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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宪法:西班牙王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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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王国宪法 序言 西班牙国希望建立正义、自由和安全,并为所有组成西班牙国的人们谋求利益,行使自己的主权,兹宣布如下意愿: 保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以及在公正的经济社会秩序中的民主共存。 巩固法制国家,以保障表达人民意愿的法律至上之地位 保护所有西班牙人和西班牙各民族行使人权发展其文化、传统、语言和组织。 推动文化和经济的进步以保证所有人良好的生活质量。 建立一个先进的民主社会。 为加强世界各国人民间的和平关系和有效合作而努力。 鉴此,议会通过、西班牙人民批准如下宪法 总纲 第一条 第一款西班牙是一个法制社会和民主的国家,维护自由、正义、平等和政治多元化为其法律秩序的最高价值。 第二款国家主权属于西班牙人民,国家权力盖源于此。 第三款西班牙的政体是议会君主制 第二条 本宪法的基础是西班牙国牢不可破的团结和全体西班牙人所共有的不可分割的祖国,承认并保障组成西班牙国的各民族和各地区的自治 权利及其团结 第三条 第一款卡斯蒂利亚语,即西班牙语为国家官言语言。所有西班牙人有义务熟悉它,并有使用它的权利 第二款西班牙的其他语言,根据各自治区的法律为各自治区的官方语言 第三款西班牙的各种语言形态均为文化财富并受到特别的尊重和保护 第四条 第一款西班牙国旗由红、黄和红三横道组成,黄色横道的宽度为红色横道的两倍。 第二款法律承认各自治区的旗、徽,可与西班牙国旗在各公共建筑和正式场合共同悬挂 第五条国家的首都是马德里城 第六条 政党体现政治多元化,听取并表达人民意愿,是政治参与的基本渠道。政党在尊重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创建并进行活动,其内部结 构和职能应是民主的 第七条 劳动者工会和企业界协会为保护和发展经济和社会利益做出贡献,该利益是它们自身的利益。工会和协会在尊重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自 由创建并进行活动,其内部结构和职能应是民主的

西班牙王国宪法 序 言 西班牙国希望建立正义、自由和安全,并为所有组成西班牙国的人们谋求利益,行使自己的主权,兹宣布如下意愿: 保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以及在公正的经济社会秩序中的民主共存。 巩固法制国家,以保障表达人民意愿的法律至上之地位。 保护所有西班牙人和西班牙各民族行使人权发展其文化、传统、语言和组织。 推动文化和经济的进步以保证所有人良好的生活质量。 建立一个先进的民主社会。 为加强世界各国人民间的和平关系和有效合作而努力。 鉴此,议会通过、西班牙人民批准如下宪法。 总 纲 第一条 第一款 西班牙是一个法制社会和民主的国家,维护自由、正义、平等和政治多元化为其法律秩序的最高价值。 第二款 国家主权属于西班牙人民,国家权力盖源于此。 第三款 西班牙的政体是议会君主制。 第二条 本宪法的基础是西班牙国牢不可破的团结和全体西班牙人所共有的不可分割的祖国,承认并保障组成西班牙国的各民族和各地区的自治 权利及其团结。 第三条 第一款 卡斯蒂利亚语,即西班牙语为国家官言语言。所有西班牙人有义务熟悉它,并有使用它的权利。 第二款 西班牙的其他语言,根据各自治区的法律为各自治区的官方语言。 第三款 西班牙的各种语言形态均为文化财富并受到特别的尊重和保护。 第四条 第一款 西班牙国旗由红、黄和红三横道组成,黄色横道的宽度为红色横道的两倍。 第二款 法律承认各自治区的旗、徽,可与西班牙国旗在各公共建筑和正式场合共同悬挂。 第五条 国家的首都是马德里城。 第六条 政党体现政治多元化,听取并表达人民意愿,是政治参与的基本渠道。政党在尊重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创建并进行活动,其内部结 构和职能应是民主的。 第七条 劳动者工会和企业界协会为保护和发展经济和社会利益做出贡献,该利益是它们自身的利益。工会和协会在尊重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自 由创建并进行活动,其内部结构和职能应是民主的。 第八条

第一款武装力量由陆海空军组成,任务是保障西班牙的主权和独立,捍卫西班牙的领土完整和宪法秩序。 第二款根据本宪法的原则,由一项组织法指导军队组织的基础 第九条 第一款所有公民与公共权力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约束。 第二款 公共权力应创造条件使个人和由个人组成的集团之自由、平等名符其实和行之有效,应铲除阻扰和妨碍自由平等充分发扬的障碍,并便 利全体公民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三款 宪法保障法制原则,等级规范化,规章制度公开化,对个人权利不利的或限制性的惩罚条款的无追溯效力、法律安全、公共权力的责任 和不滥用职权 第一章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第一款人的尊严,人固有的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个性的自由发展,尊重法律和尊重他人的权利,是政治秩序和社会和平的基础。 第二款宪法所承认之和基本权利和自由有关的准则将根据西班牙所批准之世界人权宣言及内容类似的国际条约和协议进行解释 第一节西班牙人和外国人 第一款依法确定西班牙国籍的取得、保留和失去均根据法律规定 第二款任何出生在西班牙的人,其国籍不得被剥夺。 国家可与伊比利亚美州国家或其他与西班牙曾经有过或可能有特殊联系的国家缔结双重国籍的条约。在这些国家中,尽管不承认其公民 有对等的权利,西班牙人也可以入籍,并不失去其出生地国籍 第十二条年满18岁的西班牙人为成年人 第一款外国人在西班牙享有本条款中由条约和法律规定之条文所保证的公共自由 第二款除非考虑到对等原则可由条约或法律规定市政直接选举的权利外,仅西班牙人才享有第二十三条所承认的权利。 第三款引渡仅依据条约或法律并根据对等原则而实行。政治犯罪不予引渡,恐怖不被认为是改治犯罪 第四款法律将制订条文规定其他国家的公民和无国籍者可在西班牙享有避难权 第二节权利和自由 第十四条西班牙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因出生、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见解或任何其他个人或社会的条件或情况而受歧视 第一分节基本权利和公共自由 第十五条 人人享有生活和身心完整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拷打或肉刑,或受到非人的和侮辱性的待遇,废除死刑,战争时期可执行军事刑 法的情况除外

第一款 武装力量由陆海空军组成,任务是保障西班牙的主权和独立,捍卫西班牙的领土完整和宪法秩序。 第二款 根据本宪法的原则,由一项组织法指导军队组织的基础。 第九条 第一款 所有公民与公共权力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约束。 第二款 公共权力应创造条件使个人和由个人组成的集团之自由、平等名符其实和行之有效,应铲除阻扰和妨碍自由平等充分发扬的障碍,并便 利全体公民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三款 宪法保障法制原则,等级规范化,规章制度公开化,对个人权利不利的或限制性的惩罚条款的无追溯效力、法律安全、公共权力的责任 和不滥用职权。 第一章 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第一款 人的尊严,人固有的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个性的自由发展,尊重法律和尊重他人的权利,是政治秩序和社会和平的基础。 第二款 宪法所承认之和基本权利和自由有关的准则将根据西班牙所批准之世界人权宣言及内容类似的国际条约和协议进行解释。 第一节 西班牙人和外国人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依法确定西班牙国籍的取得、保留和失去均根据法律规定。 第二款 任何出生在西班牙的人,其国籍不得被剥夺。 第三款 国家可与伊比利亚美州国家或其他与西班牙曾经有过或可能有特殊联系的国家缔结双重国籍的条约。在这些国家中,尽管不承认其公民 有对等的权利,西班牙人也可以入籍,并不失去其出生地国籍。 第十二条 年满18岁的西班牙人为成年人。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外国人在西班牙享有本条款中由条约和法律规定之条文所保证的公共自由。 第二款 除非考虑到对等原则可由条约或法律规定市政直接选举的权利外,仅西班牙人才享有第二十三条所承认的权利。 第三款 引渡仅依据条约或法律并根据对等原则而实行。政治犯罪不予引渡,恐怖不被认为是政治犯罪。 第四款 法律将制订条文规定其他国家的公民和无国籍者可在西班牙享有避难权。 第二节 权利和自由 第十四条 西班牙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因出生、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见解或任何其他个人或社会的条件或情况而受歧视。 第一分节 基本权利和公共自由 第十五条 人人享有生活和身心完整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拷打或肉刑,或受到非人的和侮辱性的待遇,废除死刑,战争时期可执行军事刑 法的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第一款

保障个人和团体的意识形态、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其游行活动中,除为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公共秩序所必须的限制外,无更多限制。 第二款任何人不得被迫宣布其意识形态、宗教或信仰 第三款任何宗教都不具有国家性质。公共权力应注意到西班牙社会的宗教信仰并与天主教教会及其他教派保持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第一款人人均享有自由和安全的权利。除执行本条款规定、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及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而外,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预防性拘捕不得超过旨在澄清事实所严格需要的侦察时间,在所有案件中,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被拘捕者应即释放或交送司 法当局 第三款 所有被拘捕者应立即并以其可理解的方式被告知其权利和被捕的理由,不得被逼供词。依法律规定之条文,保证被拘捕者在侦缉和司法 审理中得到律师的协助 第四款法律指导“人身保护令”的实 吏所有被非法拘捕者即送司法当局处理。同时依法决定临时监禁的最长期限 第十八条 第一款保障名誉、个人和家庭隐私及本人形象的权利 第二款住宅不受侵犯。未经屋主许可或司法决定不得进入或搜查,现行犯罪除外。 第三款保障通讯秘密,特别是邮政、电报和电话的秘密,司法决定的情况除外 第四款为保障公民的名誉、个人和家庭的隐私及其权利的充分实施,法律限制信息的使用。 第十九条西班牙人有权在本国领土内自由选择住所和迁徙。 同样有权依法律规定之条文自由出入西班牙。该权利不得因政治或意识形态之原因而受到限制 第二十条 第一款承认并保护的权 1.以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复制的方式自由表达和传播思想、想法和意见 2.文艺创作、科技发明。 3.讲学自由 4.通过任何传播媒介自由报告或接收真实消息。行使上述自由时,法律规定良知不予公开和保守职业秘密 第二款上述权利的行使不得以任何预先审查和方式予以限制。 第三款 法律规定属国家或任何公共单位的社会通讯媒介的组织和由议会控制,并保证各重要社会和政治集团在尊重西班牙社会多元化和其语言 多样化的情况下,对上述媒介的使用 第四款 这些自由在本章所承认的权利,阐述本章各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在名誉、隐私、本身形象的权利及青少年享有被保护权等方面是有限制 第五款仅根据司法判决才可没收出版刊物、录音和其他新闻工具 十一条 第一款承认不携武器的和平集会。行使该权利无需预先征得批准

保障个人和团体的意识形态、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其游行活动中,除为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公共秩序所必须的限制外,无更多限制。 第二款 任何人不得被迫宣布其意识形态、宗教或信仰。 第三款 任何宗教都不具有国家性质。公共权力应注意到西班牙社会的宗教信仰并与天主教教会及其他教派保持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第一款 人人均享有自由和安全的权利。除执行本条款规定、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及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而外,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第二款 预防性拘捕不得超过旨在澄清事实所严格需要的侦察时间,在所有案件中,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被拘捕者应即释放或交送司 法当局。 第三款 所有被拘捕者应立即并以其可理解的方式被告知其权利和被捕的理由,不得被逼供词。依法律规定之条文,保证被拘捕者在侦缉和司法 审理中得到律师的协助。 第四款 法律指导“人身保护令”的实施,以使所有被非法拘捕者即送司法当局处理。同时依法决定临时监禁的最长期限。 第十八条 第一款 保障名誉、个人和家庭隐私及本人形象的权利。 第二款 住宅不受侵犯。未经屋主许可或司法决定不得进入或搜查,现行犯罪除外。 第三款 保障通讯秘密,特别是邮政、电报和电话的秘密,司法决定的情况除外。 第四款 为保障公民的名誉、个人和家庭的隐私及其权利的充分实施,法律限制信息的使用。 第十九条 西班牙人有权在本国领土内自由选择住所和迁徙。 同样有权依法律规定之条文自由出入西班牙。该权利不得因政治或意识形态之原因而受到限制。 第二十条 第一款 承认并保护的权利: 1.以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复制的方式自由表达和传播思想、想法和意见。 2.文艺创作、科技发明。 3.讲学自由。 4.通过任何传播媒介自由报告或接收真实消息。行使上述自由时,法律规定良知不予公开和保守职业秘密。 第二款 上述权利的行使不得以任何预先审查和方式予以限制。 第三款 法律规定属国家或任何公共单位的社会通讯媒介的组织和由议会控制,并保证各重要社会和政治集团在尊重西班牙社会多元化和其语言 多样化的情况下,对上述媒介的使用。 第四款 这些自由在本章所承认的权利,阐述本章各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在名誉、隐私、本身形象的权利及青少年享有被保护权等方面是有限制 的。 第五款 仅根据司法判决才可没收出版刊物、录音和其他新闻工具。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承认不携武器的和平集会。行使该权利无需预先征得批准

第二款在公共交通地点的集会和游行示威需事先通知当局,只在具有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及生命财产的理由时,方可子以禁止。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承认结社自由 第二款追求之目的或使用之特别手段构成犯罪者为非法结社。 第三款受本条庇护的社团应登记注册,仅供刊行之用 第四款仅以事出有因之司法判决,社团方可被解散或中止活动。 第五款禁止秘密社团和准军事行动的社团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公民有直接或通过代表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代表是经全民投票在定期选举中自由选派产生的 第二款同时,公民有权在平等条件下并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担任公共职务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人人在行使其合法权益时,均有权获得法官和法庭有效保护,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发生无保护现象 第二款 同样,所有人有权依法经过预审、进行辩护和得到律师帮助、被告知对其之指控、不得无故拖延的公开诉讼审理程序、并具备各种保障 措施使用属自我辩护之用的验证手段、不自我栽赃、不自我招认犯罪和自认无罪。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中不得因亲缘关系或职业秘密而 被逼供所指罪行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任何人其行动或疏忽在发生之时据当时所行法律不构成犯罪、过失或行政渎职,不得被判刑或惩罚。 剥夺自由的判刑及安全措施旨在再教育和重返社会,而不得构成强迫劳动。除判决书内容、服刑方法和感化法律内容有明确限制的情况 而外,服刑犯人享有本章的基本权利。在所有情况下,犯人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相应的福利以及接触文化和全面发展个性 第二款民事管理部门不得强加惩罚措施以直接或附加方法剥夺自由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民事管理部门和职业组织内设立名誉法院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所有人享受教育的权利。承认教育的自由。 第二款教育的目的是在尊重共处的民主原则和基本权利与自由和范围内,充分发展人的个性 第三款公共权力保障协助父母使子女根据其信念所给予的宗教和道德教育的权利。 第四款基础教育为义务免费教育 第五款公共权力制订教育总计划,并有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和创建教育中心,保障所有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六款承认自然人和法人在尊重宪法原则范围内有创建教育中心的自由 第七款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教师、家长以及学生据学生的情况,参与所有以公共基金维持的学校的控制和管理。 第八款公共权力检査并追溯确认教育体制,以保障法律的实施。 第九款公共权力帮助教育中心完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十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认大学自治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在公共交通地点的集会和游行示威需事先通知当局,只在具有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及生命财产的理由时,方可予以禁止。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承认结社自由。 第二款 追求之目的或使用之特别手段构成犯罪者为非法结社。 第三款 受本条庇护的社团应登记注册,仅供刊行之用。 第四款 仅以事出有因之司法判决,社团方可被解散或中止活动。 第五款 禁止秘密社团和准军事行动的社团。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公民有直接或通过代表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代表是经全民投票在定期选举中自由选派产生的。 第二款 同时,公民有权在平等条件下并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担任公共职务。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人人在行使其合法权益时,均有权获得法官和法庭有效保护,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发生无保护现象。 第二款 同样,所有人有权依法经过预审、进行辩护和得到律师帮助、被告知对其之指控、不得无故拖延的公开诉讼审理程序、并具备各种保障 措施使用属自我辩护之用的验证手段、不自我栽赃、不自我招认犯罪和自认无罪。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中不得因亲缘关系或职业秘密而 被逼供所指罪行。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任何人其行动或疏忽在发生之时据当时所行法律不构成犯罪、过失或行政渎职,不得被判刑或惩罚。 第二款 剥夺自由的判刑及安全措施旨在再教育和重返社会,而不得构成强迫劳动。除判决书内容、服刑方法和感化法律内容有明确限制的情况 而外,服刑犯人享有本章的基本权利。在所有情况下,犯人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相应的福利以及接触文化和全面发展个性。 第二款 民事管理部门不得强加惩罚措施以直接或附加方法剥夺自由。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民事管理部门和职业组织内设立名誉法院。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所有人享受教育的权利。承认教育的自由。 第二款 教育的目的是在尊重共处的民主原则和基本权利与自由和范围内,充分发展人的个性。 第三款 公共权力保障协助父母使子女根据其信念所给予的宗教和道德教育的权利。 第四款 基础教育为义务免费教育。 第五款 公共权力制订教育总计划,并有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和创建教育中心,保障所有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六款 承认自然人和法人在尊重宪法原则范围内有创建教育中心的自由。 第七款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教师、家长以及学生据学生的情况,参与所有以公共基金维持的学校的控制和管理。 第八款 公共权力检查并追溯确认教育体制,以保障法律的实施。 第九款 公共权力帮助教育中心完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十款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认大学自治。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所有公民有自由参加工会的权利。法律可以限制或排除武装力量或机构及其他受军事纪律约束的组织行使该权利,并规定公职官员行使 该权利的细则。工会自由包括创建工会并有选择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有组成联合会和创建国际工会组织或参加这些组织的权利。任何 人不得被迫加入工会。 第二款承认劳动者为保卫自身利益举行罢工的权利。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将制订为维持社会基本服务的明确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所有西班牙人有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目的提出个人和集体的书面要求的权利 第二款武装力量或机构或受军事纪律约束的部队的成员只能个人单独行使该权利,并根据特殊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分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第一款西班牙公民有保卫西班牙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款法律将规定西班牙人的军事义务并根据应有的保障规定良知谴责及免除义务兵役,并根据情况可代之以社会服务。 第三款为实现总体利益之目的可建立民事服役制 第四款可以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严重危险、灾害或公共灾难情况下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全体公民视经济能力并据以平等和渐进原则制定的公正的税收制度为维持公共开支作出贡献,这在任何情况下下得为查抄性质的 第二款须实现均衡公共收支、其计划和执行应符合效益和经济的原则 第三款只有经法律程序才可规定公益性质的个人或承袭的劳役。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男人和妇女有在法律完全平等的情况下缔结婚姻的权利 第二款法律规定婚姻的方式、结婚年龄和能力之有无、配偶的权利和义务、分居、解除婚姻的原则及后果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承认私人财产和财产继承的权利。 第二款以上权利的社会效用将根据法律限定其内容 第三款除由公益或社会利益的正当原因,并通过相应的赔偿和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之外,任何人的财产和权利不得被剥夺。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根据法律规定,承认以普遍利益为目的成立基金会的权利。 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中第三、四款对成立基金会同样有效。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所有西班牙人有劳动的义务和权利,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通过劳动晋升的权利和获得满足及其家庭的需要的足够报酬的权利,在 任何情况下不能因性别受到歧视。 第二款法律规定劳动者的章程

第一款 所有公民有自由参加工会的权利。法律可以限制或排除武装力量或机构及其他受军事纪律约束的组织行使该权利,并规定公职官员行使 该权利的细则。工会自由包括创建工会并有选择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有组成联合会和创建国际工会组织或参加这些组织的权利。任何 人不得被迫加入工会。 第二款 承认劳动者为保卫自身利益举行罢工的权利。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将制订为维持社会基本服务的明确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所有西班牙人有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目的提出个人和集体的书面要求的权利。 第二款 武装力量或机构或受军事纪律约束的部队的成员只能个人单独行使该权利,并根据特殊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分节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第一款 西班牙公民有保卫西班牙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款 法律将规定西班牙人的军事义务并根据应有的保障规定良知谴责及免除义务兵役,并根据情况可代之以社会服务。 第三款 为实现总体利益之目的可建立民事服役制。 第四款 可以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严重危险、灾害或公共灾难情况下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全体公民视经济能力并据以平等和渐进原则制定的公正的税收制度为维持公共开支作出贡献,这在任何情况下下得为查抄性质的。 第二款 须实现均衡公共收支、其计划和执行应符合效益和经济的原则。 第三款 只有经法律程序才可规定公益性质的个人或承袭的劳役。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男人和妇女有在法律完全平等的情况下缔结婚姻的权利。 第二款 法律规定婚姻的方式、结婚年龄和能力之有无、配偶的权利和义务、分居、解除婚姻的原则及后果。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承认私人财产和财产继承的权利。 第二款 以上权利的社会效用将根据法律限定其内容。 第三款 除由公益或社会利益的正当原因,并通过相应的赔偿和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之外,任何人的财产和权利不得被剥夺。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根据法律规定,承认以普遍利益为目的成立基金会的权利。 第二款 第二十二条中第三、四款对成立基金会同样有效。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所有西班牙人有劳动的义务和权利,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通过劳动晋升的权利和获得满足及其家庭的需要的足够报酬的权利,在 任何情况下不能因性别受到歧视。 第二款 法律规定劳动者的章程

第三十六条法律应当规定专业学院的特殊特征的法律地位和专业等级的实施。学院的内部组织和运转必须民主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法律保障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主之间进行劳工集体谈判的权利,并保障协议的效 第二款 法律承认劳动者和企业主有采取集体冲突措施的权利。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包括不违犯可能规定的限制,也包括保障社会基本服务 转的明确措施 第三十八条承认市场经济范围内的企业自由。公共权力根据全局经济要求及其计划,保障和保护该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生产效率 第三节社会和经济政策的指导原则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公共权力保障家庭在社会、经济、法律方面得到保护 第二款 同时,公共权力保障子女得到全面保护,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其亲缘和母亲的独立性,而不论其婚否。法律对父亲一方的地位调查 提供方便。 第三款父母应为婚姻子女或非婚子女在其未成年期间和其他合法裁决的情况下提供各种帮助 第四款儿童享有为儿童谋权利的国际协议所规定的保护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公共权利在经济稳定政策的范围内为推动社会和经济进步以及地区和个人收入分配更加均衡创造有利条件,并对执行旨在充分就业的政 策予以特别注意 公共权力鼓励旨在保障职业培训和在职培训的政策,关心劳动安全和卫生,限制工作日,规定定期有酬休假,发展适当的中心以保障必 要的休息 第四十一条 公共权力支持社会保险公共制度,以保障全体公民在需要之时,特别是在失业的情况下得到足够的社会帮助和救济。其他帮助和救济不 在此例 第四十二条国有特别关心维护旅居国外的西班牙人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政策方向是促其加国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承认健康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款公共权力有责任通过预防性措施和提供必要的资助和服务组织和监护公共卫生事业。法律规定所有人在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款公共权力发展卫生教育、体育和运动,同时也为适当休息提供方便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公共权力推动并监督所有人有接触文化的权利 第二款公共权力为总体利益促进科学和科学技术研究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所有人有权利享受适于人发展的环境,并有义务保护环境。 第二款公共权力合理使用一切资源,其目的是依靠必不可少的集体支援,保护和改善生活质量,维护和恢复环境

第三十六条 法律应当规定专业学院的特殊特征的法律地位和专业等级的实施。学院的内部组织和运转必须民主。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法律保障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主之间进行劳工集体谈判的权利,并保障协议的效力。 第二款 法律承认劳动者和企业主有采取集体冲突措施的权利。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包括不违犯可能规定的限制,也包括保障社会基本服务运 转的明确措施。 第三十八条 承认市场经济范围内的企业自由。公共权力根据全局经济要求及其计划,保障和保护该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生产效率。 第三节 社会和经济政策的指导原则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公共权力保障家庭在社会、经济、法律方面得到保护。 第二款 同时,公共权力保障子女得到全面保护,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其亲缘和母亲的独立性,而不论其婚否。法律对父亲一方的地位调查 提供方便。 第三款 父母应为婚姻子女或非婚子女在其未成年期间和其他合法裁决的情况下提供各种帮助。 第四款 儿童享有为儿童谋权利的国际协议所规定的保护。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公共权利在经济稳定政策的范围内为推动社会和经济进步以及地区和个人收入分配更加均衡创造有利条件,并对执行旨在充分就业的政 策予以特别注意。 第二款 公共权力鼓励旨在保障职业培训和在职培训的政策,关心劳动安全和卫生,限制工作日,规定定期有酬休假,发展适当的中心以保障必 要的休息。 第四十一条 公共权力支持社会保险公共制度,以保障全体公民在需要之时,特别是在失业的情况下得到足够的社会帮助和救济。其他帮助和救济不 在此例。 第四十二条 国有特别关心维护旅居国外的西班牙人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政策方向是促其加国。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承认健康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款 公共权力有责任通过预防性措施和提供必要的资助和服务组织和监护公共卫生事业。法律规定所有人在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款 公共权力发展卫生教育、体育和运动,同时也为适当休息提供方便。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公共权力推动并监督所有人有接触文化的权利。 第二款 公共权力为总体利益促进科学和科学技术研究。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所有人有权利享受适于人发展的环境,并有义务保护环境。 第二款 公共权力合理使用一切资源,其目的是依靠必不可少的集体支援,保护和改善生活质量,维护和恢复环境

第三款违犯上述规定者,将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刑事惩罚或视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强迫修复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公共权力保障保护和丰富西班牙各族人民的历史、文化和艺术财富以及构成上述财富的各种财产,而不论其法律体制和标题。刑法将对 破坏该财富的犯罪行为给予惩罚 第四十七条 所有西班牙人有享受应得的和适当的住宅的权利,公共权力根据总体利益协调地皮的使用,避免投机,创造必要条件并制订有关规定以 使该权利付诸实现 社会分享公共部门在城建工作中的剩余价值 第四十八条公共权力为青年自由和有效地参加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十九条 公共权力对肢体、感觉器宫、心理残疾者实行预防、治疗、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政策,为他们提供所需的特殊照顾、特别保护,以使他们 享有本节给予所有公民的权利。 第五十条 公共杈力通过适当的定期发放的抚恤金,保障第三年龄的公民的经济供给,同时不论其家庭义务如何,通过旨在解决他们健康、住宅 文化与休养的特殊问题的社会服务体制为他们谋取福利。 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公共权力保障捍卫消费者和使用者的防卫,通过有效法律程序保护他们的安全、卫生以及他们合法的经济利益 第二款公共权力为消费者和使用者扩大信息并进行教育,根据法律加强他们的组织,并在有关问题上倾听他们的意见 第三款根据以上各款的规定的范围,法律调整国内商业和商检制度 第五十二条法律调整有助于保护本身经济利益的职业组织,其内部机构和职能应是民主的。 第四节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保障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本章第二节所承认的自由和权利均与公共权力有关。仅据法律,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尊重其实质内容,才可以调整上述权利和自由的行 使,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受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段保护的 第二款 任何公民都可以在以优先从速审理原则为基础的初审法庭上,并视情况通过庇护手段在宪法法庭上,要求第十四条的第二节第一部分所 承认的对自由和权利的监护。该庇护手段仅使用于第三十条所承认的良知反悔的情况 第三款 公共权利的正式法律 实践和行为都应阴认、尊重和保护第三节所承认的原则。仅在例行司法权限中并根据阐述这些原则的法律 才可援引这些原则 第五十四条 项组织法将调整护民官的制度,作为议会高级代表,由议会委任其维护本章所包含的权利,由此可对政府的活动进行监督,并向议会 汇报情况。 第五节权利和自由之中止 第五十五条

第三款 违犯上述规定者,将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刑事惩罚或视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强迫修复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公共权力保障保护和丰富西班牙各族人民的历史、文化和艺术财富以及构成上述财富的各种财产,而不论其法律体制和标题。刑法将对 破坏该财富的犯罪行为给予惩罚。 第四十七条 所有西班牙人有享受应得的和适当的住宅的权利,公共权力根据总体利益协调地皮的使用,避免投机,创造必要条件并制订有关规定以 使该权利付诸实现。 社会分享公共部门在城建工作中的剩余价值。 第四十八条 公共权力为青年自由和有效地参加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十九条 公共权力对肢体、感觉器官、心理残疾者实行预防、治疗、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政策,为他们提供所需的特殊照顾、特别保护,以使他们 享有本节给予所有公民的权利。 第五十条 公共权力通过适当的定期发放的抚恤金,保障第三年龄的公民的经济供给,同时不论其家庭义务如何,通过旨在解决他们健康、住宅、 文化与休养的特殊问题的社会服务体制为他们谋取福利。 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公共权力保障捍卫消费者和使用者的防卫,通过有效法律程序保护他们的安全、卫生以及他们合法的经济利益。 第二款 公共权力为消费者和使用者扩大信息并进行教育,根据法律加强他们的组织,并在有关问题上倾听他们的意见。 第三款 根据以上各款的规定的范围,法律调整国内商业和商检制度。 第五十二条 法律调整有助于保护本身经济利益的职业组织,其内部机构和职能应是民主的。 第四节 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保障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本章第二节所承认的自由和权利均与公共权力有关。仅据法律,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尊重其实质内容,才可以调整上述权利和自由的行 使,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受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段保护的。 第二款 任何公民都可以在以优先从速审理原则为基础的初审法庭上,并视情况通过庇护手段在宪法法庭上,要求第十四条的第二节第一部分所 承认的对自由和权利的监护。该庇护手段仅使用于第三十条所承认的良知反悔的情况。 第三款 公共权利的正式法律、司法实践和行为都应阴认、尊重和保护第三节所承认的原则。仅在例行司法权限中并根据阐述这些原则的法律, 才可援引这些原则。 第五十四条 一项组织法将调整护民官的制度,作为议会高级代表,由议会委任其维护本章所包含的权利,由此可对政府的活动进行监督,并向议会 汇报情况。 第五节 权利和自由之中止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宣布特别状态和戒严时,在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之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之第一款中1和2和第五 款、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之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之第二款中所承认的权利均停止 第二款 组织法可以规定在特有的、需要司法干涉和议会适当控制的一些情况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承认的权利对那 些被调查与武装集团和恐怖分子有关系的人可以停止使用。 非法使用或滥用上述组织法所规定的权力将象践踏法律所承认的权利和自由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国王权利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国王是国家元首,是国家统一、永恒的象征,仲裁并调解机构的正常运转,在国际关系中特别是在同那些历史上曾与西班牙同属一体的 国家关系中,是西班牙国家的最高代表,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 第二款他的称号是西班牙国王,并可使用其他属于国王的称号 第三款国王不容侵犯,不承担责任。他的行动必须按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加以副署,否则无效,但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例外 第五十七条 西班牙王位由历史王朝合法继承人波旁胡安·卡洛斯一世的后代世袭。王位的继承是按长幼和财产继承经顺序排列,前支优于后支:同 支系内,近等优于远等:同一等级内,男性优于女性:同一性别内,年长者优于年少者。 王储,从其出生起,或从其被指定为继承人之日起就具有阿斯图里亚斯王子的封号和与西班牙王位继承人有传统联系之其他称号 第三款有合法继承权的所有支系均都消亡,议会以最符合西班牙利益的形式确定王位继承人 第四款凡有权力继承王位的人之婚姻违反国王和议会的特别禁令,其本人和后代的继承权将被取消 第五款有关退位、放弃继承权或对王位继承顺序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任何疑问,由组织法解决 第五十八条王后或女王配偶不能行使宪法职权,摄政者例外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如国王未成年,国王的父亲或母亲立即并在国王未成年期间行使摄政权力,如国王无父母,则按宪法规定之顺序,由最接近继承王位权 的成年亲属行使摄政权 第二款在国王无能力行使其职权且被议会所承认的情况下,如王储己成年可立即摄政,否则按上款之规定执行,直到王储成年 第三款如果没有任何人适合于摄政,则由议会任命摄政者,摄政者可为一个、三人或五人。 第四款行使摄政权的必须是成年的西班牙人。 第五款摄政者按宪法规定,并永远以国王名义行使权力 第六十条 国王在遗嘱中所指定的人为年幼国王的监护人,必须是成年和本生西班牙人:如国王未指定,则由国王之鳏(寡)居的父亲或母亲作监 护人。如果国王无父母,由总议会指定,除国王的父母和直系后代外,均不能同时担任摄政和监护人。 第二款在担任监护人时,不能同时担任任何其他职务或政治代表

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宣布特别状态和戒严时,在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之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之第一款中1和2和第五 款、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之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之第二款中所承认的权利均停止。 第二款 组织法可以规定在特有的、需要司法干涉和议会适当控制的一些情况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承认的权利对那 些被调查与武装集团和恐怖分子有关系的人可以停止使用。 非法使用或滥用上述组织法所规定的权力将象践踏法律所承认的权利和自由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国王权利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国王是国家元首,是国家统一、永恒的象征,仲裁并调解机构的正常运转,在国际关系中特别是在同那些历史上曾与西班牙同属一体的 国家关系中,是西班牙国家的最高代表,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 第二款 他的称号是西班牙国王,并可使用其他属于国王的称号。 第三款 国王不容侵犯,不承担责任。他的行动必须按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加以副署,否则无效,但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例外。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西班牙王位由历史王朝合法继承人波旁胡安·卡洛斯一世的后代世袭。王位的继承是按长幼和财产继承经顺序排列,前支优于后支;同 一支系内,近等优于远等;同一等级内,男性优于女性;同一性别内,年长者优于年少者。 第二款 王储,从其出生起,或从其被指定为继承人之日起就具有阿斯图里亚斯王子的封号和与西班牙王位继承人有传统联系之其他称号。 第三款 有合法继承权的所有支系均都消亡,议会以最符合西班牙利益的形式确定王位继承人。 第四款 凡有权力继承王位的人之婚姻违反国王和议会的特别禁令,其本人和后代的继承权将被取消。 第五款 有关退位、放弃继承权或对王位继承顺序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任何疑问,由组织法解决。 第五十八条 王后或女王配偶不能行使宪法职权,摄政者例外。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如国王未成年,国王的父亲或母亲立即并在国王未成年期间行使摄政权力,如国王无父母,则按宪法规定之顺序,由最接近继承王位权 的成年亲属行使摄政权。 第二款 在国王无能力行使其职权且被议会所承认的情况下,如王储已成年可立即摄政,否则按上款之规定执行,直到王储成年。 第三款 如果没有任何人适合于摄政,则由议会任命摄政者,摄政者可为一个、三人或五人。 第四款 行使摄政权的必须是成年的西班牙人。 第五款 摄政者按宪法规定,并永远以国王名义行使权力。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国王在遗嘱中所指定的人为年幼国王的监护人,必须是成年和本生西班牙人;如国王未指定,则由国王之鳏(寡)居的父亲或母亲作监 护人。如果国王无父母,由总议会指定,除国王的父母和直系后代外,均不能同时担任摄政和监护人。 第二款 在担任监护人时,不能同时担任任何其他职务或政治代表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国王在议会登基时,应宣誓忠于职守,遵守并监督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公民和自治区的权利 第二款王储一旦成年,或摄政者就职时,亦须同样宣誓,并要宣誓忠于国王 第六十二条国王权利 1.签署和颁布法律。 2.召集和解散议会,在宪法规定的期限内宣布举行大选 3.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召集公民投票 4.提名首相候选人,任命首相,根据宪法规定罢免首相。 5.根据首相建议任免政府成员 6.公布部长会议所通过的法令、授予文职人员和军人职衔,并根据宪法规定授勋。 7.听取有关国家事务的报告,根据首相的请求并认为适当时,主持部长会议。 是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 9.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赦免权利,不能批准大赦。 10.是皇家学院的最高主事人。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国王任命大使和其他外交代表,驻西班牙外国使节系向国王派出 第二款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表示国家赞同在国际上承担条约义务 第三款事先经议会批准,由国王宣布战争与和平。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国王的行动由首相或相应的部长副署。首相的提名和任命及第九十九条规定的罢免由众议院议长副署 第二款国王的行动将由副署人负责。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国王接受从国家预算中拨发的用于维持王室和国王办公厅的全部款额,并自由支配这笔金额 第二款国王自由任免国王办公厅的军事和民事人员 第三章总议会 第一节两院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总议会执行国家立法权,通过国家预算,改府的行动及宪法所赋予的其他权 第三款总议会不容侵犯。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任何人都不能同时兼任两议院议员。自治区的议员也不能同时兼任众议院议员 第二款总议会成员不接受强制命令 第三款不按法律规定召开的议员会议与两院无关,有能行使其职能,显示其特权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国王在议会登基时,应宣誓忠于职守,遵守并监督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公民和自治区的权利。 第二款 王储一旦成年,或摄政者就职时,亦须同样宣誓,并要宣誓忠于国王。 第六十二条 国王权利 1.签署和颁布法律。 2.召集和解散议会,在宪法规定的期限内宣布举行大选。 3.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召集公民投票。 4.提名首相候选人,任命首相,根据宪法规定罢免首相。 5.根据首相建议任免政府成员。 6.公布部长会议所通过的法令、授予文职人员和军人职衔,并根据宪法规定授勋。 7.听取有关国家事务的报告,根据首相的请求并认为适当时,主持部长会议。 8.是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 9.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赦免权利,不能批准大赦。 10.是皇家学院的最高主事人。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国王任命大使和其他外交代表,驻西班牙外国使节系向国王派出。 第二款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表示国家赞同在国际上承担条约义务。 第三款 事先经议会批准,由国王宣布战争与和平。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国王的行动由首相或相应的部长副署。首相的提名和任命及第九十九条规定的罢免由众议院议长副署。 第二款 国王的行动将由副署人负责。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国王接受从国家预算中拨发的用于维持王室和国王办公厅的全部款额,并自由支配这笔金额。 第二款 国王自由任免国王办公厅的军事和民事人员。 第三章 总议会 第一节 两 院 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 总议会执行国家立法权,通过国家预算,政府的行动及宪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三款 总议会不容侵犯。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任何人都不能同时兼任两议院议员。自治区的议员也不能同时兼任众议院议员。 第二款 总议会成员不接受强制命令。 第三款 不按法律规定召开的议员会议与两院无关,有能行使其职能,显示其特权。 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众议院拥有最少三百、最多四百名议员,按宪法所规定的准则自由、平等、直接和秘密普选产生 第二款 省是选区单位,休达、梅利利亚两地居民各选一名议员代表。法律规定总的议员人数的分配,确定每个选区的最少代表名额,并按居民 人数的比例分配其他议员代表名额 第三款选举按比例代表制的准则在每个选区进行 第四款众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议员任职自选举后四年期满,或议会解散之日起终止 第五款凡是拥有一切政治权利的西班牙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承认侨居在海外的西班牙人的选举权利,国家并为其行使权利提供方便。 第六款在众议院停止其权利的三十到六十天期间进行选举。选举出的众议院必须在选举后的二十五天内召开会议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参议院是地区代表院 第二款根据组织法规定,每省通过选民自由、平等、直接、秘密的普选方式选出四名参议员 第三款 设有市政会或岛屿委员会的岛屿或岛屿联合群组成选举参议员的选区,大加那利、马略尔卡和特内里费三个大岛每岛选三个议员,下列 岛屿或岛屿联合群每个选一名议员:伊维萨、福门达腊、梅诺卡、富韦特文图腊岛、戈梅腊岛、耶罗岛、兰萨罗特岛和帕尔马岛, 第四款休达和梅利利亚每地选两名参议员 第五款 此外,自治区还任命一名参议员,并在本区内,选民每达到一百万,再增加一名参议员。按确保合理的比例代表制的章程规定,任命权 属立法议会,如没有,由自治区上一级选举机构任命 第六款参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参议员的权利在选举后四年期满或参议院解散之日起终止 第七十条 第一款选举潜规定众议员和参议员在下列情况下不能当选和不能兼职 1.宪法法院成员 2.在决定法律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中担任高级职务的人员,政府成员例外 3.护民官。 4.担任现职的大法宫、律师和检查官。 5.职业军人,现役安全、警察部队和力量人员 6.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二款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两院议员证书的有效性受司法监督 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众议员和参议员履行其职时,其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款 在职期间,参议员和众议员都享有豁免杈,除现行犯可被逮捕外,两院议员非经所属议院之许可,不能宣布有罪,也不能被起诉 第三款众议员和参议员的诉讼由最高法院刑事庭审理

第一款 众议院拥有最少三百、最多四百名议员,按宪法所规定的准则自由、平等、直接和秘密普选产生。 第二款 省是选区单位,休达、梅利利亚两地居民各选一名议员代表。法律规定总的议员人数的分配,确定每个选区的最少代表名额,并按居民 人数的比例分配其他议员代表名额。 第三款 选举按比例代表制的准则在每个选区进行。 第四款 众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议员任职自选举后四年期满,或议会解散之日起终止。 第五款 凡是拥有一切政治权利的西班牙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承认侨居在海外的西班牙人的选举权利,国家并为其行使权利提供方便。 第六款 在众议院停止其权利的三十到六十天期间进行选举。选举出的众议院必须在选举后的二十五天内召开会议。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参议院是地区代表院。 第二款 根据组织法规定,每省通过选民自由、平等、直接、秘密的普选方式选出四名参议员。 第三款 设有市政会或岛屿委员会的岛屿或岛屿联合群组成选举参议员的选区,大加那利、马略尔卡和特内里费三个大岛每岛选三个议员,下列 岛屿或岛屿联合群每个选一名议员:伊维萨、福门达腊、梅诺卡、富韦特文图腊岛、戈梅腊岛、耶罗岛、兰萨罗特岛和帕尔马岛。 第四款 休达和梅利利亚每地选两名参议员。 第五款 此外,自治区还任命一名参议员,并在本区内,选民每达到一百万,再增加一名参议员。按确保合理的比例代表制的章程规定,任命权 属立法议会,如没有,由自治区上一级选举机构任命。 第六款 参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参议员的权利在选举后四年期满或参议院解散之日起终止。 第七十条 第一款 选举潜规定众议员和参议员在下列情况下不能当选和不能兼职。 1.宪法法院成员。 2.在决定法律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中担任高级职务的人员,政府成员例外。 3.护民官。 4.担任现职的大法官、律师和检查官。 5.职业军人,现役安全、警察部队和力量人员。 6.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二款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两院议员证书的有效性受司法监督。 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众议员和参议员履行其职时,其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款 在职期间,参议员和众议员都享有豁免权,除现行犯可被逮捕外,两院议员非经所属议院之许可,不能宣布有罪,也不能被起诉。 第三款 众议员和参议员的诉讼由最高法院刑事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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