(袋), 1~5万瓶(袋)每增加1万瓶(袋)增抽1瓶(袋),5万瓶(袋)以上者每增加2万瓶(袋) 增抽1瓶(袋)。所取样品应贴上标签,标明下列各项。 ①产品名称: ②工厂名称及生产日期: ③采样日期及时间: ④产品数量及批号。 (3)厂外取样气温在20℃以上时,应备冷藏箱。冷藏温度在2℃~6℃,所取样品应及 时检验。如果在1h以内不能检验者,应贮于2C一6℃的冷库或冰箱内。 2.检验程序 (1)所取各批样品均应进行容量或重量鉴定。其容量或重量与标签上标明之容量或重 量差不应超过1.5%。 (2)每批样品中至少有,1瓶做微生物检验,其余做感官和理化检验。实验七 乳的卫生检验 [实验目的] 掌握学会乳的相对密度、脂肪、新鲜度的检验,熟悉乳中三聚氰胺及掺假 掺杂乳的检验,了解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卫生标准。 自从“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后,国家对乳及乳制品的质量安全更加重视,特别是在 2008 年、2010 年颁布了众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测标准,以下实验方法大部分都是参照这些最 新的法规和标准编写的。 一、乳的采样规则和检验程序 (一)生乳的采样规则及检验程序 1.取样规则 每次取样量最少为 250 mL,取样时要将牛乳混合均匀。取混合样品时, 可采取在同一个样品瓶中混匀即可。在贮乳缸取样应开动搅拌器。一般取样量为 0.2%~1‰。 牛乳样品应贮于 2℃~6℃,以防变质。 2.检验试样的准备 样品应置于 15℃~20℃水中,保温 10 min~15 min,然后充分摇 匀。冰冻乳应预先加温熔化,升温到 20℃时充分摇匀后再取样。 3. 检验程序 (1)验收牛乳时,应先做感官鉴定,是否有异常气味,如酸味、牛粪味、腥味和煮熟 乳气味等。用搅拌棒搅匀牛乳时,观察下列异常点。 ① 色泽是否带红色、绿色或明显的黄色; ② 是否有大量杂质,如煤屑、豆渣、牛粪、尘埃和昆虫等; ③ 牛乳是否发黏或呈凝块。 (2)测定相对密度和脂肪,按公式求出牛乳的近似成分,或测定其干物质。 (3)测定酸度。 (4)当有疑问时,按具体情况检查有无防腐剂、掺杂物和病牛乳等。 (5)各项简单的试验与检验,均于验收牛乳时进行,并作出牛乳等级的决定。如有疑 问或争执时,其正式鉴定应由乳制品加工企业化验室或检验科按所采样品进行检验。 (二)巴氏消毒、灭菌乳的采样规则及检验程序 1. 采样规则 (1)产品应按生产班次分批,连续生产不能分别按班次者,则按生产日期分批。 (2)产品应分批编号,按批号取样检验。取样量为 1 万瓶(袋)以下者抽 2 瓶(袋), 1~5 万瓶(袋)每增加 1 万瓶(袋)增抽 1 瓶(袋),5 万瓶(袋)以上者每增加 2 万瓶(袋) 增抽 1 瓶(袋)。所取样品应贴上标签,标明下列各项。 ① 产品名称; ② 工厂名称及生产日期; ③ 采样日期及时间; ④ 产品数量及批号。 (3)厂外取样气温在 20℃以上时,应备冷藏箱。冷藏温度在 2℃~6℃,所取样品应及 时检验。如果在 1 h 以内不能检验者,应贮于 2℃~6℃的冷库或冰箱内。 2. 检验程序 (1)所取各批样品均应进行容量或重量鉴定。其容量或重量与标签上标明之容量或重 量差不应超过±1.5%。 (2)每批样品中至少有,1 瓶做微生物检验,其余做感官和理化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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