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国家赔偿概述 国家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并对受害人 予以赔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四)、必须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 (五)、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国家赔偿与相关范畴之间的区别 (一)、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 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了特别损失,国家对其予以 补偿的制度。 (二)、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三、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即以何种标准来判断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第七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并对受害人 予以赔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四)、必须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 (五)、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二、国家赔偿与相关范畴之间的区别 (一)、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 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了特别损失,国家对其予以 补偿的制度。 (二)、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三、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即以何种标准来判断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 四、国家赔偿的范围 (一)、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 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即国家对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予 以赔偿,对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二)、国家赔偿范围的种类 行政赔偿; 2、刑事赔偿;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五、国家赔偿法产生、发展的历程 )、政务院于1954年1月2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 理暂行条例》。 该条例第20条规定:“港务局如无任何法令根据,擅自下令禁 止船舶离港,船舶得向港务局要求赔偿由于禁止离港所受之直接损 失,并得保留对港务局之起诉权。” (二)、1954年宪法 该法第9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口头控告的权 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收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 偿的权利” 三)、1982年宪法
2 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 四、国家赔偿的范围 (一)、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 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即国家对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予 以赔偿,对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二)、国家赔偿范围的种类 1、行政赔偿; 2、刑事赔偿;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五、国家赔偿法产生、发展的历程 (一)、政务院于 1954 年 1 月 21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 理暂行条例》。 该条例第 20 条规定:“港务局如无任何法令根据,擅自下令禁 止船舶离港,船舶得向港务局要求赔偿由于禁止离港所受之直接损 失,并得保留对港务局之起诉权。” (二)、1954 年宪法 该法第 9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口头控告的权 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收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 偿的权利”。 (三)、1982 年宪法
该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 犯公民权利而收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该法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 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198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该条例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 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 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六)、1987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关法》 该法第54条规定:“海关在检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 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损失。” (七)、1989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 该法专章规定了行政赔偿责任。其中,该法第67条规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收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 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其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 调解。” (八)、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家赔偿法》
3 该法第 41 条第 3 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 犯公民权利而收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1986 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该法第 121 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 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1986 年 9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该条例第 42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 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 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六)、1987 年 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关法》 该法第 54 条规定:“海关在检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 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损失。” (七)、1989 年 4 月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 该法专章规定了行政赔偿责任。其中,该法第 67 条规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收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 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其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 调解。” (八)、1994 年 5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家赔偿法》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主体内容 行政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 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范围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 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 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
4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主体内容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 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范围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 3 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 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 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 4 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
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应当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其他违 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 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三)、国家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注意 ①此处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的法律
5 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应当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3 条、第 4 条规定的其他违 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 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三)、国家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 5 条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注意: ①此处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的法律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 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 ③根据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 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由于公安 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 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 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 素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 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
6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 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 ③根据 2001 年 7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 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由于公安 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 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 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 素。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 7 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 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 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 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 赔偿义务。 四、行政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 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 应当注意: ①《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 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②《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 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7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 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 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 8 条规定: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 赔偿义务。 四、行政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法》第 6 条规定: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 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应当注意: ①《行政复议法》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 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②《行政诉讼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 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行政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 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 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 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 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 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
8 第三节 行政赔偿程序 一、《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 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 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 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 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 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
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 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 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 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 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 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 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 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 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 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 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 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9 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 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 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 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 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 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 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 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 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 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 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 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 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 (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含义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三)、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规定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条第 (三)、(四)、(五)项和第4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 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范例1 在哪些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
10 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 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 (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含义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三)、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 条 规定: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条第 (三)、(四)、(五)项和第 4 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 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范例 1: 在哪些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