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政府职权 第八十六条国家总统有下列职权 (一)总统是国家最高元首,负责统管国家行政事务。 (二)总统为执行国家法律,必要时可签发指示和制订实施条例,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精神 (三)总统是国家首都的直接地方长官。 (四)参与制订、批准并颁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五)经参议院同意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和其他联邦法院法官。 (六)根据有关法院报告,总统可以对联邦司法机构的判决宣布赦免和减刑,但众议院弹劫案件不在此限。 (七)根据囯家法律,批准退休金、退役金和救济金等事项。 (八)总统可根据参议院提出的候选人,推荐天主教教会的主教,行使国家的教职推荐权。 (九)经最高法院同意,总统可同意或扣压罗马教皇的诏令、圣谕、教书和复文。如果上述情况经常发生,则需另行立法。 (十)经参议院同意,任命和撤换全权公使和代办。总统可自行任命和撤换总统府各部部长和各部国务秘书处的官员、领事人 员以及本宪法未做特别规定的其他行政官员 (十一)每年在参议院大厅主持有参众两院议员出席的国会会议开幕式,在会上向国会作囯情报告和就宪法范围内的各项改革 情况,提出需要和适合采取的措施交国会讨论 (十二)当会议日程紧张或进展需要时,总统可宣布延长国会例会或召开国会特别会议。 (十三)根据法律或国家预算支出的需要,决定国家税收和投资事项。 (十四)缔结和签订和平、贸易、航运、结盟、边界、中立和宗教条约。并为保持同外国的友好关系进行谈判,接受外囯使节 和领事。 (十六)决定国家的军职,经参议院同意,任命陆军和海军高级军官和授予军衔,战时可不经参议院同意,自行任命。 (十七)掌握、指挥海、陆军军事力量,根据囯家需要,负责军事力量的组织布署。 (十八)经国会批准或同意,宣布战争和颁发捕获许可令和缴获令。颁发对敌船的劫掠特许证和对敌囯居民和财产的扣押许可 (十九)当国家受到外国侵略时,经参议院同意,宣布国家一地或数地在短期内处于戒严状态。当发生内乱,且值议会休会 时,发布戒严令(因发布戒严令是国会的职权)。总统根据本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使这一职权。 (二十)要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并通过他们要求其他官员报告工作,各政府官员不得拒绝。 (二十-)未经国会准许,总统不得离开首都。国会休会期间,除有重要公务不得在未经国会批准的情况下离开首都。 (二十二)对须经参议院同意方可任命的职位,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出现空缺,总统有权任命代理人员填补缺额。但有效期截 至下届议会闭会为止 第四节政府各部部长 第八十七条八名部长负责处理国家事务,副署和认证总统的各项法令。凡无这一手续的总统文件均属无效。各部的机构设置 由专门法律予以规定。 第八十八条各部部长各自对所认证的法令负责,部长和其他同事共同签署的文件,负共同责任。 第八十九条除本部 政制度外,各部部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第九十条国会举行例会时,各部部长应就各部的工作向国会提供一份详细的国情备忘录。 第九十一条部长在未辞去职务之前,不得兼任参议员或众议员。 第九十二条部长可列席国会会议并参加辩论,但无表决权。 第九十三条部长依法律规定领取薪金。部长任职期间薪金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第三节 政府职权 第八十六条 国家总统有下列职权 : ( 一)总统是国家最高元首 , 负责统管国家行政事务。 ( 二)总统为执行国家法律 , 必要时可签发指示和制订实施条例 , 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精神。 ( 三)总统是国家首都的直接地方长官。 (四)参与制订、批准并颁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五)经参议院同意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和其他联邦法院法官。 ( 六)根据有关法院报告 , 总统可以对联邦司法 机构的判决宣布赦免和减刑 , 但众议院弹劫案件不在此限。 ( 七)根据国家法律 , 批准退休金、退役金和救济金等事项。 (八)总统可根据参议院提出的候选人 , 推荐天主教教会的主教 , 行使国家的教职推荐权。 (九)经最高法院同意 , 总统可同意或扣压罗马 教皇的诏令、圣谕、教书和复文。如果上述情况经常 发生 , 则需另行立法。 ( 十)经参议院同意 , 任命和撤换全权公使和代 办。总统可自行任命和撤换总统府各部部长和各部 国务秘书处的官员、领事人 员以及本宪法未做特别 规定的其他行政官员。 ( 十一)每年在参议院大厅主持有参众两院议员 出席的国会会议开幕式 , 在会上向国会作国情报告 和就宪法范围内的各项改革 情况 , 提出需要和适合 采取的措施交国会讨论。 ( 十二)当会议日程紧张或进展需要时 , 总统可宣布延长国会例会或召开国会特别会议。 (十三)根据法律或国家预算支出的需要 , 决定国家税收和投资事项。 ( 十四)缔结和签订和平、贸易、航运、结盟、边 界、中立和宗教条约。并为保持同外国的友好关系进行谈判 , 接受外国使节 和领事。 (十五)是国家海、陆一切武装力量的总司令。 ( 十六)决定国家的军职 , 经参议院同意 , 任命陆军和海军高级军官和授予军衔 , 战时可不经参议院 同意 , 自行任命。 ( 十七 ) 掌握、指挥海、陆军军事力量 , 根据国家需要 , 负责军事力量的组织布署。 ( 十八)经国会批准或同意 , 宣布战争和颁发捕 获许可令和缴获令。颁发对敌船的劫掠特许证和对 敌国居民和财产的扣押许可 证。 (十九 ) 当国家受到外国侵略时 , 经参议院同意 , 宣布国家一地或数地在短期内处于戒严状态。当发 生内乱 , 且值议会休会 时 , 发布戒严令 ( 因发布戒严 令是国会的职权)。总统根据本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行使这一职权。 ( 二十)要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并通过他们要求其他官员报告工作 , 各政府官员不得拒绝。 (二十一)未经国会准许 , 总统不得离开首都。国 会休会期间 , 除有重要公务不得在未经国会批准的 情况下离开首都。 ( 二十二)对须经参议院同意方可任命的职位 , 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出现空缺 , 总统有权任命代理人 员填补缺额。但有效期截 至下届议会闭会为止。 第四节 政府各部部长 第八十七条 八名部长负责处理国家事务 , 副 署和认证总统的各项法令。凡无这一手续的总统文 件均属无效。各部的机构设置 由专门法律予以规定。 第八十八条 各部部长各自对所认证的法令负责 , 部长和其他同事共同签署的文件 , 负共同责任。 . 第八十九条 除本部门的经济和行政制度外 ,各部部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第九十条 国会举行例会时 , 各部部长应就各部的工作向国会提供一份详细的国情备忘录。 第九十一条 部长在未辞去职务之前 , 不得兼任参议员或众议员。 第九十二条 部长可列席国会会议并参加辩论 , 但无表决权。 第九十三条 部长依法律规定领取薪金。部长任职期间薪金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