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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行政法学》教学课件_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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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内容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 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 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成立 主体要件。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主体包 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应当注意: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有些行政机关 并不行使行政管理权。 2、权力要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如 果行为者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没有行使行政权力,作出的 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法律要件。行政行为必然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产生 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行政认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 行政处罚剥夺相对人的权利等。 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的从属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即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 据。主要表现为:

1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 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 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成立: 1、 主体要件。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主体包 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应当注意: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有些行政机关 并不行使行政管理权。 2、 权力要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如 果行为者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没有行使行政权力,作出的 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3、 法律要件。行政行为必然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产生 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行政认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 行政处罚剥夺相对人的权利等。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的从属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即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 据。主要表现为:

(1)、行政行为的权限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没有法律规定,行 政行为即为超越权限的行为; (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行政行为不具有最终性,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行政行为 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种效力并非最终效力,相对人 不服的,可以通过法定的途径寻求救济; 2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3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4、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 5、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内容 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 例如,颁发许可证、发放抚恤金和社会生活保障金等;减免税收、 出口退税等。 2、设定义务或者剥夺权利; 例如,责令排除污染、责令拆除违章建筑、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产等。 3、确认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地位 前者如结婚登记,后者如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等。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2 (1)、行政行为的权限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没有法律规定,行 政行为即为超越权限的行为; (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行政行为不具有最终性,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行政行为 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种效力并非最终效力,相对人 不服的,可以通过法定的途径寻求救济; 2 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3 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4、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 5、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1、 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 例如,颁发许可证、发放抚恤金和社会生活保障金等;减免税收、 出口退税等。 2、 设定义务或者剥夺权利; 例如,责令排除污染、责令拆除违章建筑、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产等。 3、 确认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地位; 前者如结婚登记,后者如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等。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 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A、调整范围不同; B、能否反复适用不同; C、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 D、行为程序不同; 3、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为的意义。 依据行政行为的主动性程度,可以将其分为职权行政行为与依 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经过行政相 对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之 下方才能够做出的行为。 以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東,是否给行政主体留有选择、裁量余地 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对本分类的理解应该注意三点 1、两种行政行为的含义

3 一、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 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A、调整范围不同; B、能否反复适用不同; C、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 D、行为程序不同; 3、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为的意义。 二、依据行政行为的主动性程度,可以将其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 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经过行政相 对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之 下方才能够做出的行为。 三、以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是否给行政主体留有选择、裁量余地 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对本分类的理解应该注意三点: 1、两种行政行为的含义

2、区分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意义。 A、行政机关是否有自由财量权,决定了行政机关行为时的 不同要求; B、在行政诉讼中,区分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直接决定了司法审查的不同程度; C、区分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决定行政赔偿 的范围。 四、以其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政 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五、以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需要获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可以将行政 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与合法 行政行为的成立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构成行 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

4 2、区分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意义。 A、 行政机关是否有自由财量权,决定了行政机关行为时的 不同要求; B、 在行政诉讼中,区分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直接决定了司法审查的不同程度; C、 区分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决定行政赔偿 的范围。 四、以其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政 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五、以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需要获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可以将行政 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与合法 一、 行政行为的成立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构成行 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

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在职责的国 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 托的组织和个人; 行为主体必须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 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意效果的意思表示; 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行政职权一般是指抽象意义上的 行政权的转化形式,并不局限于必须是行政主体的法定职 权。因为,运用法定职权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如果某行政主体客观上实施了超越其法定职权的行为的话, 此时行政行为已然成立,却并非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 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行政行为在生效时间上的差异构成了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大致 有四种情况: 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 相对方立即生效; 2、受领生效。所谓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必须为相对方首 领,才开始生效。但受领并不意味着必须取得相对方的同意; 3、告知生效。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 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

5 1、 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在职责的国 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 托的组织和个人; 2、 行为主体必须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 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意效果的意思表示; 3、 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行政职权一般是指抽象意义上的 行政权的转化形式,并不局限于必须是行政主体的法定职 权。因为,运用法定职权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如果某行政主体客观上实施了超越其法定职权的行为的话, 此时行政行为已然成立,却并非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 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二、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行政行为在生效时间上的差异构成了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大致 有四种情况: 1、 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 相对方立即生效; 2、 受领生效。所谓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必须为相对方首 领,才开始生效。但受领并不意味着必须取得相对方的同意; 3、 告知生效。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 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开始生效; 附条件生效。它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者 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 本要素。它包括: 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公定 力、确定力、拘東力和执行力等四个方面。 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被推定为 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确定力 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 律效力,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形,非经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 不得被任意撤消或者变更。它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

6 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开始生效; 4、 附条件生效。它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者 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 本要素。它包括: 1、 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3、 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公定 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四个方面。 一、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被推定为 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二、确定力 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 律效力,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形,非经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 不得被任意撤消或者变更。它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 力

形式上的确定力,又称为不可争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 出,相对人不得任意擅自改变或请求改变该行政行为; 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非经 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消, 应当注意:确定力是相对的,并不是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就绝对不 能加以改变,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撤 消或变更行政行为。 、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相对人对于生效的行政行为必须 严格遵守、服从,完成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违反或拒绝,否则要承 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其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 (1)、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有执行力,只有在行政行为的内容 中为相对人设定了义务的,才存在执行 (2)、不是行政行为一旦成立就必须立即执行 (3)、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执行;

7 1、 形式上的确定力,又称为不可争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 出,相对人不得任意擅自改变或请求改变该行政行为; 2、 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非经 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消。 应当注意:确定力是相对的,并不是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就绝对不 能加以改变,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撤 消或变更行政行为。 三、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相对人对于生效的行政行为必须 严格遵守、服从,完成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违反或拒绝,否则要承 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其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 (1)、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有执行力,只有在行政行为的内容 中为相对人设定了义务的,才存在执行; (2)、不是行政行为一旦成立就必须立即执行; (3)、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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