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国家宪法 阿根廷国家宪法 我们,阿根廷国家人民的代表们,由各省选举井代表他们的意志,参加制宪大会,履行已签订的协议,为了确立全国团 结、维护正义、巩固国内和半、处理共同防务、提高全民福利并确保我们自己、我们的后代以及世界上一切希望在阿根廷国土 上生活的人们享受自由的成果。在一切理智和正义的源泉——上帝的庇佑下,制定井颁布阿根廷国家宪法。 第一部分宣言、权利和保障 第一条本宪法规定,阿根廷的国家政体是代议制联邦共和囯。 第二条联邦政府信奉罗马天主教。 第三条联邦政府的职权机构设在由囯会特别法律规定为共和囯首都的城市,首都的土地由所在省(一省或数省)议会同意让 第四条联邦政府用国库资金支付国家费用z国库資金包括进出口税收,出售和出租固有土地的收入,邮政收入,由国会向 居民公正和按比例征收的其它捐税收入,以及应国家急需或国家事业需要,由国会批准发行的公债和借贷业务收入 第五条各省在共和代议制的基础上,根据囯家宪法的原则、宣言和保障,制定各省宪法,以保证各省的司法管理、市政体 制和初等教育,在上述条件下,联邦政府保证各省的体制及其实施 第六条当一省被暴力推翻或受到外省侵略时,应省当权人士呼吁支持或重建政府的请求,联邦政府可进入各省领土进行干 预,以维护共和体制或抵抗外来入侵 第七条各省的法令和司法程序应受到其他省的尊重。国会依据总的法律确定实施这些法令和程序的方式及其法律效力。 第八条任何一省公民在外省都享有作为公民的一切权利、特权和豁免权。引渡罪犯是各省间相互的义务。 第九条在国家领土上设立国家海关。海关的税率由国会批准 第十条本国生产和制造的商品,和在海关履行了手续的一切外国物品和商品,在共和国内自由流通,一律免税。 第十—条本国或外国生产和制造的商品和各种牲畜,跨越省界时免交通行税。享有此种权利的还有车辆、船只和往车船中载 运的牲畜。事后亦不得以任问名目征收过境税。 第十二条对从一省开往另一省的船舶不得强迫入港、停泊和收缴过境税。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通过法律或通商条例蛤给予某一港 口优于另一港口的特惠。 第十三条国家可接纳新省,但未经有关省议会和国会的许可,新省不得建立在一省或数省的管辖区域内,也不得合并数省 第十四条国家全体居民享有并根据法律行使以下权利z劳动,兴办各种合法的工业,航行和经商,向当局 停留、过境和出境,公开发表言论不受检查,使用并自由支配个人的财产,为正当目的集会结社,宗教信亻 知识和接受教育。 1957年10月24日修正案批准增加的新条款:各种形式的劳动都享受法律保护,法律保障劳动者有以下权利:公正平等的劳 动条件,限定的劳动时间,休息日和假期工资照付,报酬合理,调整最低生活工资,同工同酬,参加企业盈利分成 监督生产和 参与企业领导,不得任意解雇,公职人员职业稳定,经注册登记允许组织自由和民主的工会 工会的下述活动受到保护:缔结集体劳动合同,要求调解和仲裁,罢工的权利。工会代表在进行工会工作中享有必要的保障 他们的职业的稳定性受到保护 国家必须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险福利。法律要专门规定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由国家实体和有财政和经济自主权的、有国家参与管 理的国家或省级实体负责社会保险事宜,在收取社会保险金时,不得有优惠。颁发和调整退休金与抚恤金,全面保障家庭 生活,保护家庭财产,给予家庭经济补贴,提供体面的住宅。 第十五条阿根廷国家内不得有奴隶存在。现有的少数奴隶自本宪法公布之日起一律成为自由民。取消奴隶制的补偿办法,由 专门法律另行规定。切签定买卖人口契约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一切从事这类买卖活动的个人、公证人和批准这类买卖的官 渠道入境的奴隶,当他一踏上阿根廷共和国的领土就成为自由民。 第十六条阿根廷国家不承认血统和出身的特权,在阿根廷不得存在个人特权和贵族称号。居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的 才能是就业的唯一条件。平等是捐税和一切公共税收的原则基础。 第十七条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非经法律判决,不得剥夺国家的任何居民的财产。为了公共利益,私有财产可根据法定程 序征用,并预先给予补偿。唯国会有权征收本宪法第四条规定的各种赋税。非经法律规定或依法判决,不得强行个人劳役
阿根廷国家宪法 阿根廷国家宪法 序言 我们,阿根廷国家人民的代表们 , 由各省选举并 代表他们的意志 , 参加制宪大会 , 履行已签订的协 议 , 为了确立全国团 结、维护正义、巩固国内和半、处 理共同防务、提高全民福利并确保我们自己、我们的 后代以及世界上一切希望在阿根廷国土 上生活的人 们享受自由的成果。在一切理智和正义的源泉一一 上帝的庇佑下 , 制定并颁布阿根廷国家宪法。 第一部分 宣言、权利和保障 第一条 本宪法规定 , 阿根廷的国家政体是代议制联邦共和国。 第二条 联邦政府信奉罗马天主教。 第三条 联邦政府的职权机构设在由国会特别法律规定为共和国首都的城市 , 首都的土地由所在 省 ( 一省或数省)议会同意让 与联邦政府。 第四条 联邦政府用国库资金支付国家费用 z 国库资金包括进出口税收 , 出售和出租固有土地的 收入 , 邮政收入 , 由国会向 居民公正和按比例征收的 其它捐税收入 , 以及应国家急需或国家事业需要 , 由 国会批准发行的公债和借贷业务收入。 第五条 各省在共和代议制的基础上 , 根据国 家宪法的原则、宣言和保障 , 制定各省宪法 , 以保证 各省的司法管理、市政体 制和初等教育 , 在上述条件 下 , 联邦政府保证各省的体制及其实施。 第六条 当一省被暴力推翻或受到外省侵略 时 , 应省当权人士呼吁支持或重建政府的请求 , 联邦 政府可进入各省领土进行干 预 , 以维护共和体制或 抵抗外来入侵。 第七条 各省的法令和司法程序应受到其他省 的尊重。国会依据总的法律确定实施这些法令和程序的方式及其法律效力。 第八条 任何一省公民在外省都享有作为公民 的一切权利、特权和豁免权。引渡罪犯是各省间相互 的义务。 第九条 在国家领土上设立国家海关。海关的税率由国会批准。 第十条 本国生产和制造的商品 , 和在海关履 行了手续的一切外国物品和商品 , 在共和国内自由 流通 , 一律免税。 第十一条 本国或外国生产和制造的商品和各 种牲畜 , 跨越省界时免交通行税。享有此种权利的还 有车辆、船只和往车船中载 运的牲畜。事后亦不得以 任何名目征收过境税。 第十二条 对从一省开往另一省的船舶不得强 迫入港、停泊和收缴过境税。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通过 法律或通商条例给予某一港 口优于另一港口的特 惠。 第十三条 国家可接纳新省 , 但未经有关省议 会和国会的许可 , 新省不得建立在一省或数省的管 辖区域内 , 也不得合并数省 成立新省。 第十四条 国家全体居民享有并根据法律行使 以下权利 z 劳动 , 兴办各种合法的工业 , 航行和经商 , 向当局请愿 , 入境、 停留、过境和出境 , 公开发表言论 不受检查 , 使用并自由支配个人的财产 , 为正当目的 集会结社 , 宗教信仰自由 , 传授 知识和接受教育。 1957 年 10 月 24 日修正案批准增加的新条款:各种形式的劳动都享受法律保护 , 法律保障劳动者 有以下权利:公正平等的劳 动条件 , 限定的劳动时 间 , 休息日和假期工资照付 , 报酬合理 , 调整最低生 活工资 , 同工同酬 , 参加企业盈利分成 , 监督生产和 参与企业领导 , 不得任意解雇 , 公职人员职业稳定 , 经注册登记允许组织自由和民主的工会。 工会的下述活动受到保护:缔结集体劳动合同 , 要求调解和仲裁 , 罢工的权利。工会代表在进行工会 工作中享有必要的保障 , 他们的职业的稳定性受到 保护。 国家必须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险福利。法律要专 门规定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由国家实体和有财政和 经济自主权的、有国家参与管 理的国家或省级实体 负责社会保险事宜 , 在收取社会保险金时 , 不得有优 惠。颁发和调整退休金与抚恤金 , 全面保障家庭 生 活 , 保护家庭财产 , 给予家庭经济补贴 , 提供体面的 住宅。 第十五条 阿根廷国家内不得有奴隶存在。现 有的少数奴隶自本宪法公布之日起一律成为自由 民。取消奴隶制的补偿办法 , 由 专门法律另行规定。 -切签定买卖人口契约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一切从事这类买卖活动的个人、公证人和批准这类买卖 的官 员必须承担责任。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入境的奴 隶 , 当他一踏上阿根廷共和国的领土就成为自由民。 第十六条 阿根廷国家不承认血统和出身的特 权 , 在阿根廷不得存在个人特权和贵族称号。居民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的 才能是就业的唯一条件。 平等是捐税和一切公共税收的原则基础。 第十七条 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 , 非经法律判 决 , 不得剥夺国家的任何居民的财产。为了公共利 益 , 私有财产可根据法定程 序征用 , 并预先给予补 偿。唯国会有权征收本宪法第四条规定的各种赋税。 非经法律规定或依法判决 , 不得强行个人劳役
在法律许旽的期限内,著晴作家或发眀家的作品、发明或发现享有专利权。没收财产一词将永远从阿根廷刑事法典上取消。 任何武装部队不得以任何形式征用财物,不得强求支援。 第十八条国家的任何居民,非经法律判决不受惩治,不受专门委员会审判,不得从定案前法律规定的主管法官转移出 不得施行逼供。非经有关当局的书面命令,不得逮捕。居民人身保护和权利不受侵犯。住宅、通信和私人文件不受侵犯。对 于搜查和占用居民住宅的场合和所持证据,将立法具体规定。永远取消对政治犯判处死刑,取消一切形式的拷打和鞭挝。 家监狱应清洁卫生,监狱是监护犯人的处所,不是惩罚犯人的处所,对于以安全为借口,采取超过安全需要的措施折磨 犯人的行为,应追究批准这种措施的法官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那些不损害公共秩序、不违反公共道德、不损害第三者的个人行为,法官无权过间,是非留与上帝处置。除 法律规定,不得强迫或剥夺国家的任何居民从事正当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条外籍居民在阿根廷境内享有公民权。他们可以从事工业、商业和其它职业,可以占有、出售和转让不动产,可在 内河和沿海航行,有宗教信仰自由,按法律规定立遗嘱和通婚。可以自由选择囯籍,不需交纳额外赋税。在阿根延连续居 住两年以上者可加入阿根延囯籍,但据本人请求和他对共和囯所作的贡献,当局可酌情缩短上述期限。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会颁布的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所有阿根廷公民都必须服兵役,以保卫祖国和宪法。取得阿根廷国籍的公 民,从领取身份证之日起十年内可自行决定是否服兵役。 第二十二条人民通过根据本宪法产生的代表和权力机构治理国家。一切武装力量或民众团体滥用人民权利,为民请命构成叛 第二十三条国内动乱或外来侵略使本宪法的实施和根据宪法产生的权力机构处于危险境地时,在肇事的省份或地区宣布戒严 并停止宪法保障。但在停止宪法保障期间,共和国总统不得自行判决和执行判决。在处理人员时,总统的权限是逮捕人或当 被捕人不愿离开阿根廷国土时,将他在国内转移。 第二十四条国会将在各方面推动现行法律的改革井建立陪审团制度。 第二十五条联邦政府鼓励欧洲移民。对从事农业、工业和引进并传授科学和艺术的外国人,在他们进入阿根廷国土时,不 二十六条凡遵守国家颁布的条例的各国船舶都可在囯家内洒自由航行 第二十七条联邦政府必须按照本宪法规定的有关公共权力的原则,同外国签订条约以加强和平和贸易关系。 第二十八条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原则、保障和权利在组织实施的法令中不得任意篡改。 第二十九条国会不得授与总统、省议会不得授与省长特殊的职权、最高公共权力,也不得授与至高无上的权力,以避免使 阿根廷人的生命、荣誉或财产昕命于某些政府或某个个人。凡具有这种性质的法令本身都是无效的。对提出、支持或签字同意 这类法令的人将追究责任,并以叛国罪论处。 第三十条宪法可以全部或部分修改。修改宪法须经国会以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后宣布。修改宪法必须召开专门会议进 第三十一条本宪法、国会根据本3 布的国家各项法律和阿根廷同外 约均是国家最高法律,各省政府必须切 实遵守。即使国家的最高法律同本省的法律或宪法中的某些条款发生抵触,各省仍应遵守。唯一例外是κ布宜诺斯艾利斯省 在1859年11月11日协议以前签订的条约不受本条款约束 第三十二条联邦国会不得颂布法律限制出版自由,也不得授权联邦政府干预出版自由 第三十三条本宪法列举的宣言、权利和保障不得理解为否定其他未列入的但符合人民主权原则和共和政体的其他权利和保 第三十四条联邦法院法官不得兼任省法院 法或军法人员,在某省服务时,不得以其职位谋取在该省 留权,同时联邦政府人员临时在某省服务时不得在该地谋求职业。 第三十五条自1810年至今,阿根廷使用的国名先后有z拉普拉塔联合省、阿根廷共和国、阿根延联盟。今后"阿根延国家 是阿根廷政府和各省在制定和批准法律时使用的正式统一名称。 第二部分国家权力 编联邦政府 第一章立法权 第三十六条国会由两院组成 国家众议院,一是由各省和首都的参议员组成的参议院 第三十七条众议院由各省和首都人民以简单多数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各省和首都是国家的基层选举单位。每三万 三千居民选一名代表,或在至少有一万六千五百居民的地区选一名代表。国会在历次人口普查后,确定代表名额,国会可 增加但不得减少每名众议员所代表的居民基数
在法 律许吨的期限内 , 著晴作家或发明家的作品、发明或发 现享有专利权。没收财产一词将永远从阿根廷刑事 法典上取消。 任何武装部队不得以任何形式征用财 物 , 不得强求支援。 第十八条 国家的任何居民 , 非经法律判决不 受惩治 , 不受专门委员会审判 , 不得从定案前法律规 定的主管法官转移出去。 不得施行逼供。非经有关当 局的书面命令 , 不得逮捕。居民人身保护和权利不受 侵犯。住宅、通信和私人文件不受侵犯。对 于搜查和 占用居民住宅的场合和所持证据 , 将立法具体规定。 永远取消对政治犯判处死刑 , 取消一切形式的拷打 和鞭挝。 国家监狱应清洁卫生 , 监狱是监护犯人的处 所 , 不是惩罚犯人的处所 , 对于以安全为借口 , 采取 超过安全需要的措施折磨 犯人的行为 , 应追究批准 这种措施的法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那些不损害公共秩序、不违反 公共道德、不损害第三者的个人行为 , 法官无权过 间 , 是非留与上帝处置。除 法律规定 , 不得强迫或剥 夺国家的任何居民从事正当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条 外籍居民在阿根廷境内享有公民 权。他们可以从事工业、商业和其它职业 , 可以占有、 出售和转让不动产 , 可在 内河和沿海航行 , 有宗教信仰自由 , 按法律规定立遗嘱和通婚。可以自由选择国 籍 , 不需交纳额外赋税。在阿根延连续居 住两年以上 者可加入阿根延国籍 , 但据本人请求和他对共和国 所作的贡献 , 当局可酌情缩短上述期限。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会颁布的法律和政府的法 令 , 所有阿根廷公民都必须服兵役 , 以保卫祖国和宪 法。取得阿根廷国籍的公 民 , 从领取身份证之日起十 年内可自行决定是否服兵役。 第二十二条 人民通过根据本宪法产生的代表 和权力机构治理国家。一切武装力量或民众团体滥用人民权利,为民请命构成叛 乱罪。 第二十三条 国内动乱或外来侵略使本宪法的实施和根据宪法产生的权力机构处于危险境地时 , 在肇事的省份或地区宣布戒严 并停止宪法保障。但 在停止宪法保障期间 , 共和国总统不得自行判决和 执行判决。在处理人员时 , 总统的权限是逮捕人或当 被捕人不愿离开阿根廷国土时 , 将他在国内转移。 第二十四条 国会将在各方面推动现行法律的改革并建立陪审团制度。 第二十五条 联邦政府鼓励欧洲移民。对从事 农业、工业和引进并传授科学和艺术的外国人 , 在他 们进入阿根廷国土时 , 不 得限制也不得征税。 第二十六条 凡遵守国家颁布的条例的各国船舶都可在国家内洒自由航行。 第二十七条 联邦政府必须按照本宪法规定的 有关公共权力的原则 , 同外国签订条约以加强和平 和贸易关系。 第二十八条 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原则、保障和权利在组织实施的法令中不得任意篡改。 第二十九条 国会不得授与总统、省议会不得 授与省长特殊的职权、最高公共权力 , 也不得授与至 高无上的权力 , 以避免使 阿根廷人的生命、荣誉或财 产昕命于某些政府或某个个人。凡具有这种性质的 法令本身都是无效的。对提出、支持或签字同意 这类 法令的人将追究责任 , 并以叛国罪论处。 第三十条 宪法可以全部或部分修改。修改宪 法须经国会以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后宣布。修 改宪法必须召开专门会议进 行。 第三十一条本宪法、国会根据本宪法而颁布 的国家各项法律和阿根廷同外国签署的条约均是国 家最高法律 , 各省政府必须切 实遵守。即使国家的最 高法律同本省的法律或宪法中的某些条款发生抵 触 , 各省仍应遵守。唯一例外是 z 布宜诺斯艾利斯省 在 1859 年 11 月 11 日协议以前签订的条约不受本 条款约束。 第三十二条 联邦国会不得颁布法律限制出版自由 , 也不得授权联邦政府干预出版自由。 第三十三条 本宪法列举的宣言、权利和保障不得理解为否定其他未列入的但符合人民主权原则 和共和政体的其他权利和保 障。 第三十四条 联邦法院法官不得兼任省法院法 官。无论联邦民法或军法人员 , 在某省服务时 , 不得 以其职位谋取在该省的居 留权 , 同时联邦政府人员 临时在某省服务时不得在该地谋求职业。 第三十五条 自 1810 年至今 , 阿根廷使用的国 名先后有 z 拉普拉塔联合省、阿根廷共和国、阿根延 联盟。今后 " 阿根延国家 " 是阿根廷政府和各省在制 定和批准法律时使用的正式统一名称。 第二部分 国家权力 第一编 联邦政府 第一章 立法权 第三十六条 国会由两院组成 , 一是国家众议院 , 一是由各省和首都的参议员组成的参议院。 第一节 众议院 第三十七条 众议院由各省和首都人民以简单 多数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各省和首都是 国家的基层选举单位。每三万 三千居民选一名代表 , 或在至少有一万六千五百居民的地区选一名代表。 国会在历次人口普查后 , 确定代表名额 , 国会可 增加 但不得减少每名众议员所代表的居民基数
第三十八条第一届国会的众议员比例如下z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十二人,科尔多瓦省六人,卡塔马卡省三人,科连特斯省四 人,恩特雷里奥斯省二人,胡胡伊省二人,门多萨省三人,拉里奥晗省二人,萨尔塔省三人,圣地亚哥省四人,圣胡 安省二人,圣菲省二人,圣路易斯省二人,图库曼省三人。 第三十九条为召开第二届国会,应进行人口普查,并根据普查结果规定各地众议员人数。人口普查每十年一次 第四十条凡年满二十五岁、具有四年以上的公民资格、在本选区出生或在本选区居住连续两年以上者,均可当选为众议 第四十一条本次由各省议会制定直接选举国会众议员办法。嗣后,国会将制定一部总选举法。 第四十二条众议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议院每两年要更换一半议员。因此,第一届国会的议员会后将抽签决定两 第四十三条遇有众议员缺额时,省政府或首都政府应立即依法选举一名新议员补足缺额。 第四十四条税收和征兵的立法权专属众议院 第四十五条总统、副总统、 最高法院成员和其他国家地方法院成员在执行任务中失职、犯法或犯有一般罪行时,唯众 议院有权向参议院提出弹刻 弄清事实查明原因,并经三分之二的多数众议员通 第二节参议院 第四十六条参议院由每省两名参议员组成。各省参议员由该省议会以多数票选出。首都的两名参议员按照选举国家总统的方 式选出。每一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当选参议员的条件:凡年满三十岁,有六年以上的国家公民资格,年收入两千硬比索或相当于两千比索,在 本省出生或连续在本省居住两年以上者 第四十八条参议员任期九年,可无限期连任。但每三年须改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在参议员开会之后,参议员抽签决定第 一批和第二批离任的成员 第四十九条国家副总统为参议院议长。但唯有在参议院投票双方人数相等时,议长才有表决权。 第五十条如 职位空缺,或副总统执行总统任务时,参议院应任命一位临时议长。 第五十一条参议院有公开审理众议院弹劫案的全权。审讯弹劫案开庭时,参议员应宣誓。共和囯总统受审时,最高法院院 长应为 非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任何受弹劫者不受定罪处分 第五十二条弹劫案的判决以免职、剥夺享受一切共和囯的荣誉、信任或有酬金职位的资格为限。但被弹动者应依法在普通法 院接受公诉i审讯和惩办 第五十三条共和国遭受外来侵略时,参议院有权授权国家总统宣布共和国某地区或若千地区处于戒严状态。 第五十四条如因去世、辞职或其他原因参议员席位缺额时,该议员所属选区的省政府立即选一名新议员,填补该项缺额。 第五十五条每年从5月1日至9月30日参、众两院举行例会。国家总统可以召集特别会议或延期召开会议。 第五十六条两院各自审查其成员的选举权利和资格是否有效。两院召开会议时必须有绝对多数成员参加。但少数成员可根据 各该议院规定的手续和罚则强迫缺席的议员出席。 第五十七条参众两院的会议同时开始和结束。会议期间,任何议院在未经另一议院的同意下均不得休会三日以上。 第五十八条各议院应制定各该院的议事规章条例。经三分之二议员的同意,处置各该院在执行职责时有越轨行为的议员, 或撤换任职后健康情况或道德行为不称职的议员,直至从议院除名。但对于自愿辞职的议员,只需该院一半以上议员同意即 可作出决定。 第五十九条参议员与众议员在就职仪式上,应直誓忠于职守和遵守宪法 第六十条任何国会议员非经所在议院同意,不受司法机关的控告和审讯。议员为履行立法职权而发表的意见和演说,不受 第六十一条众议员和参议员,自当选之日起至离职之日止,不受逮捕。对犯有构成死刑剥夺公权或最重刑者,在作案现场 被捕获的除外。其罪状应以速审报告通报被告所属议院。 第六十二条参议员或众议员在普通法庭受到书面控告,经开庭审理核实,并取得所在议院三分之二的同意后,议院可免除 其职务,并将被告交付法官审判。 第六十三条两院有权要求政府各部部长解释和报告工作 第六十四条国会议员,非经所在议院同意,不得担任政府职务或接受政府的佣金,但短期职务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条专职教会人员不得担任国会议员职务,省长也不得由所任职的省推选为国会议员 第六十六条参议员和众议员的年金由国库支付,年金数额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第一届国会的众议员比例如下 z 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十二人 , 科尔多瓦省六人 , 卡塔马卡省三人 , 科连特斯省四 人 , 恩特雷里奥斯省二人 , 胡胡伊省二人 , 门多萨省三人 , 拉里奥晗省二人 , 萨 尔塔省三人 , 圣地亚哥省四人 , 圣胡 安省二人 , 圣菲 省二人 , 圣路易斯省二人 , 图库曼省三人。 第三十九条为召开第二届国会 , 应进行人口 普查 , 并根据普查结果规定各地众议员人数。人口普 查每十年一次。 第四十条 凡年满二十五岁、具有四年以上的 公民资格、在本选区出生或在本选区居住连续两年 以上者 , 均可当选为众议 员。 第四十一条 本次由各省议会制定直接选举国会众议员办法。嗣后 , 国会将制定一部总选举法。 第四十二条 众议员每届任期四年 , 可以连任 , 但议院每两年要更换一半议员。因此 , 第一届国会的 议员会后将抽签决定两 年后离任的议员。 第四十三条 遇有众议员缺额时 , 省政府或首都政府应立即依法选举一名新议员补足缺额。 第四十四条 税收和征兵的立法权专属众议院。 第四十五条 总统、副总统、部长和最高法院成 员和其他国家地方法院成员在执行任务中失职、犯 法或犯有一般罪行时 , 唯众 议院有权向参议院提出 弹刻 , 但须弄清事实查明原因 , 并经三分之二的多数 众议员通过。 第二节 参议院 第四十六条 参议院由每省两名参议员组成。 各省参议员由该省议会以多数票选出。首都的两名 参议员按照选举国家总统的方 式选出。每一名参议 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当选参议员的条件 : 凡年满三十 岁 , 有六年以上的国家公民资格 , 年收入两千硬比索 或相当于两千比索 , 在 本省出生或连续在本省居住 两年以上者。 第四十八条 参议员任期九年 , 可无限期连任。 但每三年须改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在参议员开会 之后 , 参议员抽签决定第 一批和第二批离任的成员。 第四十九条 国家副总统为参议院议长。但唯有在参议院投票双方人数相等时 , 议长才有表决权。 第五十条 如遇副总统职位空缺 , 或副总统执行总统任务时 , 参议院应任命一位临时议长。 第五十一条 参议院有公开审理众议院弹劫案 的全权。审讯弹劫案开庭时 , 参议员应宣誓。共和国 总统受审时 , 最高法院院 长应为主席。非经出席参议 员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 , 任何受弹劫者不受定罪处 分。 第五十二条 弹劫案的判决以免职、剥夺享受 一切共和国的荣誉、信任或有酬金职位的资格为限。 但被弹动者应依法在普通法 院接受公诉 i 审讯和惩 办。 第五十三条 共和国遭受外来侵略时 , 参议院 有权授权国家总统宣布共和国某地区或若干地区处 于戒严状态。 第五十四条 如因去世、辞职或其他原因参议 员席位缺额时 , 该议员所属选区的省政府立即选一 名新议员 , 填补该项缺额。 第五十五条 每年从 5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参、 众两院举行例会。国家总统可以召集特别会议或延 期召开会议。 第五十六条 两院各自审查其成员的选举权利和资格是否有效。两院召开会议时必须有绝对多 数成员参加。但少数成员可根据 各该议院规定的手续和罚则强迫缺席的议员出席。 第五十七条 参众两院的会议同时开始和结束。会议期间 , 任何议院在未经另一议院的同意下均 不得休会三日以上。 第五十八条 各议院应制定各该院的议事规章 条例。经三分之二议员的同意 , 处置各该院在执行职 责时有越轨行为的议员 , 或撤换任职后健康情况或 道德行为不称职的议员 , 直至从议院除名。但对于自 愿辞职的议员 , 只需该院一半以上议员同意即 可作 出决定。 第五十九条 参议员与众议员在就职仪式上 ,应宣誓忠于职守和遵守宪法。 第六十条 任何国会议员非经所在议院同意 , 不受司法机关的控告和审讯。议员为履行立法职权 而发表的意见和演说 , 不受 责难。 第六十一条 众议员和参议员 , 自当选之日起 至离职之日止 , 不受逮捕。对犯有构成死刑剥夺公权 或最重刑者 , 在作案现场 被捕获的除外。其罪状应以 速审报告通报被告所属议院。 第六十二条 参议员或众议员在普通法庭受到 书面控告 , 经开庭审理核实 , 并取得所在议院三分之 二的同意后 , 议院可免除 其职务 , 并将被告交付法官 审判。 第六十三条 两院有权要求政府各部部长解释和报告工作。 第六十四条 国会议员 , 非经所在议院同意 , 不 得担任政府职务或接受政府的佣金 , 但短期职务不 在此限。 第六十五条 专职教会人员不得担任国会议员职务 , 省长也不得由所任职的省推选为国会议员。 第六十六条 参议员和众议员的年金由国库支付 , 年金数额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四节国会职权 第六十七条国会有下列职权 (一)制定海关法,规定进口税。进口税和税率应规定全囯统一标准。进口税和其他各项囯家税收可以用各省通行的货币缴 纳。国会同样制定出日税。 (二)应国家防务、公共安全和公民福利的需要,定期按统一标准在国家各地征收直接税。 (三)以国家的信用借贷款项。 (四)自由使用和转让国有土地 (五)在首都和各省分别建立具有发行货币职能的国家银行和支行,并制定银行章程 (六)偿还国家内外债务 (七)决定囯家行政支出的年度预算,通过或否决投资项目。 (八)决定对预算收入不敷支出的省份给予国库拨款补贴 (九)规定内河自由航行条例,修建港口,设立或取消海关,但各省在加入共和国时已建立的海关不得取消。 (十)铸造货币,规定货币与外币的比价,规定全国统一的度量衡标准 (十一)颁布民法、商法、刑法、采矿法、劳动和社会保险法,上述法典不改变地方司法机构的权限。根据出事或作案所在管 辖地区,确定上述法律的执行机构是联邦法院或各省法院。国会应根据本国公民权的原则制定全国统·的囯籍法和公民身份 法,制定破产法、制定惩办伪造货币和伪造囯家文件罪行法,以及制定建立陪审团的法律 (十二)规定同外国及各省间的海陆贸易 (十三)安排建立全国性的驿站和邮政。 (十四)最终商定国界,确定省界,建立新省,制定特别立法,确定位于各省范围之外的囯家辖区的组织管理和政 (十五)处理边疆安全事宜,和平对待印第安人,敦促他们版依天主教 (十六)制定法律促进囯家繁荣、各省进步富裕和文化发展,颁布普通教育和大学教育计划,通过制定保护性法律提供临时 特许和鼓励性补偿来促进工业、移民、铁路和航运的发展,开垦国家土地,引进和建立新工业,引进外国资本和进行内河 (十七)建立最高法院的下级法院,设立和撤销职位,并规定其权限,颁发抚恤金,授予荣誉称号和批准大赦。 修正选举结果。 (十九)通过或废除同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同罗马教廷签订的协定, 的宗教推荐权。 (二十)准许除现有教团外的其他教团进入国内活动 (二+)批准总统直布战争或和平。 (二十二)批准逮捕特许令和缴获令,制定处理缴获劫获物的规则。 (二十三)在和平和战争期间确定陆军和海军的军队编制,并制定军队管理条例和制度。 (二十四)鉴于执行国家法律的需要和镇压内乱或抵御外侮的需要,国会可授权各省或数省建立民团,规定民团的组织、装 备和纪律,并规定指挥管理其中供国家兵役之用的一部分,允许各省任命民团中的指挥官和军官,并监督各自的民团遵守 国会规定的纪律 (二十五)批准外国军队进入国家领土和本国军队开赴国外 (二十六)遇发生内乱时,宣布一地或数地处于戒严状态。批准或取消休会期间由总统宣布的戒严令 (二十七)国家首都和在任何一省通过购买或转让获得的土地上,建立军事要塞、军火库、仓库或供国家使用的其它设施, 在上述地方只有国会能行使立法权。 (二十八)为行使上述职权和本宪法授予阿根廷国家政府的其他一切权力,国会可制定它认为适当的法律和条例。 第五节法律的制定和批准 第六十八条国会的参众两院均有法律动议权。法案由议员或总统提出,但与本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的内容除外
第四节 国会职权 第六十七条 国会有下列职权 : ( 一 ) 制定海关法 , 规定进口税。进口税和税率应规定全国统一标准。进口税和其他各项国家税收可 以用各省通行的货币缴 纳。国会同样制定出日税。 (二)应国家防务、公共安全和公民福利的需要 ,定期按统一标准在国家各地征收直接税。 ( 三 ) 以国家的信用借贷款项。 (四)自由使用和转让国有土地。 (五)在首都和各省分别建立具有发行货币职能的国家银行和支行 , 并制定银行章程。 ( 六)偿还国家内外债务。 ( 七)决定国家行政支出的年度预算 , 通过或否决投资项目。 ( 八)决定对预算收入不敷支出的省份给予国库拨款补贴。 ( 九 ) 规定内河自由航行条例 , 修建港口 , 设立或取消海关 , 但各省在加入共和国时已建立的海关不得取消。 (十)铸造货币 , 规定货币与外币的比价 , 规定全 国统一的度量衡标准。 ( 十一)颁布民法、商法、刑法、采矿法、劳动和社 会保险法 , 上述法典不改变地方司法机构的权限。根 据出事或作案所在管 辖地区 , 确定上述法律的执行 机构是联邦法院或各省法院。国会应根据本国公民 权的原则制定全国统一的国籍法和公民身份 法 , 制 定破产法、制定惩办伪造货币和伪造国家文件罪行 法 , 以及制定建立陪审团的法律。 ( 十二)规定同外国及各省间的海陆贸易。 ( 十三)安排建立全国性的驿站和邮政。 (十四)最终商定国界 , 确定省界 , 建立新省 , 制定特别立法 , 确定位于各省范围之外的国家辖区的 组织管理和政 府。 ( 十五)处理边疆安全事宜 , 和平对待印第安人 , 敦促他们版依天主教。 ( 十六 ) 制定法律促进国家繁荣、各省进步富裕 和文化发展 , 颁布普通教育和大学教育计划 , 通过制 定保护性法律提供临时 特许和鼓励性补偿来促进工 业、移民、铁路和航运的发展 , 开垦国家土地 , 引进和 建立新工业 , 引进外国资本和进行内河 勘探。 (十七 ) 建立最高法院的下级法院 , 设立和撤销 职位 , 并规定其权限 , 颁发抚恤金 , 授予荣誉称号和 批准大赦。 ( 十八)接受或拒绝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辞职 ,宣布进行新的选举 , 统计选票 , 修正选举结果。 ( 十九)通过或废除同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 , 同 罗马教廷签订的协定 , 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国家的宗 教推荐权。 ( 二十 ) 准许除现有教团外的其他教团进入国内活动。 ( 二十一)批准总统宣布战争或和平。 (二十二 ) 批准逮捕特许令和缴获令 , 制定处理缴获劫获物的规则。 ( 二十三 ) 在和平和战争期间确定陆军和海军的军队编制 , 并制定军队管理条例和制度。 (二十四 ) 鉴于执行国家法律的需要和镇压内乱 或抵御外侮的需要 , 国会可授权各省或数省建立民 团 , 规定民团的组织、装 备和纪律 , 并规定指挥管理 其中供国家兵役之用的一部分 , 允许各省任命民团 中的指挥官和军官 , 并监督各自的民团遵守 国会规 定的纪律。 ( 二十五 ) 批准外国军队进入国家领土和本国军队开赴国外。 ( 二十六 ) 遇发生内乱时 , 宣布一地或数地处于戒严状态。批准或取消休会期间由总统宣布的戒严令。 ( 二十七)国家首都和在任何一省通过购买或转 让获得的土地上 , 建立军事要塞、军火库、仓库或供 国家使用的其它设施 , 在上述地方只有国会能行使 立法权。 (二十八)为行使上述职权和本宪法授予阿根廷 国家政府的其他一切权力 , 国会可制定它认为适当 的法律和条例。 第五节 法律的制定和批准 第六十八条 国会的参众两院均有法律动议 权。法案由议员或总统提出 , 但与本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的内容除外
第六十九条法案在提案议院通过后,送交另一议院讨论。两院都通过后,提交总统审批,作为法律颁布 第七十条法案在规定的十个工作日之内不被退回,即视为业经总统批准。 第七十一条任问法案被参议院或众议院否决后,不得再列入当年的议会议程。但如果一议院对另一议院的法案仅作补充或修 改,法案可再送回原提案议院复议,经绝对多数通过后,呈交总统批准。如果补充或修改意见被原提案议院否决,法案应 再送回审查议院审查。如果修改意见再次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议员通过,法案应再送交原提案议院。提案议院议员中对上述补 充和修改意见无三分之二票反对,即视为获得通过 第七十二条如果法案全部或部分被总统驳回,法案连同总统的反对意见退回原提案议院复议。如获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再送 交另一议院复议。如在两院均获多数通过,法案即成为法律,交总统颁布。在这种情况下,两院都应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法 案表示同意或反对。投票人的姓名和理由以及总统的异议均交报界公布。如两院对异议有分歧意见,法案不得再列入当年议 第七十三条批准法律须经下列程序:"阿根廷国家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举行会议期间,颁布或批准某某文件具有法律效 第二章行政权 第一节性质和任期 第七十四条国家行政权由一位称做"阿根廷国家总统“的公民行使。 第七十五条总统生病、离开首都、去世、辞职或被免职时,行政权由囯家副总统行使。国家总统和副总统均被免职、去世、 辞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时,国会确定一名政府官员行使总统职务,直到总统恢复工作或选出新总统为止。 第七十六条国家总统或副总统必须是在阿根廷领土上出生的公民,或在外国出生的本国公民之子嗣s必须信奉罗马天主教并 具有当选参议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总统和副总统任期六年,不得连任,但隔一任后可再次当选 第七十八条国家总统的任期应在六年任期届满之日终止,不得以任期内发生的任何偶然事件为由延长任期。 第七十九条总统和副总统由国库支付年薪,年薪在任期内不变。任职期间,总统和副总统不得兼任其他职务,也不得领取 国家和任何省的其他酬金。 第八十条总统和副总统向参议院议长宣誓就职(第一任总统向制宪会议议长宣誓)。誓词是:·我,某某,谨向上帝和圣经 宣誓,我愿以爱囯热忱忠实执行囯家总统(或副总统)的职务,竭诚遵守并监督遵守阿根廷囯家宪法。如违此言,愿受 第二节国家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方式和时间 第八十一条国家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依下述方式进行z首都和各省以直接投票方式产生选举人团,人数为该地区选出参众两院 议员人数的两倍。选举人的条件和选举方式与众议员选举相同。 众议员、参议员和领取联邦政府薪傣的公职人员不得为选举人。 在总统任期届满前四个月,选举人分别集合于囯家首都和各省首府,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分别选举国家总统和副总统。 将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名单分别列出两份,并注明毎人所得票数。名单由选举人署名封印后,一份送交省议会议长,在首 都则送交市长,并由议长和市长分别署名加封保存,另一份送交参议院议长(第一次选举时送交制宪议会议长) 第八十二条参议院议长(第一次是制宪议会议长)集中全部名单后,应当参众两院议员面前拆封。国会以抽签方式推举四名 国会议员同秘书合作,即行点票,并宣布每位囯家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所得票数。获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即被宣布为总统和 第八十三条在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都只获半数粟,未获绝对多数票的情况下,国会将在获票数最多的两人中再行选举。如 有两人以上获得第一多数粟,囯会就在他们中再行选举。如有一名获第一多数票而有两人或两人以上获第二多数票,那么国 会就在获第一多数和第二多数的人中再行选举 第八十四条选举必须按绝对多数选举制和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如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未获绝对多数票,可在第-轮选举中 获第一多数票的两人中进行第二轮选举。如两人票数相等,可再次投票。如再次相等 院议长(第一次选举时为制宪会 议议长)将作出决定。如果没有国会议员总数的四分之三出席,不得点票,也不得校正选举结果。 第八十五条选举国家总统和昌 会会议中一次完成。选举结果和选举记录
第六十九条 法案在提案议院通过后 , 送交另 一议院讨论。两院都通过后 , 提交总统审批 , 作为法 律颁布。 第七十条 法案在规定的十个工作日之内不被 退回 , 即视为业经总统批准。 第七十一条 任何法案被参议院或众议院否决 后 , 不得再列入当年的议会议程。但如果一议院对另 一议院的法案仅作补充或修 改 , 法案可再送回原提 案议院复议 , 经绝对多数通过后 , 呈交总统批准。如 果补充或修改意见被原提案议院否决 , 法案应 再送 回审查议院审查。如果修改意见再次以三分之二的 多数议员通过 , 法案应再送交原提案议院。提案议院 议员中对上述补 充和修改意见无三分之二票反对 , 即视为获得通过。 第七十二条 如果法案全部或部分被总统驳 回 , 法案连同总统的反对意见退回原提案议院复议。 如获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再送 交另一议院复议。如在 两院均获多数通过 , 法案即成为法律 , 交总统颁布。 在这种情况下 , 两院都应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法 案表 示同意或反对。投票人的姓名和理由以及总统的异 议均交报界公布。如两院对异议有分歧意见 , 法案不 得再列入当年议 会议程。 第七十三条 批准法律须经下列程序 :" 阿根廷 国家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举行会议期间 , 颁布或 批准某某文件具有法律效 力。 " 第二章 行政权 第一节 性质和任期 第七十四条 国家行政权由一位称做 " 阿根廷 国家总统 " 的公民行使。 第七十五条 总统生病、离开首都、去世、辞职 或被免职时 , 行政权由国家副总统行使。国家总统和 副总统均被免职、去世、 辞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时 , 国 会确定一名政府官员行使总统职务 , 直到总统恢复工作或选出新总统为止。 第七十六条 国家总统或副总统必须是在阿根 廷领土上出生的公民 , 或在外国出生的本国公民之 子嗣 s 必须信奉罗马天主教并 具有当选参议员所必 须具备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 总统和副总统任期六年 , 不得连任 , 但隔一任后可再次当选。 第七十八条 国家总统的任期应在六年任期届 满之日终止 , 不得以任期内发生的任何偶然事件为由延长任期。 第七十九条 总统和副总统由国库支付年薪 , 年薪在任期内不变。任职期间 , 总统和副总统不得兼 任其他职务 , 也不得领取 国家和任何省的其他酬金。 第八十条 总统和副总统向参议院议长宣誓就 职 ( 第一任总统向制宪会议议长宣誓)。誓词是:" 我 , 某某 , 谨向上帝和圣经 宣誓 , 我愿以爱国热忱忠实执 行国家总统 ( 或副总统)的职务 , 竭诚遵守并监督遵 守阿根廷国家宪法。如违此言 , 愿受上 帝和国家惩 治。 " 第二节 国家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方式和时间 第八十一条 国家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依下述方 式进行 z 首都和各省以直接投票方式产生选举人团 , 人数为该地区选出参众两院 议员人数的两倍。选举 人的条件和选举方式与众议员选举相同。 众议员、参议员和领取联邦政府薪傣的公职人员不得为选举人。 在总统任期届满前四个月 , 选举人分别集合于 国家首都和各省首府 , 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分别选举 国家总统和副总统。 将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名单分别列出两份 , 并 注明每人所得票数。名单由选举人署名封印后 , 一份 送交省议会议长 , 在首 都则送交市长 , 并由议长和市 长分别署名加封保存 , 另一份送交参议院议长 ( 第一 次选举时送交制宪议会议长 ) 。 第八十二条 参议院议长 ( 第一次是制宪议会 议长)集中全部名单后 , 应当参众两院议员面前拆 封。国会以抽签方式推举四名 国会议员同秘书合作 , 即行点票 , 并宣布每位国家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所 得票数。获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即被宣布为总统和 副总统。 第八十三条 在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都只获半 数粟 , 未获绝对多数票的情况下 , 国会将在获票数最 多的两人中再行选举。如 有两人以上获得第一多数 粟 , 国会就在他们中再行选举。如有一名获第一多数 票而有两人或两人以上获第二多数票 , 那么国 会就 在获第一多数和第二多数的人中再行选举。 第八十四条 选举必须按绝对多数选举制和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如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未获绝 对多数票 , 可在第一轮选举中 获第一多数票的两人 中进行第二轮选举。如两人票数相等 , 可再次投票。 如再次相等 , 参议院议长(第一次选举时为制宪会 议 议长 ) 将作出决定。如果没有国会议员总数的四分之 三出席 , 不得点票 , 也不得校正选举结果。 第八十五条 选举国家总统和副总统必须在国 会会议中一次完成。选举结果和选举记录当即向报 界公布
第三节政府职权 第八十六条国家总统有下列职权 (一)总统是国家最高元首,负责统管国家行政事务。 (二)总统为执行国家法律,必要时可签发指示和制订实施条例,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精神 (三)总统是国家首都的直接地方长官。 (四)参与制订、批准并颁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五)经参议院同意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和其他联邦法院法官。 (六)根据有关法院报告,总统可以对联邦司法机构的判决宣布赦免和减刑,但众议院弹劫案件不在此限。 (七)根据囯家法律,批准退休金、退役金和救济金等事项。 (八)总统可根据参议院提出的候选人,推荐天主教教会的主教,行使国家的教职推荐权。 (九)经最高法院同意,总统可同意或扣压罗马教皇的诏令、圣谕、教书和复文。如果上述情况经常发生,则需另行立法。 (十)经参议院同意,任命和撤换全权公使和代办。总统可自行任命和撤换总统府各部部长和各部国务秘书处的官员、领事人 员以及本宪法未做特别规定的其他行政官员 (十一)每年在参议院大厅主持有参众两院议员出席的国会会议开幕式,在会上向国会作囯情报告和就宪法范围内的各项改革 情况,提出需要和适合采取的措施交国会讨论 (十二)当会议日程紧张或进展需要时,总统可宣布延长国会例会或召开国会特别会议。 (十三)根据法律或国家预算支出的需要,决定国家税收和投资事项。 (十四)缔结和签订和平、贸易、航运、结盟、边界、中立和宗教条约。并为保持同外国的友好关系进行谈判,接受外囯使节 和领事。 (十六)决定国家的军职,经参议院同意,任命陆军和海军高级军官和授予军衔,战时可不经参议院同意,自行任命。 (十七)掌握、指挥海、陆军军事力量,根据囯家需要,负责军事力量的组织布署。 (十八)经国会批准或同意,宣布战争和颁发捕获许可令和缴获令。颁发对敌船的劫掠特许证和对敌囯居民和财产的扣押许可 (十九)当国家受到外国侵略时,经参议院同意,宣布国家一地或数地在短期内处于戒严状态。当发生内乱,且值议会休会 时,发布戒严令(因发布戒严令是国会的职权)。总统根据本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使这一职权。 (二十)要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并通过他们要求其他官员报告工作,各政府官员不得拒绝。 (二十-)未经国会准许,总统不得离开首都。国会休会期间,除有重要公务不得在未经国会批准的情况下离开首都。 (二十二)对须经参议院同意方可任命的职位,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出现空缺,总统有权任命代理人员填补缺额。但有效期截 至下届议会闭会为止 第四节政府各部部长 第八十七条八名部长负责处理国家事务,副署和认证总统的各项法令。凡无这一手续的总统文件均属无效。各部的机构设置 由专门法律予以规定。 第八十八条各部部长各自对所认证的法令负责,部长和其他同事共同签署的文件,负共同责任。 第八十九条除本部 政制度外,各部部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第九十条国会举行例会时,各部部长应就各部的工作向国会提供一份详细的国情备忘录。 第九十一条部长在未辞去职务之前,不得兼任参议员或众议员。 第九十二条部长可列席国会会议并参加辩论,但无表决权。 第九十三条部长依法律规定领取薪金。部长任职期间薪金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
第三节 政府职权 第八十六条 国家总统有下列职权 : ( 一)总统是国家最高元首 , 负责统管国家行政事务。 ( 二)总统为执行国家法律 , 必要时可签发指示和制订实施条例 , 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精神。 ( 三)总统是国家首都的直接地方长官。 (四)参与制订、批准并颁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五)经参议院同意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和其他联邦法院法官。 ( 六)根据有关法院报告 , 总统可以对联邦司法 机构的判决宣布赦免和减刑 , 但众议院弹劫案件不在此限。 ( 七)根据国家法律 , 批准退休金、退役金和救济金等事项。 (八)总统可根据参议院提出的候选人 , 推荐天主教教会的主教 , 行使国家的教职推荐权。 (九)经最高法院同意 , 总统可同意或扣压罗马 教皇的诏令、圣谕、教书和复文。如果上述情况经常 发生 , 则需另行立法。 ( 十)经参议院同意 , 任命和撤换全权公使和代 办。总统可自行任命和撤换总统府各部部长和各部 国务秘书处的官员、领事人 员以及本宪法未做特别 规定的其他行政官员。 ( 十一)每年在参议院大厅主持有参众两院议员 出席的国会会议开幕式 , 在会上向国会作国情报告 和就宪法范围内的各项改革 情况 , 提出需要和适合 采取的措施交国会讨论。 ( 十二)当会议日程紧张或进展需要时 , 总统可宣布延长国会例会或召开国会特别会议。 (十三)根据法律或国家预算支出的需要 , 决定国家税收和投资事项。 ( 十四)缔结和签订和平、贸易、航运、结盟、边 界、中立和宗教条约。并为保持同外国的友好关系进行谈判 , 接受外国使节 和领事。 (十五)是国家海、陆一切武装力量的总司令。 ( 十六)决定国家的军职 , 经参议院同意 , 任命陆军和海军高级军官和授予军衔 , 战时可不经参议院 同意 , 自行任命。 ( 十七 ) 掌握、指挥海、陆军军事力量 , 根据国家需要 , 负责军事力量的组织布署。 ( 十八)经国会批准或同意 , 宣布战争和颁发捕 获许可令和缴获令。颁发对敌船的劫掠特许证和对 敌国居民和财产的扣押许可 证。 (十九 ) 当国家受到外国侵略时 , 经参议院同意 , 宣布国家一地或数地在短期内处于戒严状态。当发 生内乱 , 且值议会休会 时 , 发布戒严令 ( 因发布戒严 令是国会的职权)。总统根据本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行使这一职权。 ( 二十)要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并通过他们要求其他官员报告工作 , 各政府官员不得拒绝。 (二十一)未经国会准许 , 总统不得离开首都。国 会休会期间 , 除有重要公务不得在未经国会批准的 情况下离开首都。 ( 二十二)对须经参议院同意方可任命的职位 , 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出现空缺 , 总统有权任命代理人 员填补缺额。但有效期截 至下届议会闭会为止。 第四节 政府各部部长 第八十七条 八名部长负责处理国家事务 , 副 署和认证总统的各项法令。凡无这一手续的总统文 件均属无效。各部的机构设置 由专门法律予以规定。 第八十八条 各部部长各自对所认证的法令负责 , 部长和其他同事共同签署的文件 , 负共同责任。 . 第八十九条 除本部门的经济和行政制度外 ,各部部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第九十条 国会举行例会时 , 各部部长应就各部的工作向国会提供一份详细的国情备忘录。 第九十一条 部长在未辞去职务之前 , 不得兼任参议员或众议员。 第九十二条 部长可列席国会会议并参加辩论 , 但无表决权。 第九十三条 部长依法律规定领取薪金。部长任职期间薪金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
三章司法权 第一节权性质和任期 第九十四条国家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国会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地方法院行使。 第九十五条在任何情况下,国家总统不得行使司法权,不得干预正在审判中的案件,不得复审已结案的案件。 第九十六条国家最高法院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宫,凡秉公执法的,均长期任职不得任意撤换。法官依法律领取薪金。法官 在职期间,薪金不得任意降低 第九十七条最高法院法官必须实际从事葎师职业八年以上并具备当选参议员的条件 第九十八条最高法院成立时,被任命的法官向国家总统宣誓就职,保证主持正义、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并履行宪法所规定 的职责。以后的新任法官向最高法院院长宣誓。 第九十九条最高法院制定内部办事规则和有关条例并任命所属公职人员。 第二节司法权的职权范围 第一百条国家最高法院和囯家低级法院负责处理和判决一切涉及宪法和法律的案件(第六十七条第十一款规定的事项除外) 涉及同外国签订的条约的案件,涉及外国大使、公使和领事的案件,涉及海事和海上管辖权的案件,涉及国家为当事人 的案件,涉及两省或两省以上的省际案件句涉及一省与邻省居民之间的案件,涉及不同省的居民之间的案、件,以及涉及 一省或其居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之间的案件 第一百零一条在上述情况下,最高法院根据国会制定的规章和特别条例,行使上诉审判权。但对涉及外国大使、公使和领 事的案件和涉及某省为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负责初审和终审 第一百零二条除众议院有权起诉的弹劫案件外,在全国建立陪审制度后,采取陪审制。一切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在案件发 生的省内进行。但如果案件发生在国外,违反了国际法,国会须通过专门法律决定审理地点 第一百零三条叛国罪指以武力反对国家或句结敌人和向敌人提供援助的罪行。国会须制定专门法进行判决,但专门法不得牵 连除罪犯本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剥夺罪犯权利,不得影响其任何亲属。 第二编省政府 第一百零四条凡按本宪法规定属于联邦政府之外的一切权利,和各省加入联邦时以特别协议明确保留的权利,均属省政 第一百零五条各省有各自的地方体制,根据各自的制度办事。各省自行选举本省省长、省议员和其他官员,联邦政府不得 干预 第一百零六条各省根据本宪法第五条规定制定本省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各省之间可签订有关司法管理、经济利益和公益事业的地方协定,并报告联邦国会备案。各省可制定保护性法 律,利用本省资源发展工业,提倡移民,修筑铁路,开辟航道,垦殖省公有土地,引进和建立新型工业、引进外资和勘 察本省河流。 第一百零八条各省不得行使属于国家的权力,不得签订政治性的地方协议。不得制定有关贸易、内河航行或航海的法律。不 得设立省海关,不得铸造货币,未经联邦国会批准不得成立发行纸币的银行。在国会颁布民法、贸易法、刑法和矿业法后 各省不得另衍颁布这类法律。各省不得对公民和囯籍、破产、伪造货币或国家文件等事项颁布法律。不得征收船舶吨位 税。不得建造战舰或组建军队。但遭受外来入侵或遇迫不容缓的危险时,不在此限,但事后须向联邦政府报告。不得任命驻 外代表或接受外国代表。不得接纳新教派 第一百零九条任何一省不得对另一省宣布或 争。省际争端由最高法院受理解决。双方的敌对行动实际是内战行为 应以叛乱和骚乱论处。联邦政府应依法平息和 第一百一十条各省省长是联邦政府的当然代理人,负责实施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 ●关闭窗口
第三章 司法权 第一节 权性质和任期 第九十四条 国家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国会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地方法院行使。 第九十五条 在任何情况下 , 国家总统不得行 使司法权 , 不得干预正在审判中的案件 , 不得复审已结案的案件。 第九十六条 国家最高法院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宫 , 凡秉公执法的 , 均长期任职不得任意撤换。法官依法律领取薪金。法官 在职期间 , 薪金不得任意降 低。 第九十七条 最高法院法官必须实际从事律师 职业八年以上并具备当选参议员的条件。 第九十八条 最高法院成立时 , 被任命的法官 向国家总统宣誓就职 , 保证主持正义、秉公办事、忠 于职守并履行宪法所规定 的职责。以后的新任法官 向最高法院院长宣誓。 第九十九条 最高法院制定内部办事规则和有 关条例并任命所属公职人员。 第二节 司法权的职权范围 第一百条 国家最高法院和国家低级法院负责 处理和判决一切涉及宪法和法律的案件 ( 第六十七 条第十一款规定的事项除外) , 涉及同外国签订的条 约的案件 , 涉及外国大使、公使和领事的案件 , 涉及 海事和海上管辖权的案件 , 涉及国家为当事人 的案 件 , 涉及两省或两省以上的省际案件句涉及一省与邻 省居民之间的案件 , 涉及不同省的居民之间的案、件 , 以及涉及 一省或其居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之间的案 件。 第一百零一条 在上述情况下 , 最高法院根据 国会制定的规章和特别条例 , 行使上诉审判权。但对 涉及外国大使、公使和领 事的案件和涉及某省为当 事人的案件 , 最高法院负责初审和终审。 第一百零二条 除众议院有权起诉的弹劫案件 外 , 在全国建立陪审制度后 , 采取陪审制。一切普通 刑事案件的审判在案件发 生的省内进行。但如果案 件发生在国外 , 违反了国际法 , 国会须通过专门法律 决定审理地点。 第一百零三条 叛国罪指以武力反对国家或句 结敌人和向敌人提供援助的罪行。国会须制定专门 法进行判决 , 但专门法不得牵 连除罪犯本人以外的 其他人员。剥夺罪犯权利 , 不得影响其任何亲属。 第二编 省政府 第一百零四条 凡按本宪法规定属于联邦政府 之外的一切权利 , 和各省加入联邦时以特别协议明 确保留的权利 , 均属省政 府。 第一百零五条 各省有各自的地方体制 , 根据 各自的制度办事。各省自行选举本省省长、省议员和 其他官员 , 联邦政府不得 干预。 第一百零六条 各省根据本宪法第五条规定制 定本省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各省之间可签订有关司法管 理、经济利益和公益事业的地方协定 , 并报告联邦国 会备案。各省可制定保护性法 律 , 利用本省资源发展 工业 , 提倡移民 , 修筑铁路 , 开辟航道 , 垦殖省公有土 地 , 引进和建立新型工业、引进外资和勘 察本省河 流。 第一百零八条 各省不得行使属于国家的权 力 , 不得签订政治性的地方协议。不得制定有关贸 易、内河航行或航海的法律。不 得设立省海关 , 不得 铸造货币 , 未经联邦国会批准不得成立发行纸币的 银行。在国会颁布民法、贸易法、刑法和矿业法后 , 各 省不得另衍颁布这类法律。各省不得对公民和国籍、 破产、伪造货币或国家文件等事项颁布法律。不得征 收船舶吨位 税。不得建造战舰或组建军队。但遭受外 来入侵或遇迫不容缓的危险时 , 不在此限 , 但事后须向联邦政府报告。不得任命驻 外代表或接受外国代 表。不得接纳新教派。 第一百零九条 任何一省不得对另一省宣布或 发动战争。省际争端由最高法院受理解决。双方的敌 对行动实际是内战行为 , 应以叛乱和骚乱论处。联邦 政府应依法平息和镇压。 第一百一十条 各省省长是联邦政府的当然代 理人 , 负责实施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