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 2011/3/15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2011/3/15 1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限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立法行为与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限;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 行政立法行为与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2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产生的时代背景 1、近代社会之前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 2、近代社会以来至二战结束之前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 3、二战以后行政立法出现的内在原因 (1)立法的滞后性; (2)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扩展及行政的高度变动性 (二)我国行政立法产生的历史沿革 1、1949年到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 2、1982年宪法颁布到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前; 3、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至今; ■三、行政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阶(见下图)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 二、行政立法 ◼ (一)行政立法产生的时代背景 ◼ 1、近代社会之前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 ◼ 2、近代社会以来至二战结束之前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 ◼ 3、二战以后行政立法出现的内在原因 ◼ (1)立法的滞后性; ◼ (2)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扩展及行政的高度变动性; ◼ (二)我国行政立法产生的历史沿革 ◼ 1、1949年到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 ◼ 2、1982年宪法颁布到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前; ◼ 3、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至今; ◼ 三、行政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阶(见下图)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3
宪法 授权立法(如经济 法律(基本法律和非基本 自治条例和 特别行政区 特区法规) 法律) 单行条例 基本法 行政法规 军事法规 特别行政区 法律 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军事规章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较大的市的地方 府规章 性法规 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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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规则冲突及其解决机制 常规意义上的规则冲突及其解决机制 1、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的,优先适用上位法; 2、特别法与一般法冲突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3、新法与旧法冲突的,优先适用新法; 4、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冲突的,由有权机关解决 特种类型的规则及其解决机制 1、规章与规章的冲突; 2、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 、行政规则的适用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四、法律规则冲突及其解决机制 常规意义上的规则冲突及其解决机制 1、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的,优先适用上位法; 2、特别法与一般法冲突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3、新法与旧法冲突的,优先适用新法; 4、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冲突的,由有权机关解决; 特种类型的规则及其解决机制 1、规章与规章的冲突; 2、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 二、行政规则的适用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5
第二节行政法规 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的历史由来 二、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 现行宪法关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的规定 2、立法法关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的规定 依据立法法第56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可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A、为执行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B、《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第二节 行政法规 一、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的历史由来 二、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 1、现行宪法关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的规定 2、立法法关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的规定 依据立法法第56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可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A、为执行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B、《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6
3、行政法规制定的原贝 (1)法律优先; (2)法律保留;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应由法律加以规定: ①国家主权的事项; 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 白治制度; ④犯罪和刑罚 第二节国务院行政法规
◼ 3、行政法规制定的原则 ◼ (1)法律优先; ◼ (2)法律保留; ◼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应由法律加以规定: ◼ ①国家主权的事项; ◼ 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 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 自治制度; ◼ ④犯罪和刑罚; ◼ 第二节 国务院行政法规 7
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自身由的强制措施和 处罚; 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⑦民事基本制度; ⑧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 基本制度; ⑨诉讼和仲裁制度; ■①0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 其他事项。 (1)法律保留 第二节国务院行政法规
◼ ◼ 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自身由的强制措施和 处罚; ◼ 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 ⑦民事基本制度; ◼ ⑧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 基本制度; ◼ ⑨诉讼和仲裁制度; ◼ ⑩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 其他事项。 (1)法律保留 第二节 国务院行政法规 8
《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 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 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 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 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 除外。 《立法法》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 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 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等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 ◼ 《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 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 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 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 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 除外。 ◼ 《立法法》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 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 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等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4、行政法规的名称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 “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 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 称“条例”。 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 第二节国务院行政法规
4、行政法规的名称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 、 “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 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 称“条例” 。 一、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 第二节 国务院行政法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