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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 般冠以“实施”两字。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 般不分章、节。 第九条(不得设定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 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 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 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十条(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组织起草。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可 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 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 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 般冠以“实施”两字。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 一般不分章、节。 第九条(不得设定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 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 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 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十条(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组织起草。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可 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 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 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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