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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4版) 全体投保人共同分摊。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大量风险的集合。保险不是保险人个人的善举,而是众多投保人的互助行为。保险 人实现互助的方法是集合多数人的保费,补偿少数人的损失。因此,大量风险的集合, 一方 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前提。 (2)同质风险的集合。同质风险是指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的风险 单位。只有大量同质的风险,才能真正发挥保险的互助合作性。如果风险不同质,风险损失 发生的概率就不同,风险就无法进行集合与分散,而如果对不同质风险进行集合与分散,则 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作为保险人承担投保人风险的代价,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收取的保 险费不是凭主观意愿随便收取的,而是根据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确定的保险费率计收的。保 险人依据历史的损失统计资料,运用大数法则,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从而确定损失的大小。这种科学的方法能使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相 一致,体现保险费的公平合理。为了防止各保险公司间保险费率的恶性竞争,一些国家规定 由保险同业公会厘定保险费率,或者由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审定保险费率。 (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集合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并妥善地管理和运用,为保险人履行 赔偿或给付义务做准备。保险基金是保险赔偿和给付的基础,也是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的经 济基础。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有关法律关系对其进行 保护和约束,即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 的权利和义务,否则保险的经济关系难以成立。 三、保险的特征 保险作为一种应对风险的经济补偿制度,在功能和做法上与救济、赌博、储蓄等经济活 动和行为有相似之处,如不加以区分就会对保险产生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因此有必要通过 保险与这些行为的比较来进一步加深对保险的认识,这也是保险的特性所在。 (一)保险与救济 保险和救济都是对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经济制度,但是两者在经营主体、保 障对象和资金来源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1)保险提供保障的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救济则以国家为主体,是一种社会行为。 (2)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满足承保条件的特定的被保险人: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无力谋 生的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 2020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 4 版) 全体投保人共同分摊。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大量风险的集合。保险不是保险人个人的善举,而是众多投保人的互助行为。保险 人实现互助的方法是集合多数人的保费,补偿少数人的损失。因此,大量风险的集合,一方 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前提。 (2)同质风险的集合。同质风险是指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的风险 单位。只有大量同质的风险,才能真正发挥保险的互助合作性。如果风险不同质,风险损失 发生的概率就不同,风险就无法进行集合与分散,而如果对不同质风险进行集合与分散,则 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作为保险人承担投保人风险的代价,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收取的保 险费不是凭主观意愿随便收取的,而是根据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确定的保险费率计收的。保 险人依据历史的损失统计资料,运用大数法则,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从而确定损失的大小。这种科学的方法能使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相 一致,体现保险费的公平合理。为了防止各保险公司间保险费率的恶性竞争,一些国家规定 由保险同业公会厘定保险费率,或者由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审定保险费率。 (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集合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并妥善地管理和运用,为保险人履行 赔偿或给付义务做准备。保险基金是保险赔偿和给付的基础,也是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的经 济基础。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有关法律关系对其进行 保护和约束,即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 的权利和义务,否则保险的经济关系难以成立。 三、保险的特征 保险作为一种应对风险的经济补偿制度,在功能和做法上与救济、赌博、储蓄等经济活 动和行为有相似之处,如不加以区分就会对保险产生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因此有必要通过 保险与这些行为的比较来进一步加深对保险的认识,这也是保险的特性所在。 (一)保险与救济 保险和救济都是对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经济制度,但是两者在经营主体、保 障对象和资金来源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1)保险提供保障的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救济则以国家为主体,是一种社会行为。 (2)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满足承保条件的特定的被保险人;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无力谋 生的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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