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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司法权 第一节权性质和任期 第九十四条国家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国会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地方法院行使。 第九十五条在任何情况下,国家总统不得行使司法权,不得干预正在审判中的案件,不得复审已结案的案件。 第九十六条国家最高法院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宫,凡秉公执法的,均长期任职不得任意撤换。法官依法律领取薪金。法官 在职期间,薪金不得任意降低 第九十七条最高法院法官必须实际从事葎师职业八年以上并具备当选参议员的条件 第九十八条最高法院成立时,被任命的法官向国家总统宣誓就职,保证主持正义、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并履行宪法所规定 的职责。以后的新任法官向最高法院院长宣誓。 第九十九条最高法院制定内部办事规则和有关条例并任命所属公职人员。 第二节司法权的职权范围 第一百条国家最高法院和囯家低级法院负责处理和判决一切涉及宪法和法律的案件(第六十七条第十一款规定的事项除外) 涉及同外国签订的条约的案件,涉及外国大使、公使和领事的案件,涉及海事和海上管辖权的案件,涉及国家为当事人 的案件,涉及两省或两省以上的省际案件句涉及一省与邻省居民之间的案件,涉及不同省的居民之间的案、件,以及涉及 一省或其居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之间的案件 第一百零一条在上述情况下,最高法院根据国会制定的规章和特别条例,行使上诉审判权。但对涉及外国大使、公使和领 事的案件和涉及某省为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负责初审和终审 第一百零二条除众议院有权起诉的弹劫案件外,在全国建立陪审制度后,采取陪审制。一切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在案件发 生的省内进行。但如果案件发生在国外,违反了国际法,国会须通过专门法律决定审理地点 第一百零三条叛国罪指以武力反对国家或句结敌人和向敌人提供援助的罪行。国会须制定专门法进行判决,但专门法不得牵 连除罪犯本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剥夺罪犯权利,不得影响其任何亲属。 第二编省政府 第一百零四条凡按本宪法规定属于联邦政府之外的一切权利,和各省加入联邦时以特别协议明确保留的权利,均属省政 第一百零五条各省有各自的地方体制,根据各自的制度办事。各省自行选举本省省长、省议员和其他官员,联邦政府不得 干预 第一百零六条各省根据本宪法第五条规定制定本省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各省之间可签订有关司法管理、经济利益和公益事业的地方协定,并报告联邦国会备案。各省可制定保护性法 律,利用本省资源发展工业,提倡移民,修筑铁路,开辟航道,垦殖省公有土地,引进和建立新型工业、引进外资和勘 察本省河流。 第一百零八条各省不得行使属于国家的权力,不得签订政治性的地方协议。不得制定有关贸易、内河航行或航海的法律。不 得设立省海关,不得铸造货币,未经联邦国会批准不得成立发行纸币的银行。在国会颁布民法、贸易法、刑法和矿业法后 各省不得另衍颁布这类法律。各省不得对公民和囯籍、破产、伪造货币或国家文件等事项颁布法律。不得征收船舶吨位 税。不得建造战舰或组建军队。但遭受外来入侵或遇迫不容缓的危险时,不在此限,但事后须向联邦政府报告。不得任命驻 外代表或接受外国代表。不得接纳新教派 第一百零九条任何一省不得对另一省宣布或 争。省际争端由最高法院受理解决。双方的敌对行动实际是内战行为 应以叛乱和骚乱论处。联邦政府应依法平息和 第一百一十条各省省长是联邦政府的当然代理人,负责实施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 ●关闭窗口第三章 司法权 第一节 权性质和任期 第九十四条 国家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国会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地方法院行使。 第九十五条 在任何情况下 , 国家总统不得行 使司法权 , 不得干预正在审判中的案件 , 不得复审已结案的案件。 第九十六条 国家最高法院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宫 , 凡秉公执法的 , 均长期任职不得任意撤换。法官依法律领取薪金。法官 在职期间 , 薪金不得任意降 低。 第九十七条 最高法院法官必须实际从事律师 职业八年以上并具备当选参议员的条件。 第九十八条 最高法院成立时 , 被任命的法官 向国家总统宣誓就职 , 保证主持正义、秉公办事、忠 于职守并履行宪法所规定 的职责。以后的新任法官 向最高法院院长宣誓。 第九十九条 最高法院制定内部办事规则和有 关条例并任命所属公职人员。 第二节 司法权的职权范围 第一百条 国家最高法院和国家低级法院负责 处理和判决一切涉及宪法和法律的案件 ( 第六十七 条第十一款规定的事项除外) , 涉及同外国签订的条 约的案件 , 涉及外国大使、公使和领事的案件 , 涉及 海事和海上管辖权的案件 , 涉及国家为当事人 的案 件 , 涉及两省或两省以上的省际案件句涉及一省与邻 省居民之间的案件 , 涉及不同省的居民之间的案、件 , 以及涉及 一省或其居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之间的案 件。 第一百零一条 在上述情况下 , 最高法院根据 国会制定的规章和特别条例 , 行使上诉审判权。但对 涉及外国大使、公使和领 事的案件和涉及某省为当 事人的案件 , 最高法院负责初审和终审。 第一百零二条 除众议院有权起诉的弹劫案件 外 , 在全国建立陪审制度后 , 采取陪审制。一切普通 刑事案件的审判在案件发 生的省内进行。但如果案 件发生在国外 , 违反了国际法 , 国会须通过专门法律 决定审理地点。 第一百零三条 叛国罪指以武力反对国家或句 结敌人和向敌人提供援助的罪行。国会须制定专门 法进行判决 , 但专门法不得牵 连除罪犯本人以外的 其他人员。剥夺罪犯权利 , 不得影响其任何亲属。 第二编 省政府 第一百零四条 凡按本宪法规定属于联邦政府 之外的一切权利 , 和各省加入联邦时以特别协议明 确保留的权利 , 均属省政 府。 第一百零五条 各省有各自的地方体制 , 根据 各自的制度办事。各省自行选举本省省长、省议员和 其他官员 , 联邦政府不得 干预。 第一百零六条 各省根据本宪法第五条规定制 定本省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各省之间可签订有关司法管 理、经济利益和公益事业的地方协定 , 并报告联邦国 会备案。各省可制定保护性法 律 , 利用本省资源发展 工业 , 提倡移民 , 修筑铁路 , 开辟航道 , 垦殖省公有土 地 , 引进和建立新型工业、引进外资和勘 察本省河 流。 第一百零八条 各省不得行使属于国家的权 力 , 不得签订政治性的地方协议。不得制定有关贸 易、内河航行或航海的法律。不 得设立省海关 , 不得 铸造货币 , 未经联邦国会批准不得成立发行纸币的 银行。在国会颁布民法、贸易法、刑法和矿业法后 , 各 省不得另衍颁布这类法律。各省不得对公民和国籍、 破产、伪造货币或国家文件等事项颁布法律。不得征 收船舶吨位 税。不得建造战舰或组建军队。但遭受外 来入侵或遇迫不容缓的危险时 , 不在此限 , 但事后须向联邦政府报告。不得任命驻 外代表或接受外国代 表。不得接纳新教派。 第一百零九条 任何一省不得对另一省宣布或 发动战争。省际争端由最高法院受理解决。双方的敌 对行动实际是内战行为 , 应以叛乱和骚乱论处。联邦 政府应依法平息和镇压。 第一百一十条 各省省长是联邦政府的当然代 理人 , 负责实施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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