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六条(制定主体) 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 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四)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制定主体的限制)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行政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实行垂直领导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 机构; (四)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 的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名称和体例)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 “细则”、“决定”、“通告”。凡内容为实施法律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六条(制定主体) 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 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四)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制定主体的限制)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行政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实行垂直领导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 机构; (四)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 的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名称和体例)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 “细则”、“决定”、“通告”。凡内容为实施法律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