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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 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 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乂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 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 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 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 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 以向第三人追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 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 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 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 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 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 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 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 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 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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