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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法院驳回起诉,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一方变性后,对方无权也无须请求“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 神,婚姻的实质是男女两性结合成夫妻,共同生活。这就要求婚姻当事人必须 是不同性别的男女。根据国情,我国婚姻法没有涉及同性恋的婚姻问题,但第 五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由此可以认为我国婚姻法不 承认同性婚姻。因此,本案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自被告变性确定之日起,已不符 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他们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和法律上的配偶。变性者己 经与对方成为同性人,而离婚诉讼的提起又必须以合法夫妻关系存在作为前 提,是一种基于特定身份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必须以配偶的身份提出。而变性 者丧失配偶身份,对方因此无权请求离婚。 双方当事人在当初办理结婚登记时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是合 法夫妻。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变性行为致使婚姻的合法性丧失,婚 姻的灵魂已经死亡,剩下的只有婚姻的躯壳,其婚姻关系应被视为如同丧偶一 样自然解除。对于曾经确立夫妻关系的结婚证,也随同一方变性行为的实施而 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因此,原告无须多此一举地请求“离婚”。 (三)处理的理由及结论 1原、被告的婚姻符合婚烟法的规定,合法有效。在法院没有解除双方的 婚姻关系之前,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公民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被告 变性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其请求变性是因为其心理上的变 异,其选择应得到社会尊重。法院不应过分的干涉而宣告双方婚姻无效。 2自然人的性别标准主要分为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自然属性表现为体 貌、器官、染色体等特征。法律属性以自然人在户籍管理机关登记的性别为 准,这种标准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这种法律拟制标准是客观存在的。被 告变性后,外貌特征、穿着打扮女性化,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况且公安机 关还为其办理了户口和身份变更的相关手续,被告的法律拟制女性性别已经确 定。 3从他们的婚姻关系发展来看,是一种情势的变更,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 则。原告起诉离婚是基于情势变更,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应予准许。这种认定 符合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一致时,以法律事实为准的法律原理。 在适用法律上同意按第二种意见第一种处理方式处理,即一方起诉离婚, 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离婚协议,法院应予以准许,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调 解书上列被告原性别为男,行变性手术后,性别变更为女。 责任编辑按: 生活实务总是走在法律前面,并要求法律适应其发展。对于本件离婚案件 所涉及的一方变性问题,也应当抱此态度来看。 按照我国婚姻法(前后三次)的规定,婚姻确实应当是男女两性之间在法 律上的结合,不发生同性之间可以依法成立婚姻关系的问题。但是,这样的规 定性,应当是规范结婚登记时的条件,即对同性之间要求结婚的登记申请,不 予准许。对男、女结婚后所发生的任何变化而引起的离婚,均应以离婚的条件 来处理。否则,符合结婚实质和形式要件的结婚登记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将被否 定。这是不符合前因后果的事物发展要求的。故本案的实质问题应当是关于离 婚的条件不完善。本案给我们的启发是,男女结婚后,一方变性,另一方要求③法院驳回起诉,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一方变性后,对方无权也无须请求“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 神,婚姻的实质是男女两性结合成夫妻,共同生活。这就要求婚姻当事人必须 是不同性别的男女。根据国情,我国婚姻法没有涉及同性恋的婚姻问题,但第 五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由此可以认为我国婚姻法不 承认同性婚姻。因此,本案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自被告变性确定之日起,已不符 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他们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和法律上的配偶。变性者已 经与对方成为同性人,而离婚诉讼的提起又必须以合法夫妻关系存在作为前 提,是一种基于特定身份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必须以配偶的身份提出。而变性 者丧失配偶身份,对方因此无权请求离婚。 双方当事人在当初办理结婚登记时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是合 法夫妻。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变性行为致使婚姻的合法性丧失,婚 姻的灵魂已经死亡,剩下的只有婚姻的躯壳,其婚姻关系应被视为如同丧偶一 样自然解除。对于曾经确立夫妻关系的结婚证,也随同一方变性行为的实施而 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因此,原告无须多此一举地请求“离婚”。 (三)处理的理由及结论 1 原、被告的婚姻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合法有效。在法院没有解除双方的 婚姻关系之前,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公民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被告 变性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其请求变性是因为其心理上的变 异,其选择应得到社会尊重。法院不应过分的干涉而宣告双方婚姻无效。 2 自然人的性别标准主要分为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自然属性表现为体 貌、器官、染色体等特征。法律属性以自然人在户籍管理机关登记的性别为 准,这种标准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这种法律拟制标准是客观存在的。被 告变性后,外貌特征、穿着打扮女性化,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况且公安机 关还为其办理了户口和身份变更的相关手续,被告的法律拟制女性性别已经确 定。 3 从他们的婚姻关系发展来看,是一种情势的变更,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 则。原告起诉离婚是基于情势变更,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应予准许。这种认定 符合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一致时,以法律事实为准的法律原理。 在适用法律上同意按第二种意见第一种处理方式处理,即一方起诉离婚, 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离婚协议,法院应予以准许,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调 解书上列被告原性别为男,行变性手术后,性别变更为女。 责任编辑按: 生活实务总是走在法律前面,并要求法律适应其发展。对于本件离婚案件 所涉及的一方变性问题,也应当抱此态度来看。 按照我国婚姻法(前后三次)的规定,婚姻确实应当是男女两性之间在法 律上的结合,不发生同性之间可以依法成立婚姻关系的问题。但是,这样的规 定性,应当是规范结婚登记时的条件,即对同性之间要求结婚的登记申请,不 予准许。对男、女结婚后所发生的任何变化而引起的离婚,均应以离婚的条件 来处理。否则,符合结婚实质和形式要件的结婚登记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将被否 定。这是不符合前因后果的事物发展要求的。故本案的实质问题应当是关于离 婚的条件不完善。本案给我们的启发是,男女结婚后,一方变性,另一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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