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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课程参考资料: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法法第57条到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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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一摘自《立法法》第52条—57条 第五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 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 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九条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 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 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 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条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第六十二条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摘自《立法法》第 52 条—57 条 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 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 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 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 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 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

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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